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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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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亟待立法予以完善。本文阐述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与功能,论述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指出现行夫妻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与思考。  相似文献   

2.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3.
中国在2001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以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在其后的十多年间,虽在实务中以此诉请赔偿的离婚案件众多,但是离婚时损害赔偿却过少被作为判决根据援引。难以确定赔偿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厘清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离婚时损害赔偿,既存在侵权亦存在违约。违约,使得无过错一方失去对婚姻的期待,失去的期待可计入赔偿金。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但该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借鉴相关法制的基础上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 :应承认婚姻的契约属性以及确认侵害夫妻关系构成侵权 ,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问题 ;应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应明确第三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应确立有针对性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5.
我们国家在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离婚赔偿制度的空白,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与婚姻相关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婚姻法》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方面还存在责任主体有限、适用范围较小、规定宽泛、对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不够合理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用的发挥,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6.
被告的离婚请求具有独立性,构成独立的诉且系反诉,该反诉属于强制性反诉,区别于与一般的反诉。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等地对离婚反诉的独立性、被告离婚请求的反诉性、时效问题等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对我国《婚姻法》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借鉴意义。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欠妥,应以预备之诉的方式解决离婚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
新的<婚姻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例,还赋予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文中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阐明增设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责任构成、特点及功能 ,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对于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解三)的颁布引发了社会的讨论热潮。本文重点对司解三第七条进行了法理剖析,并指出该解释进一步瓦解了家庭共同财产,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势的结果。  相似文献   

10.
裁判离婚理由作为婚姻法对是否准予离婚这一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裁判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缺席、分居、家庭暴力等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具有显著性,而其他因素对法官判决的影响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原被告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是法官判决的主要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1.
经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又一部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刊特邀相关专家、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分析,发表观点,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12.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的有关提法,笔者有不同的认识。条款中的有关合理提法应为:……一方……付出较多劳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支付劳务报酬,另一方必须予以支付。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是《物权法》第99条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有权性解释。但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必要地附加了限缩性的时间条件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兜底条款,应该加以删除。而且,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也不全面,应该比照前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5.
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6.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7.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18.
本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很大的进步,但它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婚姻家庭的道德性等情况考虑不周,这在该法的第5条、第7条、第10条中体现尤为突出。本司法解释过多地植入了财产法规则,未正视我国男权传统的现实,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这将导致相关关系的失衡,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初衷,也会导致一些相关负面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50条无视两者的这些差别,规定极为简单,并以民法为依据,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更为明确地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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