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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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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以流域水资源保护为核心,调节流域经济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关系的制度激励手段,也是一种促进跨流域协同治理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外部性以及协同治理理论(SFIC模型),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动力-主客体-行动”关系分析框架。通过应用分析框架对田纳西河流域、易北河流域、墨累-达令河流域、新安江流域、赤水河流域、黄河流域等国内外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权威管理机构主导下“输血式”、市场主导下“造血式”、中央主导下“混合式”、跨区域政府间“输血式”四种类型的生态补偿模式,且每种模式类型都有其特定的应用条件和制约因素。借鉴国内外经验,黄河流域协同治理生态补偿模式可以从法制保障、平台支撑、市场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重点优化。  相似文献   

4.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5.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6.
基于博弈思维,构建集体行动中的合作博弈分析框架,将区域政府间协议引入合作博弈框架进行分析。区域政府间签订和执行协议的过程,就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过程,在对合作博弈参与者的人性假设、博弈效用、策略选择等要素构建的框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区域政府间协议是集体行动合作博弈的结果,并从博弈视角分析区域政府间协议运行中各地方政府的动机、激励、博弈效用和机制设计等问题。分析结果表明:区域各政府间通过协议推动合作已成为区域行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即契约行政方式,基于协议的区域契约行政方式实现了区域内各参与主体的重复动态博弈,累积了各地方政府间的互信与共识,帮助形成信任基础,从而实现共赢的博弈均衡和区域公共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7.
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9.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10.
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博弈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政策的形成和执行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中国的环境治理已进入以利益为核心的政策博弈阶段。通过对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策博弈的动因分析,我们发现政府间利益冲突的显性化,流域功能区划的不完善,流域资源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以及环境法治有效性的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在流域治理中的政策博弈。根据政策博弈模型要构建在流域治理中的合作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推动公众环境参与和提高环境法治执行力。  相似文献   

11.
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后,京津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成为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京津冀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和环境治理外部性的困扰,摆脱此等困扰的有效途径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立法先行精神,在破解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难题上,须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多维长效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从补偿的多目标性、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开发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资金补偿相结合的实物、能力及政策补偿多种补偿方式这些层面改善目前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现状,以期实现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12.
城市化发展中废旧电子产品跨区域治理成为重点社会问题,协调政府间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协同治理废旧电子产品显得尤为重要。区域环境整体性要求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共同努力,然而地方政府责任界定不清晰、"理性经济人"特性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废旧电子产品协同治理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不仅要完善协同治理与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区域协同治理机构,而且要健全废旧电子产品治理法律体系,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13.
根据2005-2015年新安江流域生态与经济的相关数据,建立跨省份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模型,依据综合成本法核算生态保护者的总成本;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敏感性分析,运用熵权法与受益权重系数调整其结果,选取发展阶段系数评价下游地区对补偿标准的支付意愿,最终得出补偿阈值。结果显示:赋权前新安江流域下游地区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08.23亿元,赋权后服务总价值调整为244.91亿元,2015年新安江流域补偿标准区间为22.0077.98亿元。在此基础上,提出应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交流,支持补偿资金筹措,尽快完善流域补偿机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14.
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是平衡跨流域调水中调水区与受水区利益的办法,也是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水资源权属制度决定了政府在调水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也有效地解决了跨流域调水涉及面广、所涉利益复杂、补偿方式需要多样化的问题,也符合了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跨流域生态补偿也存在着法律不完善、补偿资金规模小、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引入市场配合和公众参与,多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构建我国的跨流域调水的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人的问题是社会科学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人"的不同观察视角和对人性的不同预设决定了不同学科的基本理论倾向。法律对于人性的假设包括对于人的本性的预先判定,也包括对人的行为目的的预设。环境法是因应生态危机而兴起的部门法,环境法的发展以生态文明为战略背景和最终目标。根据生态文明的要求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将"生态人"视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人性假设是必然的。"生态人"假设对于环境法具有逻辑起点的意义,作为实践理性也可以对环境法规则进行价值判断、引导环境法制度设置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亟待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催生地方政府合作治理。通过分析长三角地区流域跨界污染治理模式,为地方政府合作行政治理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现实依托——水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可以发现制度创新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必须要有正当性依据,制度安排和合作规则等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才能促使长三角地区政府合作行政更为高效。  相似文献   

18.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根据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划分为政府付费型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型,发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选择受到生态服务的类型与性质和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流域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尝试设计多地区—多主体—多层次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为太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进而推广到其他流域。  相似文献   

19.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为此,需要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转变,使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基于伙伴信任关系与共同利益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社会集合体。从法制层面看,为实现流域共同体治理目标,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推动《长江法》立法进程,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20.
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性质的认定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理论议题,对于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性质的理论认定主要有民事性质说、行政性质说和混合性质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从实践出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可以界分为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基于上级政府主持下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基于同级政府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和基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四种不同类型。通过对民事性质协议和行政性质协议的判定标准进行理性识别,可以得出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应当属于行政性质协议。对行政性质协议进行具象研究,可将行政性质协议界分为命令性行政性质协议、协商性行政性质协议、平等性行政性质协议和普遍性行政性质协议四种类型,这四种行政性质协议分别对应了四种不同的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践样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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