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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俊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2(1):105-108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当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填补损害、精神抚慰以及制裁、预防损害行为方面发挥了独特功能.对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婚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利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法律规定总体上显得比较粗糙,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无过错方损害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也困难重重.文章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人的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2.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有相当的困难。文章分别对上述四情形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做了探讨,并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婚姻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张秀娟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5-16
婚姻法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然而,作为一项新法律制度,需要继续进行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性质,然后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适用情形、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和以离婚作为赔偿前提条件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最后根据我国立法的具体情况,建议从拓宽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等方面,完善救助制度,真正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 相似文献
4.
钱于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新的<婚姻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例,还赋予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文中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5.
巫若枝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8(4):65-7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但该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借鉴相关法制的基础上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 :应承认婚姻的契约属性以及确认侵害夫妻关系构成侵权 ,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问题 ;应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应明确第三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应确立有针对性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6.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7.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8.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9.
陈春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10.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婚姻家庭越来越紧密的与经济利益发生关系.且因婚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受害方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基于此,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方请求离婚损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基点,结合近年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及理论界的各种争论,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做一探讨,并试拟几点完善之构想,只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1.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12.
冯湘妮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2(4):110-11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势所趋,而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三个问题必须明确:一是建立该制度的原因,二是该制度具有的功能作用,三是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本文试从以上三个方面加以论述,以推动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世贤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3):10-15
理论上,离婚损害包括单纯的离婚损害和离因损害,以此为依据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仅是离因损害赔偿.本文系统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此外,本文比较了瑞士、法国和台湾地区民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提出了完善离因损害赔偿和构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现存离婚救济中损害赔偿、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建立我国离因补偿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尤其对离因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偿请求的事实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与支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的限制等制度构建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和主张。 相似文献
15.
张丽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6):117-121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首次出台了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婚姻权利救济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司法实践中有关损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立法,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突破。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婚姻现实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实际操作过程,...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阐明增设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责任构成、特点及功能 ,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对于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孙树桐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1):15-1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论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及构成要件 ,并且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适用程序、赔偿金额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丹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77-79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康俊亮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6):7-12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在倡导婚姻自由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处理好其与家庭稳定的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救济措施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它与家庭内部一般侵权的关系,进而构建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20.
刘廷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6):50-55
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只有完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才能够适用,无法解决无过错离婚造成的损害问题。而在契约婚姻框架下,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可以追究无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护因离婚受到损害的一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