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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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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推司是唐代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派员组成的临时性联合审判机构。这项制度见于杜佑的《通典)卷廿四:“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意即遇有重大案件时,要由尚书省的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派员组成临时组织联合办案。凡被派充三司联合审判组织成员的官员,都叫“三司使”。三司使又有不同的规格。据《唐会要》卷78载:“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诀疑狱,谓之三司使。”按《唐会要》所说,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审判组织时,被称为“大三司使”;由侍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寺其他官员组成时则称“(小)三司使”。按《唐六典》所说,“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相应地说,后二者该是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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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书·宋世轨传>所记高洋对大理少卿宋世轨所说的"台欺寺久",反映出北齐乃至整个北朝时期纠察和司法即御史台和大理寺这两个平行机构之间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理寺或廷尉为审理刑狱的机关,而御史台为纠察百官的监督机关.两机构之间既存在着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关系,其地位又有所差别.保持御史台和大理寺之间微弱平衡的均势关系,既有利于保证中国古代的司法公正,减少冤狱的产生,也是皇帝对司法机关乃至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控驭的政治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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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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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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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监察机构体系包括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总督、巡抚和行省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该机构各部门在分别独立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同时,分别独立行使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执行刑罚、刑事司法监督等刑事司法职能,因此在明代刑事司法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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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是掌管一省司法、监察的重要机构。它因何设置?职能怎样演变?迄今尚未见论及,本拟文对此略加考察。一、按察使司的设置与职责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称按察使,明代俗称臬台。按察使之设始于唐,史载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仿汉刺史制,“置十道按察使”,每年秋冬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宋设转运使,初亦兼管提刑,后又专设提点刑狱,遂成后世按察使之前身。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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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各地公安机关为提高司法效率 ,先后进行机构改革 ,将“侦审分设”① 改为“侦审合一”② 。这一全新的侦查体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由于公安内部证据审查机关被撤消后 ,因检察机关监督的被动性、薄弱性和滞后性 ,以及法院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往往缺乏真实性而流于形式 ,加上侦查权固有的强大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关注的热点。本文针对“侦审合一”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从理论上探讨设立预审法官制度的必要性 ,目的是想通过设立预审法官来行使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从而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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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铨选制度“宋承唐制”①,建立了以扩大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官僚机构,中央集权达到空前高度。宋太祖在对唐末五代之制进行损益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套官制,至太宗时官僚机构已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宋真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并采取许多创造性的措施,使宋初官制日臻完备。第一,确立了磨勘制度。磨勘是官员叙迁的手续之一。磨勘法是宋代铨选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它源于唐、五代对官吏的审核考课法,经宋太祖、太宗两朝逐步酝酿,到真宗时正式确立。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命翰林学士和文班升朝官等,在现任或曾任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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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代深鉴唐末、五代之弊,为了强化中央军事集权,确立了一套详密的军事审判系统。针对不同军种的军人犯罪、军官犯罪以及军民纠纷,各级军事司法机构被严格地赋予了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通过对军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精心构建,统治者一方面的确收到了严控军权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其某些做法则对军政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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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出现了"扩散"的趋势,但中国至今仍然置身于这些司法机构之外,其根本原因是大国情结使然.大国情结还使我国三十年来的国际法学研究表现为只注重短期的实用主义而忽视基础理论研究,导致缺乏主体性意识,丧失平和的心态和科学态度,不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等弊端,这些都是需要反思和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驱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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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工组织的建设会遇到四重张力。一是合法性张力,这是司法本身代表的“公权力”与司法社会工作组织的民间性之间的张力;二是目标性张力,这是国家司法的行政性与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之间的张力;三是独立性张力,指政府司法部门对司法社工组织的他组织与司法社工机构的自组织之间的张力;四是匹配性张力,这是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机构服务与司法社工组织自己去寻找服务项目间的匹配性张力。对于这四重张力,作为主要参与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建设双方的政府司法机构与司法社工组织,既无法回避,也无法对之完全消解,而只能寻求并探索出一条平衡张力的“互适性”道路。事实上,司法机构和司法社工组织双方也正是在这四重张力间的互适表达平衡中获得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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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1)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