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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孟庆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95-298
在贪污共犯中不分主从犯一律定为贪污罪,这属于立法上的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确定犯罪性质时采取"主犯决定论"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并且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内容,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主犯决定论"。贪污共犯的特别规定,虽有利于统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但也存在量刑上轻重不一致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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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形式,从主体是否具有特殊的身份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两大类。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需要探讨的是主体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及其对贪污共犯的构成的影响。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的主犯与从犯的共同贪污,此类共同贪污的主犯与从犯都应当按照贪污来处理: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教唆犯应当按照贪污处理;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应视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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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高悬起──世界反腐败大扫描山泰贪污和腐败这两大社会毒瘤,古已有之。时至今日,贪污和腐败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猖獗,为害匪浅。许多国家深受贪污、腐败之苦,不得不开展反对贪污图败的斗争。目前,这一斗争已从一些贪污腐败盛行的不发达国家扩展到贪污腐败十分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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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不一。因此。对混合主体共同贪污问题进行正确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身份的连带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部分及时空条件方面具有构成贪污罪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同时,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特殊性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具有分别定罪量刑情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明晰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与盗窃罪、贪污罪犯罪圈的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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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深溪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香港的廉政建设是在其内部贪污横行危及殖民统治和外部先进国家和地区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双重压力下开始的。港英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廉政措施,严惩贪污分子。其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反贪倡廉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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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3(6)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将属于"公物"的"一般公物"与"特定款物"都列入其范围;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保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前提与"数额构成标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宜缩小,更不宜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从其自身性质以及与同属贪污贿赂罪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关系来看,应当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才与之刑罚相当;挪用公款罪罪名称谓的完善改为"挪用罪"是比较有价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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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问丹麦为什么会被称为“童话王国”,很多人都会回答因为安徒生童话。可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广为流传的童话,为何唯独丹麦被称为“童话王国”呢?就让我们走进丹麦,去寻找这个答案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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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丹麦的统计状况及其给我们的启示国家统计局农业普查培训团1996年6月—7月间,我们农业普查培训团对瑞典、丹麦两国的统计工作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学习交流,受益非浅。一、瑞典、丹麦的农业统计1、国情特点:国家虽小,经济发达。与我国相比,瑞典、丹麦两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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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喜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5)
犯罪主体(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立法规定必须是同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3月8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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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冰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5(6)
对广州老城街道中三个典型社区组织的人类学田野观察表明,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呈现一种国家性与社会性并存、交融及互动的状态.这种交互状态已不是传统中国"国家消融在社会"当中的交互性,而是某种"新传统"中社会驯服于国家的交互性.在当前主要由国家推动的城市社区建设当中,社会的力量仍然弱小,自组织的道路仍很漫长.国家性与社会性并存且国家性强于社会性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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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厚勇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4):555-559
1997年刑法修改前,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情形规定以贪污论处,在当时被理论界批评为客观归罪,有悖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1998年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后客观上有能力退还主观上不想退还的情形排除在挪用公款罪之外,转而以贪污论处,是以不退还、拒绝退还等客观结果推定贪污目的的存在,仍然是一种客观归罪。能够证明挪用公款主观目的向贪污公款主观目的转化的事实,不是非法占有公款的客观结果,而是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和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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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丹麦这个童话王国里,几乎无人不知A.P.穆勒-马士基集团(以下简称“马士基”).丹麦王室的一段美妙爱情故事就与之相关。1993年.约金姆王子在马士基航运香港分公司进行培训时.与一位有着中国、英国和奥地利血统的香港平民女孩文雅丽情定终生。作为全球首屈一指的集装箱运输和物流供应商.这家年过百岁的企业虽然是丹麦这个国家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名声远扬全球航运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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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监督弱化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岚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2,(4):29-30
近年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金额呈上升趋势,经济犯罪方式多种多样,贪污挪用公款,侵吞国家财产,行贿受贿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会计监督弱化,本针对目前出现的会计监督弱化现象,分析了其存在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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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国家。一方面它与北欧诸国有着强烈的价值认同,中立主义外交传统深厚;另一方面它又是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与美国和欧盟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外交蕴涵着战略考虑。长期以来,丹麦对外关系保持着平衡状态。随着冷战后国际安全环境的变化,丹麦外交开始显示出主动性。“9·11”后,丹麦采取了更加积极进取的外交与安全政策,实现从平民行为体向战略行为体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丹麦外交与安全政策面临着一些无法回避的困难和挑战,这必将大大限制其操作和实施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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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50年代初,在国家机关内部开展了一个“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其中规定办公用品不得私用。无独有偶,1936年3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也曾通过了一个铲除贪污会议,其中有一条也是公务员公用信笺不得私用,违者以侵占公物论罚。看起来.惩治贪污已经到了苛酷的地步。不料随后冒出的刘瑞恒舞弊案,让大家看到了真实发生的贪污舞弊根本不是几张信笺的事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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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打工:在丹麦原则上是不能获得业余工作许可的,但如果你需要,可以暑假打工。此外.在丹麦满十八个月后,可以得到每周1 8个小时的工作许可。此项许可也须在你找到工作后申请。丹麦为非移民国家,通常留学生学习结束后,一般都要回国,但也有例外的。如果在丹麦找到一份工作你可以得到一年的工作许可,以后需要每年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