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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两大部类生产中,人类自身生产占有重要位置.而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人类的婚姻史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阶段.由于年代久远,后人对早已消失的婚姻制度和礼俗会产生种种误解,对《左传》中记载的“烝”婚和“报”婚就发生了这种情况.什么叫“烝”婚和“扳’”婚?这是曾长期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之一.所谓“烝”婚和“报”婚是指这样一种婚姻形式:在父亲死后,儿子继娶庶母为妻,叫“烝”;在兄或叔父死后,弟弟或侄继娶嫂或婶母为妻,叫“报”.如果从女方言,则是转为庶子或夫弟、侄子之妻,所以又叫收继制婚或转房制婚.在《左传》里,关于“烝”婚的记载有六次,关于“报”婚的记载有一次.这种婚姻在当时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左传》只做了客观地反映.但后人对此不能理解,以封建的伦理道德来看待此种婚姻,把它等同于“通”或“淫”,亦即“通奸”,这实在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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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彝族传统婚姻形态的宗法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法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西南彝族传统婚姻形态缔结的原则和表现形式体现了彝族族权、父权、夫权的宗法性特征,分析西南彝族传统婚姻形态的宗法性,有益于彝族历史文化研究的拓展和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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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有赘婚和弃夫现象的描写和反映:赘婚是一种男“嫁”女的婚姻形态,是远古母权制时代的野蛮婚俗———对偶婚的遗迹;在赘婚家庭中,女子居于支配地位,“弃夫”现象几乎成为当时一种常见的婚姻现象而不足为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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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婚姻从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发展到群婚制,再由群婚制发展到血缘群婚和亚血缘群婚,然后进入到对偶婚。这些表明,人类婚姻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演化,由近血缘婚到远血缘婚的转变。正是这种血缘婚姻的变化,使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限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小、婚姻的离异性越来越难和婚姻的牢固性越来越强,以至于最后达到婚姻的范围局限于一男一女。哈萨克族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还比较缺乏有关群婚、血缘、亚血缘家庭的资料。不过在哈萨克族的诸部落中,至今仍然有以妇女名字命名的部落。例如,克孜依部落,“克孜”在哈语中为“姑娘”之意,这很可能就是对偶婚时期母权制的残余,同时也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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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作者以谱系法对云南省永德县彝族(利米人)的婚姻史进行了调查,发现利米人的婚姻状况较为特殊,其基本特征为:利米人享有较大的性自由,不仅婚前而且婚后可以和异性朋友在外野宿(俗称“买牛加”),不受社会非难;利米人正式婚姻实行严格的单偶制,不允许多妻。但婚后享有充分性自由(“买牛加”),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其他原因,利米人离婚甚为频繁;利米人实行父方居住及父系嗣继制度。一对正式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或加上单身父母(或其他亲戚)组成的核心家庭是利米人家庭主要形态,儿子结婚后便要分家。利米人的婚姻形态与另文介绍的云南永胜县他鲁人的婚姻形态有若干相同之处。像利米人、他鲁人这样的婚姻形态,对中国文化人类学研究领域的意义在于它们提供了实例,有助于人们摆脱至今仍占统治地位的单线进化论的影响。曾由摩尔根首先提出并经恩格斯归纳出人类婚姻家庭的演化模式,即人类婚姻由血缘婚和群婚到对偶婚再到一夫一妻制,与此相适应的原始群到母系家庭再到父系家庭,已有愈来愈多资料表明,这一把婚姻家庭分为几个发展阶段的模式很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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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婚姻的发展,经历了血缘婚、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几个阶段。而在各个阶段之间,都曾经存在着各种过渡性的婚姻形态,且不同的民族和地域,还有不同的表现。从古代壮族的“入寮”、“吐饭”的婚俗中,我们亦可以看刭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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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齐国的“同姓不婚”习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历史上,“同姓不婚”之制为有周一代一项重要的婚姻戒律,并普遍实行于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其影响所及,一直延续到秦汉以后几千年的中国社会,至唐、宋、明、清诸朝,法律上对同姓通婚也还是禁止的①。但有的学者认为,“同姓不相婚娶”这一条根本规则,仅“为周人所严守”,这一“宗法的约束,在春秋时的齐国已经没有力量了”⑦。此说一出,不乏响应者③,似乎“同姓不婚”这一古老习俗在春秋时的齐国根本不存在了。笔者认为,这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同姓不婚”之在春秋时期的齐国与在其他诸侯国一样,都是自始至终在规范着人们的婚姻行为的,其制约作用不容忽视和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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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爱巢难筑?──来自江苏省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一夫一妻制社会,处于可婚年龄段的非婚姻状态(未婚、离婚、丧偶)两性人口构成一个所谓的“婚姻市场”.每个处在可婚年龄阶段的非婚姻的人因可以在婚姻市场上选择伴侣而自然地置身于婚姻市场中,又因结婚(初婚、再婚)而退出婚姻市场。对于象中国这样一个终身不婚比例很低国家,处可婚年龄段的人口都要进入婚姻市场,而其中绝大多数又因结婚而迟早要退出婚姻市场,有的人一生中甚至进出好烟市场多次,而与此同时则有极少数人始终在婚姻市场上徘徊(终身不婚),这既有当事人一些诸如对对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以至于在他(她)周围找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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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诗经》中贵族的婚姻形态,是我们了解周代上层婚姻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有助于我们了解由此产生的文化特征及意义。蚕婚制在《诗经》时代只是一种残余式婚姻形态,已不被当时社会所接受。媵婚制是一种正在消亡的婚姻形态。聘婚制是《诗经》时代主流的婚姻方式,并且来得比以前更加严格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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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宗法等级社会里,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不仅使良贱相婚成为法令上禁忌,而且也使良人内部亦存在士庶不婚的鸿沟。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上出现一个又一个封闭式婚姻圈,使人类自身生产难以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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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观念对我国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古代中国宗法等级社会里,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不仅使良贱相婚成为法令上禁忌,而且也使良人内部亦存在士庶不婚的鸿沟。其直接后果是,社会上出现一个又一个封闭式婚姻圈,使人类自身生产难以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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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变迁与抢婚习俗的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习俗 ,是人类文化组成部分 ,当一种婚姻形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而消失之后 ,有关的婚姻习俗却仍在传承。“抢婚”习俗源于氏族外群婚向对偶婚的转变时期。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变为女从男居 ,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抢劫婚便是完成这种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变迁 ,在新的社会形态下 ,抢婚习俗由于具有新的社会功能而被继续传承。作为民俗文化的抢婚 ,在不同类型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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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程德祺同志的《试论对偶婚》。这篇文章认为,对偶婚作为一种个体婚制,在原则上是否定“多夫多妻”的,它具有个体性和独占性。现在,我们发表秋浦同志的文章,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讨论。秋浦同志认为,对偶婚是处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婚之间的婚姻形态,它保留有若干群婚的残余,又孕育了某些个体婚的因素。我们既不能把保留有若干群婚残余的对偶婚说成就是群婚,也不能把孕育了某些个体婚因素的对偶婚说成就是个体婚。对偶婚部分地带有个体化,具有若干个体婚的特点,并不等同于个体性质,更不能由此而引伸出独占性质,因为无论是个体性质或独占性质,都是一夫一妻婚所具有的明确特征,两者是不能加以混淆的。如果把对偶婚放到实际生活中加以检验,那么永宁纳西族中所保留的“阿注”婚姻,最雄辩不过地向我们证明,一个人在他一生中所结交的众多“阿注”关系中,都已有一个“阿注”保持比较长期的关系,这种长期关系,有的是采取异居的形式,有的是采取同居的形式,有的则是采取入赘和娶妻的形式,说明主夫、主妻正是贯穿对偶婚阶段的重要婚姻形式,而不是“只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对偶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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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通过对伏羲的神话传说和史籍记载的研究 ,认为 :伏羲出生于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始制嫁娶 ,以俪皮为礼” ,变革原始婚姻制 ,是伏羲的一大划时代的历史功绩 ;大力加强对伏羲文化的科学研究 ,正确对待伏羲变革原始婚制的历史功绩 ,使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应有效力 ,是社会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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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婚姻进化史的宝贵资料当今关于婚姻和家庭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然而,傣族婚姻进化史的研究仍属空白。原始婚姻的发展,通常的说法是经过了杂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五个发展阶段。傣族先民的原始婚姻,特别是血缘婚,“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已经找不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现今我们只能通过文献记录、考古资料、亲属称谓、“语言遗迹”、婚姻习俗、神话传说等来进行研究。而关于傣族的考古发掘才刚起步,目前未见关于婚姻和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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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婚姻规则,是学术界至今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一个问题。著名的美国民族学家摩尔根在他出版于1877年的《古代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按辈份限制同一血缘群体内的通婚范围的所谓血缘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婚姻规则的假说;稍后,恩格斯在他于1884年初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完全接受了摩尔根的血缘婚假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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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双重社会分层体系、家支身份与经济地位关系的分离以及婚姻匹配规则的转变,是彝族家支体系具有“资本”意义的根本原因。“家支资本”可视为彝族种姓身份在婚姻选择上的博弈筹码,影响着凉山彝族的阶层流动。凉山彝族特有的通婚规则,使“家支资本”参与婚姻选择并与经济资本进行兑换,不断攀升的彩礼使“异类匹配”的婚姻逐渐增多。家支的“资本化”和高额彩礼的出现,看似强化了彝族的家支身份认同,实质上加速了彝族等级身份系统的解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