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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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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销仲裁裁决是各国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对商事仲裁予以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初步建立起来,但该项制度与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仍有一定的差距,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不少设计上的缺陷或不足.通过对《纽约公约》以及西方主要国家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进一步改进与完善这一制度,以便促进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接轨.  相似文献   

2.
鉴于国内学术界普遍视一裁终局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优点并将其绝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分析认为,当争议标的额较大而裁决又有错误时,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一裁终局制度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仲裁立法以及一些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在规定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反的约定和安排。分析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应当在涉外商事仲裁中摈弃绝对的一裁终局制度。  相似文献   

3.
调处商事纠纷是中国近代商会的主要职能之一。与以往的民间调解不同,清末商会调处商事纠纷的职责明确,有固定的常设机构,并制订了专门的理案规则,理案程序规范。清末商会调处商事纠纷的规范化发展,使商会理案成为优质的民间司法资源,并在民国时期改组为商事公断处,纳入了国家司法改革的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4.
论清朝多元化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弊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清朝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及其存在的弊端,并以此为基础比较清末商会商事纠纷理处权优势,结果表明:清末商会成立以前,清朝商事纠纷的处理已经形成了国家司法审判和民间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制中存在着诉讼成本高、商人易受人格侮辱等弊端,民间调解也存在着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等不足。1904年商会成立以后,政府赋予商会商事纠纷理案权,是清末政府改善商事纠纷处理机制最迅速而有效的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5.
由于有限司法审查制度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相背离,实践中出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协议,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否定此等协议的效力。为实现其公平价值追求,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立仲裁内部上诉条款,由上诉仲裁庭审查纠正包含实体错误的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6.
虽然在线仲裁悬浮于虚拟空间,但其程序的进行、裁决的监督、承认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却与现实空间密不可分,因此,确定在线仲裁的仲裁地问题不容回避。本文基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探讨了在线仲裁仲裁地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公共政策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国应当合理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决作出地标准。后者为国际认可的主流标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除规定了裁决作出地标准外,还确立了“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理论与实践不符,导致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进行仲裁存在障碍。只有将此类裁决识别为“非国内仲裁裁决”,法院才能寻求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10.
1907年《大清破产律》废止以后,清末民初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种“根据商业习惯、间或参照破产律的法理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上海商事公断处作为民初的民间仲裁机构,其处理的上海大有机器榨油公司破产案,反映了民初破产法缺失下民间破产案件的处理程序及习惯和法理结合的“不完全的破产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近代破产案例。  相似文献   

11.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12.
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简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事仲裁得以存续、发达的根本原因在于效益与公正价值的统一,而商事仲裁责任制度是保障商事仲裁公正的关键.商事仲裁责任制度由仲裁员责任制度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构成.仲裁员责任与仲裁员责任的性质、仲裁员承担责任的诉因、仲裁员责任豁免理论三个方面密切相关,但仲裁员责任豁免是核心.仲裁员与当事人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服务合同关系,仲裁员或仲裁机构应为其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完善的商事仲裁责任制度需体现在一个完善的仲裁法律体系中.要解决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现存的问题,需构建清晰合理并有利于整个仲裁体系发展的仲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手段的需求和选择.但由于存在着主权豁免因素,从而导致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困难重重.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端的有效解决是公认之理、应有之意,争端双方均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得出的结论.当国家以私性主体身份从事商事行为时,执行针对其私性财产所作出的某项仲裁裁决是逻辑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宜昌商会在清末民初的政权更迭中,不断"顺应时势",选择与先后当政宜昌地方的革命党政权、袁世凯政权、王占元集团合作。而其"合作"处境则经历了从扬眉吐气到感恩戴德再到含恨忍痛的渐次变化。宜昌商会在强权面前越来越显柔懦的心态与行为变化,浸透着宜昌商会对政治权力庇佑的强烈渴望,深切反映着宜昌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始终受制于国家政权力量的现实,折射出借国家政权自上而下催生出来的幼弱的新型民间社团商会在自身成长过程中,始终难以离开国家襁褓的历史定律。  相似文献   

15.
“非国内仲裁裁决”是涉及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能否摆脱特定国家国内法支配的一个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探讨了“非国内仲裁裁决”概念及基本类型,分析了有关国家对一项“非国内裁决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当事人不应谋求通过‘非国内化’伸裁解决争议,我国法院对‘非国内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亦应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存在于政府与企业间的组织形态,商会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其身份归属,学界观点存在分歧。“代理人”论认为商会是一种代理政府管理企业的新型组织形式;“俱乐部组织”论表示商会是入会会员利益整合和表达的组织机制。此外,还有模糊二者差异的“中介组织”论。“强国家-弱社会”的既有制度安排造就了中国商会的生发机制很大程度受制于政府权力。在现实语境中,商会身份多重性是政府权力和企业活动渗透的结果,这将深刻影响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发挥。  相似文献   

17.
公共政策条款是《纽约公约)中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抗辩理由之一,也是各国法院保护其法律制度的一道安全阀。但由于公约以及各国的立法均未对公共政策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在实践中便存在被各国滥用的危险。随着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公共政策抗辩正在呈现窄化的趋势,这将有助于仲裁在更为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自治性、相当的灵活性和很强的权威性,而《纽约公约》的存在使得裁决在外国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些都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我国,从1956年中国国家贸易委员会正式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理论界对仲裁的研究逐渐深入,实务界也越来越多地在发生争议时选择仲裁方式。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一般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对仲裁制度和规则的研究,且大都持有支持仲裁的态度,这使得对法律不够了解的人们很容易认为仲裁是一种既公正又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事实上,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过程是一个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的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对当事人而言,仲裁有可能变成一种既昂贵又费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9.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仲裁法》中阙如.为遏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虽能够遏制虚假仲裁,但难以承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重任.在案外人语境下,现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种将裁决既判力与执行力混同处理的实用主义做法,因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的缺失导致其难以逻辑自洽.我国未来立法在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时,可在国内仲裁中尝试引入仲裁第三人,并设立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同时,应当防止撤销程序对裁决执行的不当干扰,以达到裁决的高效执行和实体公正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越来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然而,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在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仍有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应参照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推动仲裁立法使之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以加快我国仲裁事业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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