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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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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抵押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务履行及市场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重点论述一个抵押物上负有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制度。首先,确定重复抵押的概念,讨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一些特点;其后,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所作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法律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不适当性;再后,分别从抵押权设立上的关系、抵押担保范围的关系、先序抵押权消灭后后序抵押权的次序处理问题、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对后序抵押权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探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房地产分别抵押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分别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一并)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范围等方面,在理论和实务上仍存有一定的分歧。通过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的立法例、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以及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介绍和分析,明确房地产分别抵押时抵押权的效力应受限制即未为抵押的财产不属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相似文献   

3.
作为融通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得到了最优化的利用。但重复抵押中,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能满足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使重复抵押中的多个抵押权均能得到公平的实现,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关系甚巨。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以登记主义为主,以平等主义为辅”的一般清偿规则,虽极有利于保护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的利益,但对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应如何实现则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应在保障顺位在先抵押权的前提下,允许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可先行申请实现抵押权。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5.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内分别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理念到制度都历经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担保法>第35条因违背法理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故应予删除;刑法第193条(四)亦应删除.我国动产抵押权之登记对抗主义亟需高效、安全的登记制度的支撑.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信托法建构一套特殊的公示机制来保障交易相对人,即:课予抵押人一定的告知义务,以达到缓解双方资讯不对等与节省资讯成本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6.
以我国立法和实践为基础,分析了我国当前对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的立法政策和态度,从抵押的功能效用等多个角度论述了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海峡两岸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对两岸各种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法律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担保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抵押制度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从立法背景和体例、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诸方面对两岸抵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指出了各自规定的利弊和立法技术的优劣,从而对完善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和立法对重复抵押的认可使得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成为可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由于实现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冲突,确定其顺位实属必要。对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其顺位确定规则分别为:先登记原则与同时同序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原则。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时,如果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宜采取后顺序抵押权升进原则。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抵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依据物权法和债法原理 ,探讨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的紧密关系、不动产抵押的滞后立法检讨、不动产抵押的特征、不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不动产抵押人资格、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10.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抵押担保以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在债权担保体系中地位至为显赫,是世界各国担保法规定的重要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为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先进国家立法经验,作了若干崭新的规定。但是,由于认识上的问题,担保法部分规定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实有改进必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行政部门规章与实务又不当阻碍抵押制度的实效,加之司法部门难以脱离概念法学的窠臼,使上述问题更趋严重。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以抵押担保的几个特殊问题,即抵押权的设定与抵押合同关系问题,抵押期间问题,一物数押与重复抵押问题,以及抵押权的保全问题为着眼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讨  相似文献   

12.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13.
试论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以下简称无权抵押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同时,在无权抵押情况下,应建立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14.
抵押是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理论强调抵押权之附随性,即附随于其所担保的特定债权。但是过分强调抵押权的附随性,有碍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德国、日本和瑞士等国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在充分发挥了抵押制度担保债权维护信用之功能的同时,亦保证了交易便捷和交易成本的最优化,使这一矛盾得以缓和。这一立法模式可兹借鉴。  相似文献   

15.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由于土地具有不可移动、价值高、保值增值性好等特点,使得土地使用权逐渐成为设定抵押权的重要客体,成为单位和个人筹集和盘活资金的重要手段。在抵押权利实现过程中,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也应运而生,并成为当前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笔者通过大量的研究与调查发现,纵观现实生活,目前所出现的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现象,大多是违法乱纪行为,其产生的弊端不可忽视。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切入,通过对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解决此现象的措施与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在建工程抵押是对传统抵押的进一步拓展,它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又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比传统抵押权具有更好的盘活资产和促进资金融通的优点,在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践中存在着广泛需求。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抵押金融机构建造贷款,而不允许为施工工程欠款或材料欠款提供担保。在建工程具备抵押财产的法律特征,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因此,应大力完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市场效能。  相似文献   

18.
我国采矿权抵押相关立法滞后、内容陈旧,与《物权法》的规定相矛盾.在采矿权抵押的设立主体上,债务人和担保人同一性规定应予以废止.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资格的限制让其价值实现困难,应放开限制.采矿权抵押的客体应在法律上强行规定包括采矿设备及附属物不动产,另已经出租的采矿权也可以抵押.采矿权抵押的设立上备案并非公示方法,登记才是公示方法,应采登记要件主义并建立统一的矿业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的实现有时与典权相混淆,影响其担保功能,有人对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而致使抵押合同无效,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不动产抵押物的担保效益,进一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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