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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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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以定期租船运输货物时,无论是船东,还是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如何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责任主体是海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该文系统分析了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产生的渊源、承运人识别的依据及其方法,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解决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2.
无人船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面临新的挑战。借助转承责任理论,将受雇型远程控制人视为船舶所有人,其地位和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海商法》第四章下承运人的受雇人无异。承运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转承责任。视独立型远程控制人为独立合同人,在《海商法》修改时将独立合同人纳入承运人的责任体系中,使独立型远程控制人能享受到承运人的抗辩与责任限制的权利。自主航行船舶中因AI航行系统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应归属于其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不属于承运人。自主航行船舶的法律人格化并非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转承责任将为这一进程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
租船合同中 ,通常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误述导致对方的损失 ,因此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误述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文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 ,对租船合同的误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上责任保险立法过于简略,不仅存在诸多争议,操作性也不强,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立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上,涉及到责任保险一般性的规定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而关于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部分应在《海商法》中予以规范。在保赔保险方面,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同时还应修改《海商法》,将保赔保险纳入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5.
定期租船是海上船舶营运的主要模式之一,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获得租金的补偿.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规定与国际合同格式和我国2007年物权法存在冲突.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应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相似文献   

6.
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理论、提单权利性质学说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来看,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货方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关系,是运输合同相对性突破的主体。适用我国《海商法》时,货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通常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关联。货方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对实际承运人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7.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8.
批量合同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发展产生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其概念被《鹿特丹规则》采纳并成为新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准,诞生于贸易全球化趋势之下,具有特殊内涵和作用。批量合同与我国《海商法》及《合同法》对于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相关原则和性质理解有一定差异,为了破除这种法律背景差异和适用中的冲突,对于批量合同应当在《鹿特丹规则》制度下进行解读,为我国引入批量合同概念以及适应国际立法趋势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为了防止具有垄断地位的承运人损害货主利益,长期以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形成了以《海牙规则》为代表的强行法体制,通过立法和司法干预排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但在当今许多学者对这一强制性体制提出了质疑。《鹿特丹规则》第80条,对批量合同回归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批量合同中背离公约中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这一回归也附有严格的条件。考虑到国际海运市场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采纳《鹿特丹规则》第80条的规定,但同时应注意对批量合同的定义加以限定,并采取一些公法上的措施加强监督,防止承运人利用合同自由原则损害小托运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由于海上货运合同与国际贸易的密切关联性,必然存在海运实践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和平衡问题,托运人作为其中重要的利益方,是海上货运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我国《海商法》关于托运人的规定历来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为适应海运实践的发展趋势,实有必要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明确缔约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涵义和识别标准,明晰权责,构建理性而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从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有关托运人诉权的法律困境着手,通过对《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中有关托运人诉权问题的制度规定和立法创新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借鉴《鹿特丹规则》完善托运人诉权问题的制度构想,以期能在解决海上运输纠纷的海事司法实践中为保护托运人诉权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3.
我国《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沿着历史发展的轴线可以看出,针对《海商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不但为我国海商法修改和海事司法实践探索提供支撑,也为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作出贡献。未来中国海商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做好修法路径设计,服务国际贸易和航运经济,为海上丝绸之路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重要支撑,并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提高我国的国际海事立法话语权。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阐述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以英国法和德国法为例分析国际海上货物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损害赔偿的主客观主义和损害赔偿的衡量计算,提出中国《海商法》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条文的修改建议,并论述对因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给予的损害赔偿及赔偿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责任保险人依照海商法享有的责任限制权利可分为寄生和独立两种模式,相比之下,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多数海上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为寄生模式,建议修改《海商法》时,在第12章第4节增加一条:“海上责任保险人享有与被保险人同等的责任限制权利,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该权利而丧失”,同时,删除现行《海商法》第206条。  相似文献   

16.
通过分析、比较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与美国 1916年《提单法》、英国 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关于诉权条款的特色 ,探讨了修订我国《海商法》的建议 ,明确享有诉权的主体、行使的条件和范围 ,设定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及未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火灾免责作为海上承运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的规定很不完善,应该对火灾免责的地点范围问题、火灾免责与承运人适航和管货义务关系问题、火灾免责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享受火灾免责的条件问题等加以明确,以弥补法律漏洞,尽快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18.
现代成文法国家的保险法制建设表明,完善保险法制的前提是健全保险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保险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保险立法还缺乏足够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在我国应建立怎样的保险法体系,保险立法应包括哪些内容等,在理论上还未作深刻的探讨。理论研究的滞后,严重影响了保险立法的进程;第二,没有制定出调整各类保险关系的统一的基本法律规范。现有的保险立法大多是分散的、零碎的,仅适用于…  相似文献   

19.
通过回顾《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等立法以及航运实践可知,海上强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一方面是海上运输法吸收了民法理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国际货运公约的制定已放弃了全面统一的旗帜,将一些任意性的规定交由双方自行决定,从而实现了有限度的统一。基于此,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号召下,我国的海事立法需立足于"求同存异"的战略考量,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从而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作好准备。  相似文献   

20.
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出发点说明在FOB贸易术语下的出口贸易一般是由进口人租船订舱,境外买方正是利用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上做手脚,使我国出口企业陷入困境。如何识别FOB术语下买方的欺诈陷阱,并针对这些陷阱给出防止被骗的建议更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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