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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规定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称本罪为枉法仲裁罪。确立枉法仲裁罪增强了司法对仲裁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罚仲裁中出现的枉法行为,但是由于仲裁本身性质的特殊性,该罪的出现也引起了仲裁界人士的非议,加上本罪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所以对本罪的司法适用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论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司法监督不容剥夺的原则,仲裁理应被纳入司法考量的视域进行规制.以刑事手段对仲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控制是我国现行刑法的要求,枉法仲裁的入罪即是这一要求的表达.必须重新考虑并反思司法界与学术界在该罪名设置上的相左立场,方可见证枉法仲裁罪之\"枉法\"性,即违背仲裁之自然本性.为此,应通过实践救济与变通的方式抵消该罪对仲裁本性的扭曲及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3.
民事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问题。该罪存在于从案件立案受理至执行的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甚至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法院调解和民事抗诉没有该罪存在的空间。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相互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也可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应当以科学的罪数理论分析认定和解决民事枉法裁判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4.
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争论背后是公共政策选择的歧异:仲裁员责任制度应优先满足管理仲裁的需要还是仲裁发展的需要。而今,再纠缠于枉法仲裁应否入刑的问题已无实质性的意义,理智的选择是直面枉法仲裁已由刑法规制的现实,进而思考如何善用司法解释,实现其积极的立法目的,尽量消弭其对仲裁发展的消极影响,同时谨慎讨论和构建我国的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枉法仲裁罪”的学理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仲裁罪",旨在监督仲裁员,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然而,该罪名的设立带来了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无法避免的负面影响,包括违背仲裁本质、难以准确定罪、破坏"一裁终局"、打击仲裁员积极性,以及有损我国仲裁国际形象等。可见,"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弊大于利。因此,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相关规定,惩治仲裁员受贿、索贿行为,才是更为可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玩忽职守罪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尤其表现在对特殊主体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党政人员和人民团体的成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人大代表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在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的报复陷害罪对于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行使,不受压制和报复,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报复陷害罪的法律渊源入手来评析新刑法对于报复陷害罪的法益、主体范围认定、罪数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8.
针对《刑法》第137条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规定范围略显狭窄的缺陷,提出应当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加下列主体: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自然人及人合性组织列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还应当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增列为本罪主体,以利于对本罪的制裁与预防。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的分析来探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说明其主体的广泛性和人们认识上的不一致性,提出需要由法律和法规对其进一步明确;同时,鉴于玩忽职守罪的复杂性,若要有效地阻遏这类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明晰的立法,从法律上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堵截,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脱漏。  相似文献   

10.
针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方面的诸种观点,在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11.
犯罪定义新表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规范行政执法,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胜诉的三个条件,即能够经得住法院的评判,最终被认定为行为合法;又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但专家、学者的目光多聚焦在前者,鲜有对后者进行详细考察论证的,而后者在实践中又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原因,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价值是刑法理论的深层次问题。文章针对刑法规范的特点 ,强调对刑法的人权保障价值应予充分重视 ;认为尽管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初到当代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嬗变 ,但是其人权保障的意义始终如一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仍不失其生命力  相似文献   

16.
从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作为一种犯罪主体至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已有20年的历史。在这20年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临时性组织等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这就对传统的单位定义提出了挑战,进而对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董必武的社会主义法制观重点体现在依法办事上。其实讲的是守法问题。本文阐述了守法主体如何界定 ,为什么要守法和为什么不守法的原因 ,并提出如何使人们真正做到守法 :一是理顺党政 ,党法关系 ,树立法律权威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培养群众的守法意识。  相似文献   

1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实施的假公济私、寻租公权力的犯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威信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不仅降低了国家机关运行效率,也使整个社会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刑法历来打击的重点。但是,原来较为明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的人事制度的出现,变得复杂起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某类职业人员是否属于刑法国家工作人员争论此起彼伏。鉴于此,试从身份犯罪构成入手,分析国家机关及商业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19.
洗钱罪是 1997年刑法确立的新罪名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 ,对本罪的认定与适用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洗钱罪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上游犯罪具有交叉性 ;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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