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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按照原《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实践中人们认为《经济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当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才需承担责任,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强调“过错”。这次我国新《合同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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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不少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的条款,或者只规定承包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规定发包方的违约责任。有些合同虽写明双方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在一方特别是发包方违反合同时,其违约责任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承担和追究,使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形同虚设。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证承包经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切实兑现,对合同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应当深入研讨。本文想对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承担违药责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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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大陆法国家继承了这一分类法。英美法稍有不同,把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信托的责任及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谓合同债务,是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为的一定行为。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履行债务,不会发生责任问题。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合同责任。所谓合同责任,即法律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为违法行为,使行为人处于一种受制裁之法律地位。合同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习惯法时代,曾经通行一种用名誉作为债务担保的责任制度。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即当众公开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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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在国内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公证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文章运用民法学中专家民事责任理论对该制度加以研究,分析了目前国内公证专家责任采用过错归责的原因,阐释了该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并从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方面具体分析了该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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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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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违约金是合同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但这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前提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提条件是指合同的有效以及违约金条款的有效;积极条件是指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有法定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的存在;消极条件是指针对该违约行为及其违约金条款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也不具有合法有效的约定免责事由。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违约方当事人均无需向守约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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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它的代理人来进行的,其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性规定,见诸《民法通则》第43条,即“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团代理人的活动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本文仪围绕该条规定,阐释企业法人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对本来几个法律用语的理解(一)关于“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从登记管理的角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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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做出了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定 ,但由于对法定形式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引起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上的诸多不同理解和做法。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 ,补充规定“缺少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 ,修改第三十六条的“合同成立”为“合同有效” ,删除第四十四条关于批准、登记生效的规定 ,使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趋于完善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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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违约救济形式.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但并未考虑到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的经济状况,且违约方实施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因此在机会违约中,即使守约方赔偿损失后依然可以保留剩余违约获益.加之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守约方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其因违约所丧失的可得利益,因此守约方经常处于无法获得充分补偿的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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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理法中的客观责任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不断膨胀的代理责任规范中,客观责任原则在实然法关系中是真实存在的。客观责任原则强调某些违反合同义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即使行为人并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意味着民事责任的严格化。客观责任原则的提出有其存在的经济根源和社会价值。在代理法中存在着客观责任的归责方式,过错并不是所有代理责任中不可缺少的要件。考察现代代理法,由于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已被严格区分,因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客观责任原则在功能上具有高度的互补作用。应建立运用客观责任原则的表见代理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代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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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 《合同法》 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 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 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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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大陆民法体系,民事责任也是民事义务;按照中国现行立法体系,民事义务也是民事责任,这是一个概念混淆、逻辑混乱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呈现出两极世界的构架,无法达到民事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将民事责任制度从民事义务(债务)中剥离出来,建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相互支撑的三元世界。只有民事责任发挥特有的保障功能,才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平衡,实现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民事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为权利实现提供救济,本质上的差别,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单独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构建空间,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构建独立的民事责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民法体系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强制履行”责任,但“强制履行”应属于民事义务范畴,履行义务的内容通常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公平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替代的功能,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被《民法典》所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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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对称,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存在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从第121条至第127条以及第129条、132条、第133条、第83条、第43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种情况。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究竟表现在哪里,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如何划分以及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依据、构成要件、分类、责任范围等等,理论上争议颇大。笔者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对之进行一些理论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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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年4月以来的排放核废液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行为既违反了"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日本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因其并不符合《伦敦倾废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日本政府也无权援引《伦敦倾废公约》的例外条款为自己开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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