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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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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榔”是苗族人民集议重大事情的会议。各地苗族对“议榔”的称谓有所不同:黔东南苗族称为“构榔”;广西融水苗族称为“埋岩会议”,湘西苗族称为“合款”;云南金平苗族称为“里社会议”。“议榔”所订的公约被称为“榔规”  相似文献   

2.
苗族历史上没有文字,口承法律文化丰富,属于典型的口承法律文化类型。本文以广西融水、贵州从江、榕江三县的“埋岩”资料为基础,对苗族无文字状态下地域组织以埋岩为主要形式的“立法”意图、“立法”过程、范围以及作为口承“判例法”在以后案件中的援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苗族古歌为苗族古代经典,作为无文字社会的口传经典不同于文字的经典叙事,苗族古歌具有民众性、日常性和表演性。清水江流域苗族古歌不仅反映了清水江苗族的祖先记忆、族群历史,而且是苗族生活的指导性原则,其“开亲歌”和“苗族贾理”即为苗族伦理观和社会规约的经典性口传文本。清水江流域苗族古歌主要从苗族的家与家族、人与自然的生态伦理和人与人的社会伦理、社会规约等方面规范着苗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准则,并模塑清水江苗族的经济社会结构。现代化以来苗族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带来了苗族伦理观与社会规约的变化,苗族行为准则的“文本”开始由口传经典转化为国家法律与制度,苗族古歌也从“日常生活”状态转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本”形式。  相似文献   

4.
以黔东南苗族习俗禁忌、乡规民约、榔规榔约等习惯法文本为基础,分析论述其中关爱动物、爱树护林、热爱人居环境的生态伦理思想.黔东南苗族习惯法中蕴含的生态伦理思想,与其对人与自然界关系的认识有着密切联系.融合和渗透着生态伦理思想的黔东南苗族习惯法,有效地维护了地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5.
苗族在传统的诉讼文化中,探索了一套独特的诉讼习惯法规范,并通过理词来解决苗族内部的刑事诉讼案件,理词是苗族习惯法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理词作为理师调处苗族婚姻纠纷的重要手段,为维持和谐的民间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成为苗族社会秩序中真实的法律样式。本文通过对解放前苗族内部发生的强奸、故意杀人、偷盗等案件的分析,探索苗族...  相似文献   

6.
再论苗族习惯法的历史地位及其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历史文献和苗族的“理歌理词中”中,对苗族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有所涉及,文献多者为清代,理歌理词较典型者以凯里、丹寨和台江有代表性。  一、苗族习惯法的渊源  对苗族的“法”,汉文文献称“苗例”,苗语自称“理录”(LilLuL)“理诰”(LilGhot)即古理古法。或称“商叙商叙构”(SangsXitsangsXitGheud)即“历代议规约”,又称“括叙构录”(GhabSeidGheudLul),即“故法典”或“法理”、“法典”,也有“谜底”、“掌故”之意。这与“议榔”(GhoudHLangb)的词意有所区别,议榔规约一般系一个地区或某个事件的临时…  相似文献   

7.
苗族“俗无文字,交质用竹木刻数寸,名为刻木”。(《乾隆·镇远府志》)的确在文献志书上很难找到苗族有文字;在平常的交谈中也认为苗族无文字。但在苗族古歌《开亲歌·刻木》中,就保留了苗族原始文字符号,并有实物歌棒。歌棒长约一尺五,三十多个文字符号。关于这些文字符号的历史至今没有得到考证,但它却随着苗族古歌流行在民间已经很久了。  相似文献   

8.
在湘西苗族聚居地区,过去有一批通古晓今、心地善良、行为公正,深受苗族人民尊重的“巴岱”。“巴岱”苗族人用汉语称“苗老师”或“苗祭师”。在苗族地区的若干“巴岱”中,分成“文武两教”,“巴岱熊”属文教,做法事的祭词全用苗语讲诵;“巴岱喳”属武教,祭词用汉语讲诵或部分用苗语讲诵。有的“巴岱”身兼文武两教。多数“巴岱”懂得医术。“巴岱”在为苗民们做消灾免难、解除疾病、生男育女、降福降寿之法事时,坚持“神药两解”原则,既诊脉、按摩、服药,又做敬祭祖先、求助神灵、驱鬼捉妖的法事。因此,治好了一些伤、病人员,显得祭祀法事的“灵验”。“巴岱”在苗族社会中,深得苗族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领域,苗族习惯法以其“埋岩”、理词、契约、乡约、告示、寨老制等独特的形式和丰富的内容占据着特殊的地位而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黔东南是苗族人口最多、最集中的聚居地,是苗族传统文化最为浓厚、风俗习惯与习惯法保存最为完整的地区,因而,以黔东南苗族  相似文献   

10.
用旧词音来称说新概念从而创造出新的音义结合体(新词)时,有些是对旧词音的“借用”,有些则是对旧词音的“沿用”。由于文字的历史远远晚于语言的历史,很多词音借用发生时,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字形借用立即伴随发生,而是要等到文字诞生之后才会发生“跨时”的伴随性文字借用。正如文字系统中有字形的借用、分化、合并,语言系统中也有词音的借用、分化和合并。  相似文献   

11.
苗族理词,苗语称“佳”,也有称“力”有时“佳力”并称,都是“理”的意思,是一种独具特色的口头韵文朗诵词。它内容十分丰富,有叙述万物产生、人类起源;有叙述人事纠纷的发生、调解纠纷矛盾的办法等等。其思想性很强,艺术性也很高。本文拟从这两方面谈谈,旨在求得读者的指正。  相似文献   

12.
汉文字与汉语中词的关系,显然不同于字母文字与屈折语中词的关系,对此,中外许多学者曾有过论述,如:汉字系统是完善的表词文字体系;是兼表词和词素的文字体系;是语素一音节文字;在许多情况下,“是把单独的词汇项和语法项当作一个整体的书面表达”.不少论著还分析了一字一词、一字多词、一词多字等汉字与词的对当关系,从多角度探讨“汉字的语言性质”.然而,这些论述和探讨,大都着眼于某个或某些完整的汉文字与汉语中词和词素的特殊关系,并未深入到合体字结构的内部,去研究某些独体文和某些合体字在组构新合体字时的语言性质.本文意在揭示:许多独体文和合体字是以语符或书面词的身份进入新字组字程序的,就是说,存在着“以词组字”的特异现象.  相似文献   

13.
本文着重考察现代汉语中以外文字母作为构词材料的“新借形词”。文章首先从划分词的层级来检验借词,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出现代汉语新借形词的划分标准;然后将文字划分为直线和曲线两大文字书写系统,试图通过比较说明现代汉语新借形词的“新”之所在,以及它有可能给现代汉语带来的构词、语音等方面的影响,并简要说明对待这种新的语言现象所应持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
生育神话是伴随着苗族原始生育意识的不断推进而变化的。这种变化,既反映出苗族先民在特定时期内新的生育意识的出现,又包含了旧有生育神话的某些原型。由于苗族没有文字,现今所能看到的生育神话往往都是经过大量的不断“改造”而保留下来的。故此,对于今天的苗族生育神话,我们往往要对之做溯源性的还原,方能知晓它在某个时期的“原生态”。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今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苗族地区遗留、演变下来的部分习惯法由于贴近人们的生产、生活实际而在发挥良性作用,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文章主要从苗族的“理词”、“议榔词”、“议榔规约”等习惯法内容,“埋岩”、议榔等活动,“捞汤”等神明裁判,石刻碑文,继承和吸收习惯法内容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论述。  相似文献   

16.
在论及《聊斋志异》创作情况的文字中,“孤愤”、“寄托”这两个词的出现,次数比较多。论者总是联系书中有关内容,把“孤愤”一词的内涵界定为“作者对清朝黑暗统治,对封建科举制度,对封建礼教之愤”,再联系起“寄托”一词,把它的意思界定为“形式上写鬼狐,实际上是别有所指”,对于这样理解“孤愤”和“寄托”,存在下面两点疑问:一、与“孤愤”、“寄托”两词所出的那一段文字的语境有矛盾。二词源出于蒲氏康熙  相似文献   

17.
从苗族民间传承文化看蚩尤与苗族文化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蚩尤与苗族族源的研究关于苗族历史,过去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记载,汉文献对明清以来的苗族历史记载还稍多一点,但对古代特别是远古的历史记载很少。然而,苗族民间文化传承的历史资料(神话、传说、祭祀、信仰、歌舞、服饰及各种习俗)却记载得很丰富。这是苗族古代文化“遗留物”、“活化石”,是研究苗族古代历史的重要史料。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把苗族历史源头追溯到“三苗”和蚩尤九黎时代。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民间文化传承资料能不能印证历史?如何运用这些资料来说明历史?我们认为,民间传承资料不完全是信史,它们在传承过…  相似文献   

18.
汉字字族探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汉语“同源词”和“同族词”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从文字学的角度研究汉字字族,从字族的角度研究汉字学,却是汉字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同族字”就是记录汉语同族词而且必须具有共同文字发生源的系列汉字,它是在认识、语言(词汇)、文字三者的互动中寻求文字与语言的相对动态平衡而产生的,是汉字通过内部孳乳以适应漠语词汇的“同源派生”而形成的。研究汉字字族的形成及其分布状态,有利于在汉字发展变化的动态中进一步认识汉字,把握汉字,进而探索汉字发展的内部规律。但是,汉字字族的研究必须要有时间和层次的观念,必须进行穷尽性的定量分析研究,切不可只是根据立论的需要而随意罗列、挑选几个或个别有利的材料来证说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19.
“六书”的语源学透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语源学新视角审察传统文字学中的“六书”问题,认为前三书文字所表语词是音形义三位一体的,形声、转注实为一书,皆以现成文字记词并添加辅助符号,本质上与假借表词法相一致。  相似文献   

20.
如何理解作为地域概念和族群概念的苗疆与苗?进而如何理解清代治理苗疆地区的法律——“苗例”?由于系统资料的 匮乏,立法授权的过于简洁以及相关司法档案的几乎阙如,因此,学界只能通过一鳞半爪的资料,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予以研判, 故而这仍是尚有争议、未有定论的话题。通过学术辨析,强调不能以当今苗族和苗族生活的区域为标准划定苗疆与苗,而应还 原到“改土归流”的历史情境中认识苗疆和苗,进而对“苗例”的认识,不必拘泥于官方的立法授权,更应站在司法的视角,以及 与清代治理其他民族之法律的比较视角观察和认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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