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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9(8):129-134
本文认为传统刑法学说在研究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时,主要是分析了诈骗罪对象之“财产”的内核,而非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的内核。本文认为,透过现行法秩序之反欺诈制度可知,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是数额较大财产的安全,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被骗者能依据民法但却无法依据民法对自己较大数额财产进行自力救济。 相似文献
2.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越发复杂,传统理论开始显现出一定困境。复杂客体说、秩序说、利益说或是风险说都试图从法益上揭示保险诈骗罪的本质,但都存在不足之处。现实和理论需要重新阐释保险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保险诈骗罪的法益阐释应当具有价值上的考量,回应现实和理论的突出问题,符合现代刑法理念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3.
陈禹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80-189
在双层社会背景下,针对短信嗅探犯罪的刑法规制陷入困局,由于保护法益范畴不明,导致无法对技术作出合理的刑法解释,并且适用的罪名存在竞合。短信嗅探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财产法益和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所以应该适用双重法益说。由于受双层社会场域特征的影响,短信嗅探犯罪实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刑法解释发生异化,应该基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益来解释实行行为。在具体规制路径的选择上,应该适用盗窃罪来保护财产法益,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并在量刑标准上“升维”,保持刑法谦抑性。 相似文献
4.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建设正深陷诸如“刑法适用泛化”“刑法工具化”等多重质疑之中,亟需对其核心主张与现实功能进行修正与重塑。在立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以民权刑法为核心,通过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夯实刑事立法的事实基础,从而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此外,还可以利用类型思维法、宪法教义学等理论资源,优化刑事立法的质量与品质。在司法论维度,积极刑法观应当在刑事归责的过程中发展需罚性理论,以求拓宽轻罪裁判的出罪空间。通过修正之后的积极刑法观理论来检视高空抛物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该罪立法的增设具有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重要价值;(2)该罪的保护法益属于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3)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可以围绕该罪的法益内涵,从正向筛选与反向排除两个视角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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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炯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28-140
为了更好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目的,刑法保护前置化在经济刑法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考察其内部构造,"重心前提"和"防线前移"是其双轮驱动。前者将集体法益作为个人法益保护的前阶,实现了"法益的普遍化";后者将可罚性前置到法益抽象危险阶段,反映出"危险的抽象化"。刑法保护前置化因应了经济风险管理的现实诉求,同时又兼顾了经济犯罪的法定犯和经济性特性,故得以在经济刑法中大放异彩。但其也可能因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造成刑法治理在经济领域的过度介入,成为妨碍经济自由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从集体法益的具体化和抽象危险的限定化角度入手,使得其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不至过于泛滥。 相似文献
8.
杨猛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6):70-76
传统的全球化是在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类利益博弈平衡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然而近年来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将政治利益凌驾于经济利益和人类利益之上,导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逆全球化趋势,进而形成停滞与发展双向循环的新全球化状态,加剧金融犯罪的产生:一方面,由于国际层面单边主义强监管的刑事政策在实质上导致金融犯罪界定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避险资金内循环渠道的多样化在形式上导致金融犯罪形态的不确定性。以上二者对冲作用之下,金融犯罪在成因上可类型化为外源型风险、内生型风险与混合型风险。金融风险进一步带来法秩序挑战:刑法体系外部国际刑事政策的冲击、刑法体系内部预防刑设置的博弈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域之间的冲突。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还应回归法秩序统一性的应对模式,即宏观上妥当处理金融犯罪国际刑事政策的国内法化;微观上加强完善法域关系协调下的金融犯罪行政刑法构建。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陈禹衡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9(1):79-85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绿色原则和土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对《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和犯罪构成要件解释产生影响,加大了制裁力度并扩张了制裁范围,有助于改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乏力问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保护法益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增加生态法益,结合土地管理秩序法益形成双重保护法益内涵,并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在犯罪构成解释上,参照土地经营权规定,要求犯罪主体拥有土地经营权,并在犯罪行为类型上增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排除转包和未备案行为,实行更加多元的罪量因素认定标准,区分解读"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 相似文献
11.
秦雪娜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40-147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相似文献
12.
金融诈骗罪的独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志芳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140-140,166
在我国市场经济现阶段,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智商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财物、信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它脱胎于但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给予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一节所包含的罪名分别是: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3.
冀洋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6):161-169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活跃形态,在长期“弱监管、强保护”的数字市场中,平台制定的自我管理规则率先承担了大量市场管理功能,进而形成“平台秩序”。大平台的运行秩序带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的表象,对平台秩序的底层权力关系认识不足,造成了刑法对干扰平台秩序行为的入罪过度。大平台依靠数字技术建立数据权力,趋向排斥竞争的“垄断化秩序”、支配用户权利行使的“准社会秩序”,但平台秩序的本质是平台营利的稳定性,它缺少社会秩序法益的可保护性。对于干扰平台秩序的行为,应区分平台秩序关联的不同法益而予以入罪限缩:对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对“利用平台规则”侵害平台财产法益的行为,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对侵害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用户财产利益的行为,区分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数据犯罪。 相似文献
14.
李想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96-106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设立有利于克服前置法的疲软,是刑法结构现代化变革的必然趋势。鉴于教义研究的匮乏及司法解释的缺位,有必要深度解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以实现对不法行为和罪责的精准评价。在法益方面,合法正当的讨债秩序是直接法益,债务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利益是间接法益。在构成要件方面,对于非法债务和行为方式的解读应当重视发挥刑法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情节严重是表明违法性程度的要素,是否达到罪量要求应结合客观的违法性要素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15.
熊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2):67-76
既有的数据法益内容是一种典型的传统法益依附性模式,数据法益要么完全依附于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法益、社会秩序法益,要么折中依附于多元传统法益内容组合和数据性质法益。依附性模式存在数据犯罪和信息犯罪认定的界限模糊、无法准确区分数据犯罪的多个关联罪名等问题。数据法益应当是一种独立新型法益,其指向数据状态安全内容,而并非传统法益的信息本体内容安全。在立法层面上,数据法益的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改变法益类型的交叉性保护、融合一般数据系统保护,以及独立评价非法数据制造或传播行为等规则予以体现。在司法层面上,独立性理念可以通过调整法益保护的司法评价要素、精确区分不同法益类型的界限予以体现。数据法益的独立新型概念、体系要素和运用规则,组成数据法益独立性刑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17.
骗取贷款罪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日渐猖獗的陈述型金融欺诈行为的努力成果。由于金融秩序并不会受个体骗取贷款行为的影响而造成混乱,也不属于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的范围,再加上骗取贷款罪的刑法规定并未给人们提供有效指引的裁判规范,因此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只能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而非金融之秩序。单纯的骗取贷款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违法程度,因此追诉标准之一的骗取贷款100万元以上的行为成立犯罪,须以存在具体危险结果来提高违法程度。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并非欺骗贷款行为类型性的危险实现,出于常理,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重大损失应是与行为人有一定关联的条件,因而由被害人过失和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被排除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外。另外,法官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为金融机构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的未能偿还的贷款的本息,对重大损失的裁判应以立案侦查的时间作为计算的损失的最后时间点。 相似文献
18.
蔡桂生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1):119-126
在刑法实践中,经济财产说和法律·经济财产说不是互斥关系,而是并行关系。单一地采取经济财产说,不仅不符合我国的实定法现状,而且与司法实务中的做法存在距离。承认赃物、违禁品等"不义之财"为刑法上的财产,既不符合财产法益本身自带的是非观,也使得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产生对立。由于经济财产说缺乏规范性考虑,法律·经济财产说不但不会消失,而且将长期与经济财产说并存,甚至在将来超过经济财产说并走向功能财产说。 相似文献
19.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4):148-155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理性型塑,才能合理认知法益论,进而实现刑法处罚的正义化。即使刑法不当保护了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也只能证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若从外在形式与内在内容这两个层面上理解“抽象”与“具体”之意,则刑法法益的抽象化不止是个例,诸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正当化已然表明某些精神化法益值得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王晓东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143-149
由于经济刑法存在逻辑混乱、法律工具主义严重、体态“臃肿不堪”、概念不明、刑罚设置滞后等问题,经济刑法必须重构。经济刑法的重构必须考虑政府与市场、打击与保护、西方理论与中国特色三大关系和保护法益、反垄断等问题。经济刑法的重构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而实现经济刑法重构的目标,既要有理念上的转变,又要有理论上的坚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