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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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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贯穿刑法规范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本文试就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作为法律规定的原则,最早体现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僵硬性使得其无法直面“风险社会”对刑法提出的要求。罪刑法定的价值关怀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而现代刑法的功能在于保障人权,也在于社会防卫。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亟须转变才能适应现实要求。这种转变既包括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也包括价值内涵的转变,同时还需要罪刑均衡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进行补足,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当代刑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状况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萍  李志强 《社科纵横》2004,19(5):80-81
文章从法理学、社会学等不同方面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价值 ,并指出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 ,呼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真正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实现刑事法治的首要任务是厘清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观念及技术上的诸多障碍。观念障碍主要是指人们并未辨明三个悖论。 ( 1)规则变化与社会秩序 :罪刑法定表达的是对秩序的渴求 ,但作为规则的法并不能直接实现法治秩序 ;( 2 )立法权力与法律神话 :立法者通过成文法凭借权力表达一种真理话语 ,但对法律规则的依赖可能会产生立法一贯正确的神话或迷思 ;( 3)法条繁复与司法“懒惰” :以理性设计的方式进行规模化的法律生产的直接副产品是可能增强司法惰性。而技术障碍则是我国刑法中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对此作者从立法确定性、立法合理性和立法明确性三个角度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司法解释在弥补我国刑法立法的不足、保持刑法的稳定、克服刑法规范的抽象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抽象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刑法司法解释之间、刑法司法解释与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方法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因此,司法机关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  相似文献   

6.
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7.
对刑事禁止令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的争论,是因对刑事禁止令性质界定的混乱引起的。刑事禁止令就其性质而言是保安处分。一般而言,不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可以不受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事禁止令,可以具有溯及既往适用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王充 《求是学刊》2012,39(4):90-94
罪刑法定原则是贯穿于刑法运行全过程的基本原则,作为司法过程一环的量刑活动必然要遵循此原则,当前我国司法系统正在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当然也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展开.罪刑法定原则对量刑规范化提出了明确性和适当性这两个要求,但是,量刑规范化改革更多实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却难以完全实现其适当性的要求.由此,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下寻求明确性与适当性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它的宗旨在于可以使用刑罚以外的手段能够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时,就不要使用刑法加以调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行为边界设定和犯罪情节描述方面虽然反映了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列举性规定之间却存在逻辑矛盾,容易产生罪刑不对等的现象,从而背离了刑法谦抑性原则。此外,本罪中关于法定刑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和起刑点过高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现,类似情况也出现在其他一些罪名中,应该通过修改刑事立法的方式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虽然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表现,但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诉求是一致的.国际刑法也以人权保障为已任,因而必然要求罪刑法定.但是,二战之后的国际军事法庭针对战犯的审判中,罪刑法定主义中的禁止事后法原则对审判的合法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此后的国际刑法时该原则都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作为国际刑法重要渊源的国际习惯的适用可能会与禁止事后法原则存在冲突.此外,两大法系就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明确性的要求在国际刑法中也没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罪刑法定主义不仅是法谚,更是一种人权保障的观念.在侵犯人类基本人权的最严重的犯罪面前,国际刑法不应该排除"自然法"作为其效力根据,从而使其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相协调.  相似文献   

11.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相适应原则,近代学派主张刑罚个别化原则,学界将近代学派之观点归入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据是不足的。从实然层面看,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之规定依然采取视罪行轻重置配刑罚的模式,并非像有些学者理解的那样包涵有刑罚个别化的内容。从应然层面看,刑罚轻重的置配既要罪刑相应,也要兼顾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应该以仅反映罪刑关系最基本的内容即罪刑相适应为宜。  相似文献   

12.
王宠惠是近代中国杰出的外交家和法学家。本文就王宠惠的刑事立法思想在历史上的作用及其在立法例中的体现作了探索,并就其历史局限性作了客观评价。作者认为,王宠惠在近代中国刑法修订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积极引进当时世界上最新刑法的优点,将刑法从新兼从轻原则、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平等、自由、民主等思想先后纳入了当时的刑法修正案和刑事立法之中,大大地改变了中国封建刑律中礼法结合、严刑峻罚、男女不平等、尊长卑幼不平等的传统在中国近代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削弱了其影响力,使近代中国刑事立法跟上世界立法的潮流。作者指出,王宠惠的刑事立法思想尽管带有时代的烙印和缺陷,但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的资产阶级法学家,王宠惠能不断地抛弃自己陈旧而不合世界立法潮流的思想,接受和确立新的“适时”和“宜民”的思想,敢于否定自己的观点而接受他人合理的建议和决定,坚持立法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更新,这种对立法的认识和态度至今仍是十分可取的。  相似文献   

13.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  相似文献   

14.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引领与司法构建两个层面。在立法引领层面,中国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了刑法的内容,推进了刑法再法典化的进步,同时促进了民权刑法观、安全刑法观、系统刑法观立法理念的生成。在司法建构层面,中国刑事法治领域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司法机制,另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开创性地形成了注重人权保障、注重犯罪预防、注重刑法教义学构建的司法理念。深入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影响下中国刑法理念的重大变化,对探索与发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规律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日后的刑事法治建设亦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9,(1):105-108
自首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刑罚人性化适用的充分体现,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刑法》确立了以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为主要内容的自首制度。但目前学界和司法部门对同罪余罪是否应当成立自首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则间接否定同罪余罪成立自首。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标准,现行司法解释曲解了《刑法》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同罪余罪的自首属于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范畴,同样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规范而成立自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也应当做出应有的回应。  相似文献   

16.
论罪名立法模式的比较与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的法定罪名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酌定罪名制度,在现代社会里已走向融合而互为补充。但现存于各国罪名立法中的罪名——罪状式、罪名——定义式、混合式和罪名潜在式四种模式都各有利弊。因此,应当以罪名必须具体、确定、基本,罪名必须反映犯罪本质特征和罪名必须准确、科学、洗炼的原则来选择罪名立法的最佳模式。从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所造成的罪名不统一、不严格、并列共生之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实际出发,应以罪名——定义式的罪名模式为核心来调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并列式罪名,拉开法定刑档次,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完善我国的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机能不健全,实施效果差,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该罪的设立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人平等的原则而缺乏正当性。应当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设“财产来源不明罪”解决来源不明财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原因之中,心理层面的原因是一个重要方面,甚至也可以说是根本,因为其他方面的原因都或多或少也根基于其心理基础。要正确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就必须研究其与社会潜意识的关系以及与人格理论的关系。从社会潜意识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就在于罪刑法定原则要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包容作为其对立面的社会潜意识;从人格理论角度来看,罪刑法定原则要发挥对人们行为的控制作用,防止犯罪,就必须能对人们的超我产生促进作用,人们的超我强大了,人们自身对犯罪的抑制作用也就增强了。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心理学分析,使人们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似文献   

19.
童云峰 《学术交流》2023,(10):73-87
死刑废除论提倡生命高于一切、反对同态复仇和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死刑保留论以经济效率性、死刑预防性和刑罚道德诉求为基本论据。死刑存废之争对司法上合理锚定我国死刑适用范围和划定适用标准并无助益,死刑仍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我国应当跳出死刑存废之争的泥潭,坚守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立场,明确死刑具体适用标准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的使命和担当。应当以“生命权平等性”原则作为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如此既符合刑罚报应主义、预防主义、罪刑均衡原则,也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精准贯彻“生命权平等性”标准,有助于协调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也能为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最终塑造尊重生命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20.
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第219条的立法疏漏。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入罪并不妨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与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不相抵触;不会造成我国刑法关于经济犯罪基本上限于故意犯罪的立法格局失衡,且不与我国刑法奉行的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精神相背离;国际立法例也不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可入罪。因此,可增设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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