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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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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 《中国劳动》2003,(11):41-42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制度归结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一调”为当事人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劳动者一方可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进行调解;“一裁”为当事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调解不成而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实行一次裁决原则;“两审”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的过程。在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整体程序行为中,企业调解行为属于企业…  相似文献   

2.
<正>现有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的不足现行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理论上能够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理论与实际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现有调处机制能处置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但不是所有劳动争议纠纷都会进入到这个调处机制中来。比如:处置劳动争议纠纷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劳动仲裁,一方不服还可到法院进行诉讼。虽然法院诉讼必会进行,但给当事人的错觉却是劳动仲裁的结果不可靠,很可能被诉讼结果所替代或变更,那么,劳动仲裁这一程序就显得多余。所以,大多数法律知识与技巧匮乏的普通劳动者都对现有调处机制中潜在  相似文献   

3.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4.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为"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上述程序为我国完整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相似文献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允许的,原仲裁裁决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否受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正>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法,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时,通用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但我们认识到,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无论是性质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均与一般民事案件有着相当的区别,鉴于劳资双方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能够获得诉讼资源的渠道和可能性、付出成本的心理价位等等,存在相当大的落差,在考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时也应当与一般民事案件加以区别。笔者就此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正>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承担着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二审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其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有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企  相似文献   

8.
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解决机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  相似文献   

10.
刘诚 《中国劳动》2004,(8):8-11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数据,到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18.4万起、涉及人数达61万人,分别是1993年的15.6倍和17.1倍。①并且,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上海松江区法院为例,1999年至2003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24件。其中20  相似文献   

11.
我国普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劳动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劳动诉讼的审级制度也实行两审终审制,加上我国劳动诉讼实行仲裁前置,劳动诉讼审级制度变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制度,不利于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因此,需要借鉴域外先进做法,重构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对小额劳动诉讼实行一裁终审,复杂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二审法院只审查法律,不审查事实。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的起因、类型、特点、内容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由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大多实行级别管辖原则,从而造成了省、市、区三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数量  相似文献   

13.
《劳动者》2006,(2):53-53
我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我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吗?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缺失 ——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缺陷。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有限的一裁终局制.但适用范围有限.并未从改变“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且.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实施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权力.导致当事用人单位有充裕的时间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使仲裁裁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立法的本意是使仲裁成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并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与法院两个不同机构先后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实践中,两个机构在把握是否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劳动者在60日内追索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准予追索期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获得经济  相似文献   

16.
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对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一、举证责任是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此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义务。由于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因此,举证责任也是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一项必  相似文献   

17.
陈建民 《中国劳动》2004,(12):27-28
我国现行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机制,对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有积极作用的,也是合乎我国现有实际情况的。据北京市某城区的初步统计,在该区一年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45%的当事人会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约有55%的劳动争  相似文献   

18.
改革级别管辖体制发挥机构职能作用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的起因、类型、特点、内容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给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相似文献   

19.
劳动争议管辖问题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进入法律救济的前提,直接涉及到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程度,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管辖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部门规章都做出了规定。劳动争议是否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这在"一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实践中观点不一。本文围绕协议管辖是否可以适用,讲明各方观点及其理论依据,同时对协议管辖有限适用问题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20.
如何调整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当事人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虽然调解也是该机制中的一环,但由于具有可选择性,因此,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在衔接中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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