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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 ,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 ?如果不必然排斥 ,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 ?对这些问题 ,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 ,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 (公法或行政法规则 ) ,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 ;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 ,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 ,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 ,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 ,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 ,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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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正式规则,但也存在着影响法律运行的潜规则。在刑事领域内,潜规则有多种表现形式,正式规则的不完善、对权力的滥用、法外利益的追求以及部分民众对法律信任的缺失都是刑事领域潜规则滋生和发展的原因。要消解刑法领域的潜规则,可以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权力边界,形成有力监督;加强程序公开,完善保障体系;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升公民法律信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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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别设定。实体规则主要包括:公共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行政诚信原则。程序规则主要包括:明确标准,指出事实依据,说明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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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本文运用理想类型方法 ,试图提出并阐明一个观察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视角 :行政规则制定是一个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而使不同类型知识得到恰当运用 ,为行政规则提供正当性和理性的过程。文章进而归纳出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两种范式 ,即大众参与模式与专家理性模式。文章认为 ,在价值选择领域 ,大众参与具有知识运用上的合理性 ;而在技术领域 ,过多的大众参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规则正当性 ,但其耗费大量行政资源 ,无助于知识的合理运用。由于行政管制领域基本上是技术性事务 ,在一般情况下 ,专家理性模式应是优先适用的规则制定模式。当然 ,为了防止“专家专制”和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计算 ,大众参与又是一个制约专家权力的机制。涉及中国当前行政规则制定过程 ,由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行使依然存在着高度集中化和非职业化的态势 ,本文倾向于首先从行政组织自身“制度 /结构”合理化以及行政专家职业伦理的培养入手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促进专家理性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大公众参与来增强规则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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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2019,(5)
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同意规则源于隐私权的支配功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第三方同意"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涉隐私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前应与第三方——隐私权人进行协商。但相关案例显示,行政机关对"第三方同意"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误把个人同意当成了涉隐私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事实上限缩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三方同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得以适用的时机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实中的个人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加以判断、衡量之后,其适用的范围应该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的考虑而有所限制,就其形式而言,隐私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多种表达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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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来临与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电子卷宗的社会.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引人关注.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关键的便是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特别是协调好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之间的冲突.同时,针对行政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对信息主体常见的侵权行为,提出对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则原则以及当事人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行政救济途径.“无法律即无行政”公共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来处理个人信息,其行为理应受法律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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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依其例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第三方利益例外、内部行政信息例外三个逐次递减层次。在制度的设计层面,公开的三个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应当依次采用仅审查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及尊重的态度和有效监督并举的三种标准,才能达到兼顾保证信息公开与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政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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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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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行政惩戒性质的研究仍存有争议.公共信用领域的行政惩戒行为属于行政规制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多主体的复合行为,可采用“分节”方式将其分解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其中,信息公开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中,行政主体并没有能动设权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规定,行政黑名单管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汲取其他国家的经验,不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要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都应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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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或行政公开制度立法对本国行政公开制度法律化,明确规定了行政公开的目的、内容、限制、方式、程序、救济等,这无疑对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和行政公开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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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入世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WTO规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行政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也是与WTO规则冲突最集中的领域 ,本文主要探讨了WTO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要求 ,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及搞好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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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化修复——基于司法审查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多年实证数据显示,行政复议程序欠缺"正当化"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正当化修复,使得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以相对客观超然的立场,公正、合理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升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民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十分必要。正当化修复应根据听取意见、防止偏见、信息公开三条路径展开,须在走出行政复议司法化误区的前提下,通过对模糊概念的明确化、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添加"单方接触之禁止"规则、添加复议材料"便民公开"规则等方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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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决策程序的机制尚不健全,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问题时有发生。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序参与性、公开性和及时终结性是行政决策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行政决策应以"行政参与"与"行政公开"的程序理念为基础,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可行性/不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度为核心,建立具体的正当性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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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开制度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必须向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其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实行行政公开利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是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是顺应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开的观念尚未被社会接受、公开的范围不确定、公开不规范、公开与否属行政自由裁量而不接受司法审查等。针对这种情况,要从观念、制度和立法层面入手,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建构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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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示是我国政府行政系统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制约的法律手段之一,其对行政公开价值的实现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公示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作保障.但就目前来看,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在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都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行政公示程序法规范不成形、行政公示程序立法权不集中、行政公示程序内容不确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形式上对行政公示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公示主体规范、公示范畴规范、公示方式规范.我国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可采用统一立法、强效力立法和行文细密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