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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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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儒家学派是家族本位的责任伦理,法家学派是国家本位的责任伦理.儒家责任伦理的人性论基础是仁义道德,而法家则是自利自为;儒家责任伦理的形成机制是道德自觉,而法家则是赏罚二柄;儒家责任伦理的实现途径是修齐治平,法家则是法信权或者法术势.  相似文献   

2.
纪芳 《天府新论》2020,(1):96-102
苏南地区的并家对传统父权制结构造成冲击的同时,也重塑了新的家庭权力结构,并直接影响子代小家庭的发展。并家作为一种双系婚姻策略,以满足父代纵向情感需求为导向,客观上形塑了新的父权形态。“新父权”遵循“情感—资源—权力”的实践逻辑,本质上是父代参与子家庭事务的权力,具有隐匿性和不稳定性、权力相对性等特点。“新父权”客观上破坏了小家庭的边界,对小家庭造成挤压,但其权力实践因小家庭自主性强弱而呈现出不同形态。  相似文献   

3.
由简牍材料来看,秦汉法律承认家庭的独立地位,维护家庭内部的孝亲伦理观念与尊卑等级秩序,其目的在于以家庭秩序的稳固来维持国家社会秩序的安定。秦汉法律维护家庭的内部秩序,其原因在于法律既需吸收与接纳自先秦以来即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家族孝亲伦理和礼制观念,也要适应秦汉时期个体小家庭脱离宗族成为社会主体单位的历史变化和社会需求。但当秦汉家庭秩序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观念与国家法律义务出现冲突且不可两全时,家庭秩序让位于国家秩序,家庭伦理义务服从国家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4.
论秦律中所见的家族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旅宁 《学术研究》2002,4(4):105-110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观点上 ,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秦汉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这种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 ,中国法律的主要特征在秦律中已基本确立 ,并为后世所承袭 ,两千年来并无本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5.
按照现代法学的观念, 社会不应该因为受害客体的不同, 而对犯罪主体的惩罚出现差异, 可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家族内部的犯罪却有不同于非亲属间侵害的明确规定。瞿同祖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说: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 和中国社会的基础, 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而他又在书的附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指出: “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 纯本于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①这明确告诉…  相似文献   

6.
追溯古代文化思想的发展,无论法家还是儒家,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都有互相配合,综合治理的主张.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法制建设需要道德作为它的精神支柱,道德建设需要法制作为它的权力支柱,二者协调发展,紧密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正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政治需要.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有两个显著特色:政治特质的政治伦理化和政治运作的"外儒内法"。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伦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晋法家则是法家思想的系统化体现,也可以说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晋法家以理性主义为基本逻辑,以功利主义的效果论为目标,建构了一整套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体系,形成了较为独特的价值评判标准,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一种国家理性的理念。从政治伦理的角度看,晋法家的这些思想充分展示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在政治领域的理性化与现代性。  相似文献   

8.
周秦之际的思想论争是周制危机于观念形态层面的反应,古儒强调家族本位、早期道家强调个体本位、墨家强调天下本位.在周制衰微、秦制崛起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儒、道、墨三家思想各自的一个维度均为法家所用,如儒家强调对个人权利的束缚、早期道家鲜有公民社会建构原则和国家负责制理念、墨家强调个人义务观等等,最终形成无公民社会基础的“国家主义+原子化个人主义”的二元同构.而如果从消解秦制、追求宪政民主制度的背景来考察,儒、道、墨三家思想的另一个维度,即儒家反对国家权力渗透、强调家族自治,早期道家反对国家干预私有权、强调个体权利,墨家反对国家权力滥用、强调国家福利责任等等,对于走出法家强权—弱责的政治逻辑、构建“古典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二元互补的宪政民主结构,均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由于君主专制观念根深蒂固,又由于法家法治思想本身的缺陷,因此法家的法治思想不可能产生出现代法治诸如平等、权利、民主等观念,从而也不可能否定君主专制。这样一来,法家的法治与君主专制的矛盾在法家法治思想内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要克服法家法治与君主专制的矛盾,就必须将包括君权在内的整个国家权力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通过法律的治理使国家权力转化为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0.
翟芳 《理论界》2009,(11):111-113
二年律令对不孝罪从内涵到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不孝罪的处罚非常严厉。以孝入律是汉初法制的一个重要特色。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汉初出现了法律儒家化的趋势。从法制史的角度看,孝道从一开始就与法制密不可分。从家庭史的角度看,汉代是典型个体小家庭形成的时期。以孝道融入西汉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感化民众,稳定了个体小家庭。其次,由"孝"移"忠",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再次,贵贱不同罚,强化了尊卑关系。最后:推行孝道有利于维护小农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章太炎法律思想初探王玉华在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中,存在着儒家自然法与法家法律实证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思想体系,章太炎由于特别推崇法家的学术①,所以,他的法律思想便也带有浓厚的实证主义色彩。章太炎虽然不是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但在晚清新律改定活动中,章氏通过对中...  相似文献   

12.
家族主义是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重要特征。由于中国传统法以刑为主,历代法典主要是刑法典,因此,家族主义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刑事法中。中国传统刑事法中关于父权(家长权)、亲属相犯、缘坐、容隐、复仇、代刑、缓刑和免刑等的规定均体现了家族主义的深刻影响。家族主义对中国传统刑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重要体现,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法的儒家化和伦理化特征,成为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13.
周秦之际的思想论争是周制危机于观念形态层面的反应,古儒强调家族本位、早期道家强调个体本位、墨家强调天下本位。在周制衰微、秦制崛起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儒、道、墨三家思想各自的一个维度均为法家所用,如儒家强调对个人权利的束缚、早期道家鲜有公民社会建构原则和国家负责制理念、墨家强调个人义务观等等,最终形成无公民社会基础的国家主义+原子化个人主义的二元同构。而如果从消解秦制、追求宪政民主制度的背景来考察,儒、道、墨三家思想的另一个维度,即儒家反对国家权力渗透、强调家族自治,早期道家反对国家干预私有权、强调个体权利,墨家反对国家权力滥用、强调国家福利责任等等,对于走出法家强权—弱责的政治逻辑、构建古典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二元互补的宪政民主结构,均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朱丁 《人文杂志》2001,(5):135-138
本文从殷周宗教信仰的变迁入手并以几则具体神话为例,探讨了上古神话发生历史化现象的契机.本文认为,周人对殷人在宗教上的改革,使上古神话资料在整合的过程中过早地被赋予了社会历史意识和伦理色彩,于是在还未来得及形成首尾一际的神系时,就参与到历史化、古史化的伦理运动中.  相似文献   

15.
李勤通 《学术月刊》2020,(8):157-169
在近代法律史知识体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刑律的发展趋势做了描述,所解释的是始自汉代但是兴于魏晋的引礼入法现象,具体就是用礼来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释前提是春秋战国以来的礼、刑分离,当德、礼、政、刑从周礼中分化后,礼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够准确解释西汉中期以后刑律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其内含与君权的冲突,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释限度。从刑律及其实践来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实践次之,司法制度在经历儒家化后又呈现回溯法家的趋势。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这种现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礼法融合来描述。  相似文献   

16.
昔秦以法家立国称霸,承商君之刑统,采韩李之法术,构建一套法家化的意识形态。这一法律思想体系展示了“事统上法”的政法理念与统一化制度体系形影相依的法权格局,以“皆有法式”为合法性叙述,呈现出显著的“法治”面相。然而,及秦国进于秦朝之际,其政权神圣性话语失之疏阔,法治的兵刑修辞激化仇恨,于权力转化、政策转型、文化关怀方面均有疏失,未能有效解决法统困境以致重刑而亡。而在法家思想居于意识形态至尊,佐成秦治之际,儒家之学则弘扬品行德目,浸润世风,成为政法实践的一般知识与思维方式,显露儒学话语的生机,预示后世儒法合流之态势。秦朝法律思想形态的话语分析,既描绘出周秦汉之际“儒法竞合”的思想发展,亦透射着传统思想随皇权政治亦步亦趋的经世旨趣。  相似文献   

17.
1997年12月16日—19日,第一届两岸伦理学术研讨会在台北召开,主办单位为台湾中华伦理教育学会和台湾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大、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复旦大学、上海师大、陕西师大、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河南行政管理学院、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社会科学院、天津社会科学院等15个单位的17位学者应邀出席了会议。台湾地区有20位代表出席,还有列席会议的专家学者和大学生多人。会议中心议题是“儒家伦理与现代化”。会上分13场宣读并评议了37篇学术论文。涉及家庭伦理、经济伦理、职业道德、德治思想、公民德行与道德教育及儒家伦理的重要概念、范畴、内容、特征等。下面分别述之。 1.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是两岸学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认为,儒家把“家”的定位安置在人的个别性和群体性陶成的中间,从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的整体设计中,“家”成为个人修身之所,同时又是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儒家之学最通常最易为人所了解的便是重视家庭伦常,要人有一种正常合理的人伦关系。但由于时代的变迁,家庭及其伦理道德在近代社会式微了。在范围上已从社会的公领域回到家庭的私领域,在性质上,已从伦理道德的价值范畴变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工商业社会的“性  相似文献   

18.
宋磊 《社会科学》2021,(6):161-170
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和君臣间的礼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权是法家为了贯彻农战政策而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具有非贵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影响等特征。随着二十等爵向五等爵过渡,爵的法律特权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在魏晋时期因世家大族的壮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彻底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属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释为从法家法律特权到儒家法律特权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家族被认为是政治和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家族的核心而对国家负责。到了现代社会,家庭自治权仍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组成单元的家庭得以良好存在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在逻辑上充分发挥家庭这一社会单元活力的必然要求。那么,分析传统家庭自治权的内涵和回顾反思近代家庭自治制度的发展历史,对完善现代社会家庭管理制度和减少国家公权力对家庭的干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从而有利于更好的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的儒家化及其历史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儒家的司法价值追求,是儒家德、礼、政、刑综合为用的社会治理模式的最终归宿。在西汉复兴整合先秦政治法律文化的社会思潮中,先秦儒家的"无讼"理想成为地方治理中一些地方郡守县令的政治法制理想,从而使儒家"无讼"思想由理想的殿堂步入具体的政治法制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开创了中国古代地方治理儒家化的历史。地方治理儒家化在汉代的开创及其具体实践,对后世的地方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今天的社会治理也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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