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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2.
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与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于大水涉外继承,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亦即在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在外国或与外国有联系。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直接确定涉外继承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现在的有关继承...  相似文献   

3.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生老病死.人死后,就会发生继承.假如在被继承人(死者)、继承人或遗产所在地诸因素中其中之一涉及到外国,这就构成了涉外继承.众所周知,全世界有几千万华侨和华裔,遍布五大洲.有的国家的华人比例很高,如新加坡居民中有70%是华人,马来西亚华人占其总人口的37%.遍布全球的华侨,为定居国的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也积累了相当的财富,他们客居异域,但心系中华,与祖国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另一方面,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外国人来华经商、旅游、求学和定居的也越来越多.从而,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将  相似文献   

4.
涉外继承关系是指在继承关系中,主体(被继承人、继承人),客体(遗产)以及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死亡、宣告死亡或立遗嘱等),这三个要素其中只要有一个位于国外,就构成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继承关系可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本文仅就涉外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继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上千差万别,使得涉外遗嘱继承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冲突。一、遗嘱继承的…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共和国位于亚洲东南部,是我国的近邻。在菲律宾的华侨和菲籍华人有一百多万人,大多数来自福建省闽南地区。1975年6月中菲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后,菲律宾华侨、菲籍华人与他们中国亲属的联系日益密切,由此而产生的涉菲民事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值得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涉菲继承,是指我国在民事审判或民事事务中涉及菲律宾共和国的继承关系,例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中有菲律宾公民,或者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遗产位于菲律宾,或者继承关系与菲律宾有一定的连结因素(例如与该继承关系有关的某一事实发生于菲律宾)。许多菲律宾华侨或菲籍华人去世后,在菲律宾或中国留有遗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的留有遗嘱,有的未有  相似文献   

6.
国有化问题是国际上斗争白炽化的一个问题。研究国有化问题,至少对我们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有利于更好地吸收、利用外资;二、有利于我国企业到国外去投资;三、有利于办理涉外案件。国有化的缘起所谓国有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某类或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转为本国所有。国有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本国公民或法人的财产的国有化。这一类一般是指本国国内的事情,别国不得干涉。另一类是指东道国对外国公民或法人在其国内的财产的国有化,这一类国有化具有涉外因素,涉及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我们这里主要指这一类国有化。  相似文献   

7.
《小康生活》2005,(3):51-51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继承人的公民因犯罪获刑,除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否则法律并未因此剥夺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人因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   

8.
涉外民事公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有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中国涉外民事公证有四种情况: ▲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华侨、侨眷、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及港澳同胞,以及准备出国留学、探亲、访问、定居、劳务、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中国公民。  相似文献   

9.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1.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12.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加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大量的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涌现。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调整其国内继承法律关系的规定千差万别,这一领域的国内立法的健全与完善对解决大量涉外继承案件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国内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在法定继承方面,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甚至是立法空白。为此文章拟对上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同时,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的连接点选择上,主张提升国籍这一连接点的地位。  相似文献   

14.
涉外同居关系,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外国或外法域的实体法或司法判例非常正视这一客观存在,并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有限制地保护该特殊身分关系。我国大陆婚姻家庭立法却回避这一现实问题。实际上,涉外同居关系并未违背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而且正视它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法价值。中国大陆涉外同居关系适用法律问题,有适宜的国际法律环境,可以在国际私法现行规则下,采用适宜的"间接适用的法"与"直接适用的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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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父母离婚后,父亲出国经商多年,前不久在国外去世。请问,我要继承父亲在国外的遗产,如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读者:刘坤刘坤同志: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于国外,国内的子女也可以向国外的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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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好继承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所谓接受继承的推定,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既未表示接受继承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法律将推定他为接受继承。根据我国新近生效的《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为推定接受继承的立法规定。接受继承的推定是为了稳定继承关系,避免由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间内未作任何意思表示致使继承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减少或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近代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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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公民在死亡或宣告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给他人所有。这种转移关系,叫做继承。在我国,并不是死者所有亲属都是法定继承人,而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根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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