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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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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文胜 《江淮论坛》2010,(6):123-127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人特殊侵权的一种责任形式。文章以解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构造为路径,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梳理和阐释,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期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不真正连带责任正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连带责任的逻辑自洽而产生的概念,我国理论得以继受。但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立法规定不统一,不能从整体上把握连带责任情形,概念容易产生歧义。《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并未提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应属妥当选择,《侵权责任法》中某些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与传统理论、商法价值不完全相符,划分依据尚欠明晰。由于连带责任外延的扩张能容纳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标准不再泾渭分明,法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融入连带责任中,应加强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的研究。对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可以通过相应的实体法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学说应更侧重程序法。这样不仅可以较全面把握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还能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李宗录 《理论界》2007,(2):92-94
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4.
《新学术》2007,(2)
侵权补充责任这一责任形态,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见,在司法实践中也的理解常常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混淆,本文从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与不整整连带责任的相互比较中归纳出侵权补充责任自身的规则,以期在实践中能够对法官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相似文献   

6.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10至1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条的要件,否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此外,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加之环境污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故此产生择一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相似文献   

7.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9.
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债务形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已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与认可。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上虽能依稀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规则,却不见其定义及适用范围,为我国司法实践带来阻力。因此,应立足于侵权责任,重新审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规则与适用范围,并完善新的认定标准,以准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10.
"单向连带责任"是一些学者生造出来的侵权责任形式。一些学者误解了美国的混合责任、日本的部分连带责任,而将其作为"单向连带责任"的域外法经验,或者曲解了我国现行法的部分规定内容为"单向连带责任",或者将一些不真正连带债务改称"单向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以身份而不是过错轻重或原因力强弱决定多数人债务的分担,不能充分救济受害人而且对轻微过错的侵权人过于严厉。传统侵权责任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完全可以解决所谓的"单向连带责任"问题。"单向连带责任"是我国学术创新缺乏逻辑规范性的直接表现,当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11.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相似文献   

12.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标准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和行为关联说等学说,但都存有一定缺陷。以解释论的立场来分析,依《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将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标准分为基于意思而形成的共同过错和基于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可能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各类共同侵权行为得以类型化,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共同侵权构成和连带责任负担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和框架,避免了扩张适用连带责任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就偶然产生的各自赔偿给付,各负自己应该履行之义务。在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后,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其余债务人可由此获得相对于债权人已实现的请求权的抗辩,但是涉及保险合同和其他侵权造成的请求权竞合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关于不同类诉讼标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合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对一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后再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关于非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向终局责任人的追偿,其必须在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才能够持已经履行的有关文书或者证据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4.
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侵权责任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出了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同性恋不属于疾病,为其进行矫正治疗,构成对同性恋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为同性恋矫正治疗作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确定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与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李玉斌 《理论界》2012,(1):65-66
空间提供者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技术服务提供者中的一种类型,其应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一般审查义务,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空间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是真正的连带责任,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只能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向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6.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对于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不同的案情对应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累积因果关系。可能是因果关系中断或多重的因果关系。不同的因果关系决定侵权责任的形态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不应均规定为连带责任。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下,如果初始行为人主观不是故意,应确定由介入行为人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初始行为人不再对最后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与规则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二秀 《学术研究》2012,(10):61-66,88,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中关于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更是实现了实质性的突破。新法中有关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选择规则的融合以及法律选择规则的细化,也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然而,新规定还存在确定性不足、法律选择方法的运用不明确、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协调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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