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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3):9-15
我国新《合同法》设置了无效合同制度 ,对于规范合同行为、正确订立和履行合同、建立良好的合同环境、确保合同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相关问题的处理由于规定得不具体明确 ,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比如 :无效合同宣告的条件、时效、主体等 ,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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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学界通说和法院的绝大多数现行判决,《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对合同效力不生影响.该观点误解了公私法关系,合同法应在允许范围内为国家规制目标服务.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认定为无效,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势,且具有结果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披露几率.基于我国国情,该类合同的效力应依客观标准统一认定为无效,与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及耽误本职工作无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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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合同形式。在经济活动中 ,人们往往由于对这两种合同认识不清 ,而不能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 ,以至丧失应有的经济利益。本文拟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从含义、确认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 ,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种合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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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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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同时也节约交易成本和资源,并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是《合同法》的重大进步。但《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该款中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有待进一步修正。一、合同无效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74条后半部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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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判断标准的法理学研究——以违反公序良俗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合同的判断是合同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理论及实务中仍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做法.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原则.理应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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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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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菲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3):118-120,123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现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承认,其核心在于对第三人权利的认定.但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却相当模糊.不仅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未能明确,而且条文设计也过于简略,这不符合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受益第三人的权利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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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1):32-33
本文通过合同形式的不同分类 ,阐述了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揭示了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而明确了合同形式的价值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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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岩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46(1):16-24
国际合同是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实质性联系的合同。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经历了从罗马万民法到中世纪商人法再到冲突法及至统一私法的沿革,其实质是在寻找调整国际合同关系的“适当法”;“适当论”是对以往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的扬弃,更是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和现状的抽象和解释;以“适当论”为根据,可以认为,在现阶段,国际合同法是一个冲突法与统一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可或缺、相互倚重的有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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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制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主体、最长期限、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但需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的核心利益所在,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亦可以不具有对等性。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竞业限制制度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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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出台,随之而来的是由于劳动合同未按时签订、试用期无法正常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终止等原因引发的用人单位成本的上升。与此同时,无固定期限的过早签订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面对新法,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以更积极地心态去面对,在实质上规范自己的实际操作。让新法能真正成为完善劳动力关系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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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契约法为践行契约正义而对契约自由进行的归位性限制,其存在领域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并不具有对应性,民生依赖和公共政策需要才是产生该制度的直接动因。在实务和学理认识中,应将强制缔约和其他性质法律关系的区别予以澄清,对强制缔约的学术分类进行科学认识有助于准确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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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玲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7-86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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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4)
《合同法》设置了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对于我国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无效合同制度与可撤销合同制度在法律规制上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有竞合,但对此竞合如何处理又无明确的规定,这无疑给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为此,本文对其制度创设的法理基础以及债权人如何进行选择作一探讨,以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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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化在中国已有六千五百年的历史,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契约”只被表述为“契”或是“文约”,经过几千年的传承演变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契约制度。文章从理解西方契约理念着手,以中国四川自贡地区特有的盐业契约为例,探析我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理念,将其与我国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发掘传统文化领域中优秀的盐业契约法律文化并充实我国契约理论,寻求传统契约理念对现实立法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