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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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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证据未被诉讼法纳入其证据种类清单中 ,其法律地位尚处于不明确状态。目前 ,我国诉讼实践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取推定方法 ,将其归入现有证据种类范畴 ,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需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电子证据地位 ;二是电子证据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前一问题学界基本达成共识 ,而后一问题 ,尚无统一看法 ,成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界定的关键 ,也是本文研究的视角。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独有的特征与证据规则 ,将其归入现有的任一证据种类或分割到各种传统证据中都是不合适的 ,法律应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相似文献   

3.
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易损性等特征。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判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该严格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4.
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其鸾 《天府新论》2004,(Z2):156-157
电子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易损性等特征.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证明力应由法官自由判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该严格依法进行.  相似文献   

5.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新生事物———电子病历在国内一些医院得到了初步的应用。由于现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没有对电子病历作为证据使用给予明确规定,使得电子病历完全取代传统病历还十分困难。而对于电子病历在证据归属上的不清晰也造成了其进入司法殿堂难以跨越的"门槛"。  相似文献   

6.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浅议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和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的出现,突破了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型。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和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证据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8.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郭鹏  覃淮宇 《兰州学刊》2007,(4):106-107,8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  相似文献   

10.
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电子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包括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方法。电子证据收集应当特别注意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方法收集电子证据的权力,扩充网络警察队伍,建立网络警察培训机制,推动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进行诉讼,法官审理案件,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已然确立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由于受传统证据和司法理念的影响,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电子证据出示环节,法庭的保障并未跟进?具体体现在直接出示方式,无相应设备予以配合当事人出示;转化出示方式,审计信息不全,导致无效审计浪费司法资源;保全出示方式,当事人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其经济负担?为了克服这些不足之处,法庭要以“利益保障”为诉讼目的,做好直接出示的便利性保障,转化出示的辅助性保障和保全出示的选择性尊重,在保障当事人 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事实“确信真实”,进而增加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的理解与认可,以提高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2.
区块链存证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将证据运用引领到新方向。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司法解释以对区块链存储证据的效力及审查判断作出规定。相较于传统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区块链存储证据具有在技术上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在司法上审查方式简明和无需转化等特点。因此,区块链存储证据是比较理想的诉讼证据,理应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实务中,区块链存储证据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因为面临着诸多困境:其真实性保障技术存在漏洞、真实性保障阶段存在局限以及部分存证机构资质存在疑问等。为充分发挥区块链存储证据相较于传统电子数据证据的优势,应挖掘区块链存储证据的诉讼价值,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包括明确真实性推定的适用、优化上链前后的审查规则以及明确区块链存储证据的鉴定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4.
当电子数据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在法庭出示时,缺乏专业知识的质证者很难对抗这种具有表面可信性的证据,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质证尤其困难.而且,随着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形式出具的电子数据将会更为常见.面对这样的困境,文章从法律和技术结合的角度论述了破解这个难题的五大要点,包括重视及利用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取得对原始数据或其准确复制件检验和分析的机会、通过庭前书面质询方式了解鉴定的关键性细节、从专家的适格性问题找出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重视数据取证部分对鉴定意见结论部分的影响和对数据来源做不同的解读.  相似文献   

15.
“电子数据”概念之重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全新形态的证据种类,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与相近似概念仍处于混用的状态。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应当准确界定“电子”与“数据”的内涵,并将之与其他理论概念相区别。“电子数据”的完整概念可以表达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而成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模拟数据与数字数据)。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没有区分的必要,电子数据包含计算机数据与数字数据,构成种属关系。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是交叉关系,只有科学分析型的电子数据才是科学证据,因此电子数据并非一律要进行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6.
电子证据的获取成为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的差异,容易造成跨境电子证据收集规则的不一,从而导致刑事司法协助难度加大.利用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的方式可能会涉及侵犯他国的网络数据主权与国家主权,以及采取强制数据披露制度会使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大等问题均给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带来了挑战.因此,需要在坚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主的取证方式下、在各国的不同立法中寻求达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平衡;设立不同的适用条件对单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进行规制,以维护各国的网络数据主权和国家主权;在加强全球数据自由流动的情形下,完善数据披露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电子数据在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后,与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存在交叉重叠,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这一混乱的根源在于我国证据分类体系的封闭和证据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将电子数据独立的前提下,视听资料的范围进一步被限制,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现行法中的物证和书证也无法涵盖数据形态的丰富内容。应当取消视听资料并入电子数据,并将数据形态的物证和书证划归电子数据,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厘清不同证据之间的界限,更有利于电子数据独特证据规则的建立。  相似文献   

18.
动物如何不是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民法典》中有一条规定颇为引人注目:“动物不是物。”而自法律治世以来,动物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物”这一法律概念的题中之义。观此而言,“动物不是物”可以说是对传统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关系模式的颠覆。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传统法律概念对包括动物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的“物化”,这种物化在资本主义大工业与人类自我意识的合力作用下发酵、变质,进而发展成对整个自然界的“异化”。此“异化”正是环境法学亟须应对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对传统的“主客体二分化”的法律关系模式进行反思,提出“主体构成性法律关系模式”这一概念,此法律关系模式承认包括动物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的“法律主体”地位,认为自然界中的存在物———动物、树木、岩石、河流……可以和人类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上述法律关系模式的变迁,使环境法更具一种不同以往的伦理诉求———将对人类福祉的特别关注与对生态的考虑融为一体。  相似文献   

19.
电子证据既存在与传统书证同样的真实性问题,即需要确认其制作者的真实性,以防伪造、捏造,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传统书证不涉及的同一性问题,即证据掉包或混入问题。电子证据同一性证明依赖于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电子证据保管链具有动态复合性,既涉及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又涉及呈述性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证明环节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收集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移送环节。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的环节包括呈述性电子数据发现环节和呈述性电子数据固定环节。刑事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方式主要有笔录证明和证言证明等方式。与传统证据保管链的证明不同,笔录除纸质笔录外还包括电子笔录,证言除取证人员的证言外还包括见证人的证言。此外,原始电子数据和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适用的证明方法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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