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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海门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有这样一位特殊的"官":职务是院长,工作却是"保姆"。他就是江苏省海门市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院长施建斌。今年51岁的施建斌,1994年8月从部队转业后分配到海门民政局工作,2008年12月调到海门福利院工作,任职院长、书记、海门救助站站长。虽然,施建斌从事为老服务、救孤服务及救助工作时间不长,但他从接手任务的那天起,就用他那颗火热的爱心去温暖老人、孤儿、流浪人员,把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传递到他们的身上。孤儿不孤有"父母""看着这些孤儿一天天长大,我的心里也很高兴。"施建斌微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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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浪儿童的基本情况流浪儿童乞讨现象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划分困境儿童的标准,流浪儿童同残疾儿童、孤儿。贫困地区儿童一样,被列入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的目标人群,作为优先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摆上了各级党和政府领导的议事日程。流浪儿童的组成情况以我国有3.8亿未成年人为基数计算,流浪儿童所占比例为万分之三点九。流浪儿童构成成份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占30%,约有4.5万人。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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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是指孤儿、弃儿及残疾儿童。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无人抚养的儿童;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儿童;残疾儿童是指在心理、生理、人身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特殊儿童受虐待主要发生在两种环境中:一种是在家庭环境中,另一种是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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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实孤儿"一般是其父母一方病重或者死亡,另一方失踪;或者是父母双方均重病重残等。换言之,他们的父母可能还在世上,但是因为疾病缠身或身体残疾,导致自己的孩子处于一种"事实上无人抚养"的状态。由于我国只对真正的孤儿有救助和帮扶政策,而"事实孤儿"则多数不能得到政府的帮扶。为了扫除政府对"事实孤儿"无人抚养的爱心盲区,让"事实孤儿"和真正的孤儿一样,也能感受到政府政策的阳光与社会的关爱。笔者认为,对"事实孤儿"的关心关爱首先应帮助其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其次是帮助解决他们的上学和出路问题。应把"事实孤儿"分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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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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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家对孤儿和流浪儿的关怀伦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浪儿童问题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中国儒家对孤儿、流浪儿的关怀伦理主要体现在 :尽力拯救孤儿、流浪儿的生命 ;用人间的真情和爱去抚爱孤儿、流浪儿的感情创伤 ;给予尽可能多的培养和教育。由于历史的阶级的局限 ,孤儿、流浪儿群体的悲惨命运无法从根本上改变 ,但儒家对孤儿、流浪儿的关怀伦理对我们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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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残疾儿童、孤儿、弃婴(弃儿)和流浪儿童。随着儿童福利工作范围和职能的扩展,部分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滞留在福利机构的打拐儿童也将纳入困境儿童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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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15万名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救助;而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流浪未成年人大约有100万~150万.在流浪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中,大部分都是长期流浪在外,沾染恶习,甚至有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亲权人与法定监护人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监护;还有一些是因为亲权人与法定监护人客观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如流浪儿童的父母双双入狱,或者一方入狱而另一方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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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之一:建立全天候开放式的"流浪儿童之家".充分尊重儿童意愿,对流浪街头暂时不愿意进入"救护保护中心"的流浪儿童,采取完全开放式的救助保护方式,在有条件的单位或团体内建立"流浪儿童之家",工作人员由本单位志愿者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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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社会工作的特殊性
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困境儿童,指的是处于困境之中的0~14岁儿童,它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残疾儿童、弃婴或孤儿、流浪儿童、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遭受暴力的儿童、遭受性别歧视的女童等等。面对这些特殊的群体,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除现有的弃婴、孤儿外,针对残疾儿童及贫困家庭的儿童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儿童福利工作开创了一条新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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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法律规定流浪儿童是指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连续超过24小时生活在街头,且无可靠生活保障的18周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仔细思考法律对"流浪儿童"的定义,不难发现这其中的价值中立,将流浪儿童看作与正常儿童类似的群体,只不过生活方式不同,定义更倾向于救助过程中不排斥、不歧视流浪儿童。这与专业社会工作中"价值中立"、"接纳"、"尊重"的价值观有着天然的契合点。流浪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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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过走访调查,山东省茌平县有部分边缘孤儿(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去联系多年)。虽然其父(母)一方健在,但实际上达不到孤儿的生活水平。据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必须由人民法院出具孤儿父母宣告失踪的相关证明。根据这一情况茌甲县民政局积极与法院有关负责同志联系。法院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并同意,尽早尽快地帮助这部分边缘孤儿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减免部分费用。材料齐全后,将把这部分边缘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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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儿童"及其两种异样的依恋模式 本文中的"福利院儿童",并不是仅指福利院内的儿童,而是泛指某些儿童由于某种原因脱离了原生家庭而进入各种福利机构,或流落街头后被各种福利机构收容,它是与社会上流浪儿童相区别的一类儿童的总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