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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婚姻是私法上的契约,也是制度的安排。公民可以选择是否进入婚姻这一法律关系,但对婚姻之制度性的本质体现的配偶身份权利义务,无变更、排斥的意思表示。配偶身份权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特质,配偶身份权利义务与财产法上的契约权利义务有许多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不同,主要又分为外部侵权型和内部侵权型两种类型。鉴于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体系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立法上应该确立配偶权,并从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立配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确立配偶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责任体系;这对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完善婚姻立法,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在人类辅助生殖实施过程中,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冷冻胚胎移植之前死亡,死者亲属与医疗机构往往因能否继续移植或取回冷冻胚胎引发民事纠纷。其中,由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出具、夫妻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仅为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效力。生育权作为我国民法典未列明的自由性人格权,是当下冷冻胚胎私法秩序建构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可借助人格权理论协调特殊情形下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的权利冲突。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基于生育权保存、植入或废弃冷冻胚胎;在夫妻双方死亡的情形下,涉及冷冻胚胎的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考虑到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该冷冻胚胎原则上不应被继续孕育成人。  相似文献   

4.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表象。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则设计则为这种失衡提供了矫正的可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达成的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成长利益密切相关,带有浓厚的身份性和道德性。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离婚协议中赠与人撤销权的具体属性,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夫妻一方在婚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与婚姻无关,仍归个人所有,不应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但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为他方配偶不可弥补的努力所致时,该增值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7.
一、夫妻忠实的含义及立法背景夫妻忠实,主要指夫妻性忠实,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为婚姻外性生活。“如果将夫妻忠实作广义的解释,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1]。笔者在涉及夫妻忠实概念时,使用的是它的狭义,而不  相似文献   

8.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上,我国目前呈现出侧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对非举债配偶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这使得婚内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呈现出逐渐分离的状态。本文通过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合法债务,将婚内个人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故意损害非举债配偶合法利益的情况展开讨论,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罗马法、近代的法德两国民法典均未承认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以及人的伦理价值出现由内向外扩张的倾向等因素,人格权制度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从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分类、人格权双重属性的角度看,支配性为人格权属性之一。人格权主要是一种防御权,以生命权为例,现在越来越显示出积极权利的属性,这同样体现了生命权的支配性。权利人对人格利益的支配应受到正当限制,但这不能完全否定人格权的支配性。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培育人们的婚姻理性,避免不完全信息与有限理性对婚姻合作均衡的破坏。夫妻关系制度应赋予婚姻主体在法定框架内自由设置夫妻权利义务清单的自由。而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确立"婚姻期待利益严重损害"的诉讼离婚标准和"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并建立无过错离婚的女方合理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1.
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角度看,一般人格权只是在为法律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人格权”落实一个请求权(特别是抚慰金请求权),并为法院裁判该类案件提供依据时创设的一个概念。一般人格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对人格权进行全面保护———可以通过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实现。如果我们坚持人格权立法的多元模式,从立法技术上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处理方法,那么可以将人格尊严权与人格自由权视为个别(具体)人格权。将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作为个别人格权,也能为人格权的广泛保护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平台。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与《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零九条一样,以人身自由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有别于之前其他制定法如《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具体人格权意义上所使用的人身自由概念。对作为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身自由,应将其作为通往人格尊严这一目的的桥梁,在与同是一般人格权价值基础的人格尊严的规范关系中加以把握,从而将其理解为可以涵摄人之行为的所有表现形式的一般自由,在具体适用上构成其他自由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的行动自由、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婚姻自由的补充,从而为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以人格尊严的全面实现为目的的人格自由发展提供保护依据。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列举生育权,但其条文内容的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证成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随着生育政策进一步放宽,公法对生育权的合理规制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作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非作为整体的夫妻。其中,即使男性在生理上无法孕育子女,但因其妻是否妊娠直接关乎丈夫的家庭规划,所以丈夫也有参与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类辅助生殖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故男性也属于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虽然对生育权的行使往往落脚于对自己身体的支配,但正如婚姻自主权、缔约自由权早已从“行动自由”这一兜底性权利中分化出去一样,生育权也因具有极其独特的内涵与外延,而应与身体权区分开来。生育权与健康权的区别较为明显,前者是自由性人格权益,而后者是物质性人格权,且两者价值追求也截然不同。生育权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认知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从对现有裁判文书的梳理来看,生...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作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是人的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及现代科技、大众传媒等的发展、普及,人格权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人格权主体不断扩张,表现为人格权主体向胎儿、死者的扩张及人格权边缘主体的出现;信用权、声音权、精神安宁权等新型人格权不断涌现;法律开始承认肖像权、姓名权等一部分自然人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内涵,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不断凸显;对权利人基于自身人格所享有的利益受到的不法侵害,人格权侵权救济的方式不断丰富。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公民的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性已脱离婚姻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受此影响,传统婚姻制度承担的性爱功能开始弱化,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已变得十分模糊。目前法律对夫妻间因性冲突引发的纠纷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则。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冲突的本质是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解决冲突不仅需要进行价值衡量,以确定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优先性,而且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建权利位阶原则和个案利益衡量原则。  相似文献   

16.
从人格认同的角度探讨陶渊明的精神世界,可以看到陶渊明的人格由隐士和侠客两部分构成。表面上看,这两种人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它们却可以在热爱自由和生性浪漫的个性上达成统一。把握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陶渊明诗歌内容的丰富性和统一性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性自主权问题论及不多,在目前民法法典化的背景下研究性自主权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性自主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其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性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性保持权与性决定权两个方面。性自主权应当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得到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在传统父权制社会,包办婚姻是主要的择偶方式。华中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婚姻政策、法令,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再婚自由,使根据地的择偶方式发生了变化。自主婚姻开始出现,离婚案件增多,寡妇再婚得到社会认可。但婚姻自由政策的推行也遭遇了革命整体利益、传统习俗及性别矛盾的制约,自主择偶并没有成为根据地民众主要的择偶方式。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修正案)对配偶权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全面,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对配偶权的民法保护有诸多限制,这不利于配偶权制度效能的良好发挥,因此,应着力完善婚姻法配偶权的相关规定,探讨运用侵权行为法制裁配偶权侵权行为,构建以民法保护方法为主的配偶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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