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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动态宪法"和"人权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理应具备控制公权力、提供权利救济的功能,程序性辩护及制裁机制正是应这一要求而出现。虽然程序性辩护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在现今的中国这一制度还处在萌芽阶段。本文将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入手,进而在实体性辩护的区别中看程序性辩护的性质,世界及中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也将是要被介绍的,最后要谈谈此制度的弊端及存在的必要性和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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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 辩护权普遍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获得有质量的辩护, 如何确定有效辩护原则的标准, 有效辩护原则的意义等方面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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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中第5条到12条是有关刑诉中辩护权的最新规定,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及法律援助的实施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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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了解了一定案情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无罪,完全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有罪,客户也能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罪轻的辩护.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律师凭借知识和经验认为他的当事人应该有罪,但是客户出于种种原因,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应该何去何从?本文在完整的论证无罪辩护的基本特征的基础之上,对不同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进行列举说明,并且从坚持守法、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提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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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制度对法官释明的规定散见于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内部规定之中,既无体系,亦无约束性措施。消极释明或过度释明均属法官释明的滥用,实为程序性违法。“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程序性制裁理论,以司法审查权力制约法官释明权,可为因法官违法释明受损的当事人提供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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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刑事程序性裁判概念,并指出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裁判范围狭窄、程序逆行当使事人遭受双重危险的局限性,论述了完善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积极意义并探讨了如何该机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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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所取得的成果令人欣喜,但与此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作为量刑程序重要内容的量刑辩护,在推行过程中面临着观念、理论、实践等层面上的一些障碍。包括辩护人反感量刑建议、担忧量刑辩护空间被挤压、辩护人无法针对性的准备量刑辩护以及量刑辩护操作细节规定缺失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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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问责与程序性问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性问责往往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但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需要由行政性问责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完善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在制度层面。完善责任制的各项程序。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可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警罪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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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建设中出现越来越多由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对这一领域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成为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本文从拆迁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赋予被拆迁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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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无罪辩护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相互关系谈起,重点探究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无罪辩护制度中司法性适用的体现(以我国为研究基础),包括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性适用的理论铺垫和具体实践方法等内容。最后回归到无罪辩护的制度性价值这一落脚点上来。通过层层递进的论述,突显了无罪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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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其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首先,它能及时、彻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其次,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负担;再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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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政府职能的转变的形式,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引起学界的关注。随着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动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抵抗权来保障自身权益的实现变得十分重要。近代自然法哲学是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外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也为抵抗权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我国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完善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制度,通过立法和建立确认无效之诉等措施,使相对人的抵抗权得到充分的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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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并初步实证检验了"薪酬辩护假说"。首先,本文论证提出了薪酬辩护假说,并基于它提出了薪酬辩护假说之子假说——当经理人有着薪酬辩护需求和较强能力影响公司薪酬政策制定时,在薪酬辩护净效用增加的情形下会通过经理人报酬—业绩敏感度的提高来为薪酬做"结果正当性"辩护。本文对此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在经理人薪酬辩护需求强烈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相对于经理人没有兼任薪酬委员会委员的企业,经理人兼任薪酬委员会委员的企业经理人报酬—业绩敏感度显著更高,且经理人兼任薪酬委员会委员与更高的报酬—业绩敏感度之关联主要出现在相对薪酬较高、相对业绩较好和公司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公司之中,这说明经理人报酬—业绩敏感度之提高是出于经理人薪酬辩护之需,是经理人自利行为的表现。本文为经理人的薪酬辩护假说提供了初步的经验证据。需指出的是,虽然本文的假说推断和发现与主流代理理论预期不一致,但本文的研究并不意味着从经济后果来看,经理人兼任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更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