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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2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表彰了9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8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兼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洪高瞻受邀参加表彰大会,并被授予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成为巴中市公务员队伍中首个获得该项国家最高荣誉的先进个人。创新实干用"四心"为民服好务洪高瞻今年51岁,自1994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准则,用"爱心、热心、细心、耐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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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一方面是社会上出现报考公务员热,另一方面是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存在招人难和留人难。针对这一问题,达州市人社局近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针对基层公务员考录进行了专题调研。公务员考录制度深入推进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的建立和深入推进,解决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素质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完善了选人用人机制。2011年,达州市公务员招录398人,报名考生1.4万人,录用382人,录用与报考人数之比1:3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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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崇州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基本情况
崇州市现有机关单位50个、乡镇24个、街道1个和参公单位34个,共有公务员和参公人员3141人,其中机关公务员2553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588人.2015年6月,在省、市两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崇州市被确定为成都市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单位,通过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探索制定了公务员"1+5+1"平时考核模式."1"即制定"一份职责",按照单位职能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制定《个人岗位和工作任务认定表》,明确考核对象的个人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到考核有"责"可对;"5"即落实"五个环节",通过"日考勤、周记录、月对账、季考评、年测评"对公务员进行过程管理;最后一个"1"即结合"一张清单",就是结合《崇州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清单"》制定考核的共性指标,凡是公务员存在清单中表现情形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相应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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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吉林市就业服务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本地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体制机制,持续推进规范化建设,基本实现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基础扎实、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目标,得到了当地政府、用工企业和市民百姓的高度评价.先后被授予全国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省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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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促进会主办的"2008年吉林省就业十件大事"推荐评选活动已经圆满结束。经过吉林省劳动保障系统推荐、筛选、评审,最终从70余项候选事件中评选出2008年吉林省就业十件大事及地方就业创新三件大事。2008年是极其不平凡的一年,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一年。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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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5,(3)
2月25日,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向志雄在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和安排部署工作时,因劳累过度,突发心肌梗塞,因公殉职,年仅52岁。向志雄同志在劳动保障战线工作24年来,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群众,竭诚为民,把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忠实地履行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劳动保障工作和确保一方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向志雄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忠实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保持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塑造了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在当前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新形势下,宣传向志雄同志的先进事迹,弘扬向志雄同志的精神,对于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推进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学习他理想信念坚定,忠于党的事业。向志雄同志从事劳动保障事业以来,二十四年如一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勇于探索,勤奋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公务员。要学习他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坚定信念,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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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5)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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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7月5日,浙江省嵊州市董某等6位员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某针织总厂拖欠他们3个月工资21572元。该厂法人代表吕某称,董某等6位员工原为该厂下属砂洗车间职工,但砂洗车间已租赁给了陈某经营,故董某等6人的工资应由陈某支付,与本厂无关。陈某称,他对砂洗车间是承包经营,并非租赁经营,董某等6人也不是他招聘的,是总厂要求他们继续留在砂洗车间工作的,他们应是总厂的职工。尽管承包时约定留用人员的工资由车间支付,但因总厂欠付车间为其砂洗的加工费,才使得董某等6人工资被欠,因此欠薪责任在总厂。监察处理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