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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西南交通大学刘文林来函咨询:职工上早班途中无故被歹徒击伤致残,能否比照工伤处理。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现答复如下: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规定:"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经交通监理部门鉴定裁决,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有  相似文献   

2.
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询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按时缴纳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在停薪留职期间因故伤亡是否能够按因工伤亡处理?最近,四川省劳动厅制定下发了川劳险〔1995〕28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劳险〔1989〕33号)已对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新的规定前,仍应以此为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相似文献   

3.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四川…  相似文献   

4.
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山西机床厂卢毅同志工伤后如何享受保险待遇的请示》(晋劳险便字[1998]17号)和所附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  相似文献   

5.
争议焦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性质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 姚某妻子认为,丈夫是受单位指派到某市联系业务,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则认为,姚某虽然因工外出工作,但其死亡是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所致,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相似文献   

6.
王毅 《劳动世界》2010,(12):82-84
文章用百姓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餐饮业员工受伤为例,剖析了员工发生人身损害过程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指出餐馆在组织形式上虽然仅仅是个体工商户,但是此种餐馆所雇用的洗碗工也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界定的职工范围。该种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所发生的第三人导致的人身损害亦构成工伤。但是,职工之间争夺劳动用具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不能归结为"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宜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7.
众所周知,职工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做法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在工作中有无过错,当他身体受到损害时都可享受工伤待遇.比照这样的规定,雇佣关系中的雇工受伤时,也可照此法律规定来执行.  相似文献   

8.
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9.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之间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购买了商业保险情况下,还存在着与商业保险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当前社会热点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10.
咨询台     
乡镇企业职工工伤 按何政策处理 成都市一位读者来信咨询:某乡镇企业一职工2003年3月在生产事故中受伤,6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害性质认定为因工负伤,7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请问可否按川劳社办[2003]35号文件规定处理该职工的有关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茅某,男,54岁,系A公司的锻压气锤操作工。2014年1月5日,在参加A公司安排的年夜饭中猝死。茅某儿子作为申请人向A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吃年夜饭是否是单位组织的强制性集体活动,在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单位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有四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相似文献   

12.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汶川县自1991年起实行工伤保险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各单位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广大职工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年来,全县只发生了4起工伤事故,绝大多数单位做到了安全生产,杜绝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汶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9月6日对连续5年  相似文献   

13.
贺耀弘 《劳动世界》2016,(28):48-49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由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医疗期劳动争议纠纷不少,职工医疗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医疗期待遇不落实,及滥用医疗期规则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和职工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医疗期相关规则,才能化解用工矛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4.
工伤认定之实质性标准初探——兼论几种特殊工伤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伤保险法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并非所有的人身损害事故都能适用。除了主体身份的限制外,工伤认定是确定某一伤害事故是否由该法调整的重要前提。工伤不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第三人还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必须与工作有关。换言之,若劳动者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无关,则不能构成工伤。工伤的范围应限于与工作有相当关联的程度内,即伤害是因“工”引起的。如何判断损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将会直接影响到工伤的认定。但在确定工伤的这一关键性标准上,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学理也有不同见解。工伤认定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似文献   

15.
为保障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基本生活和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进行抚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川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于近期出台发布实施。这个办法规定:凡属达川市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实行  相似文献   

16.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职工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尽责按规定时限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主要包括救治医疗、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食宿等)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18.
<正>案情简介冉某是A公司的操作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7月12日,冉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砸伤左手中指。当天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中指末节不全离断伤。7月29日,冉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8月5日,经过调查后认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认定冉某为工伤。A公司对冉某发生工伤没有异议,但认为工伤认定违反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相似文献   

19.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80号)等规定,切实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李培志 《中国劳动》2005,(11):35-37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工上下班途中除面临机动车事故伤害风险,还有可能遇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风险等,这些风险产生的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作者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就职工上下班途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及工伤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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