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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提要]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阶级性和代表统治阶级意志论断来关照寻衅滋事罪设置的立法价值机理,其涵盖了确立刚性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罪名宗旨、创设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哲学依据、划定以阶级性为原则下的寻衅滋事罪识别边界和证成信息时代寻衅滋事罪扩张的正当性。然而,由于未能较好理解与践行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价值机理,司法适用中出现法益的过于扩大化解释而可能导致对阶级矛盾产生错误理解、忽视罪名构成的主观要件而可能导致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抽象表述的随意性解释而可能导致造成专政对象错误和网络不当言论的过度适用可能导致人为制造内部矛盾等异化问题。因此,需要在坚持其价值机理指引与问题导向的基础上,可以从明确体现人民利益的公共秩序法益的内涵范围、严格禁止对人民内部特定纠纷适用寻衅滋事罪、依托完善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细则以确保正确区分专政对象和规定网络不当言论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识别标准等维度对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异化现象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2.
对近年来百余件真实案例的分析表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虚假信息”认定模糊、主观要件认定缺位以及结果要件认定迥异等恣意入罪的问题。为贯彻刑法谦抑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对本罪客观要素“虚假信息”之意涵进行法教义学限缩,对本罪主观要素“确实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施次数、是否获利以及身份经验等进行综合认定,对本罪结果要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在区分网络场域的前提下进行危害性有无的实质认定,从而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实现该罪适用的有理有据有度。  相似文献   

3.
为了应对恐怖主义活动带来的严重威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此罪,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虚假恐怖信息”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通过分析此罪犯罪构成而可得知,犯罪人通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中“虚假的恐怖信息”必须具有内容的恐怖性、内容的虚假性、内容的具体性和内容的欺骗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9,(3):65-76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治理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多种网络犯罪罪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多种与网络相关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论。我国网络犯罪最新立法修正总体上是必要和合理的,不过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虚假信息犯罪立法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立法内容与技术上的问题,应当立足其立法的合理性予以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5.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是指信用卡本身所承载的信息。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是指将自己掌握、了解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采用侵占、抢夺、抢劫、毁坏等方式取得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也应区别对待。本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界分,应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6.
当前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主要通过对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防止严重的犯罪行为发生、通过社区管理防止存在犯罪可能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对寻衅滋事罪危害的认识等方式予以实现。然而,这种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案件受案数量上排名长期靠前、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不降反升,以及非法寻衅滋事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遏制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为单纯强调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寻衅滋事罪的社会根源、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主的专门治理措施,以及对寻衅滋事罪发生缺乏必要的跟踪手段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以就业保障救济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预防机制、以职业教育和就业促进为主的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机制,以及大数据技术结合群众监督的严密监测体系等途径,对寻衅滋事罪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科学构建。  相似文献   

7.
寻衅滋事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虽然对寻衅滋事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且其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但是仍然存在口袋化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如此定量入罪控制的模式显然不能对定性带来实质性改观。寻衅滋事行为类型混杂,属于一种复杂的构成要件类型。对于大多数犯罪而言,构成要件使得其具有独立特性,因而与其他犯罪类型得以区别。然而,寻衅滋事罪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轻罪的范畴,对其不应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反思之后,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也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秉承。因此,在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中,应当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8.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寻衅滋事罪类型,但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明确的规范而广受争议。通过细化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明确刑法条文中“随意”“情节恶劣”具有价值判断的词语,提高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纠正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曲解,否定该罪的补充性,减少实践中的客观归罪现象,对符合出罪要求的行为做出罪处理,降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网络暴力行为因具有群体性、煽动性、欺凌性等特征而与传统暴力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且会带来相对更大的人身财产危害。为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现象,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国家网信办在2019年12月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强调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中有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是以传统暴力行为方式为规制对象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并不兼容,在实践中难以用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现象和实现对网络犯罪治理的"科学立法",应将网络暴力现象纳入相关法律治理体系中予以立体化的现代化治理,包括在刑法上将那些难以归入现有犯罪规定中的网络暴力行为,增设为网络暴力罪,以解决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主要体现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专门罪名的适用,这些罪名中“虚假信息”这一法条用语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下与网络谣言同义,但网络谣言的内涵有未经证实性说和虚假性说之分,前者有内在缺陷并将引发诸多法治和社会问题而应被摒弃,应采用后者解释“虚假信息”这一法条用语并以此重塑网络谣言的内涵,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采取配套措施予以保障。作为替代措施,公安机关可在谨慎、保守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未经证实的信息认定为网络谣言而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可根据虚假性说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益重塑为公众对特定公共事件的真相知情权,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益重塑为公众对恐怖事件的真相知情权和精神安宁权。以此方式可进一步在网络谣言领域实现刑法治理的法治化和合理化。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诽谤犯罪的公诉化,虽然有利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但预防此类犯罪的不当公诉化,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防止网络诽谤的不当入罪,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开启网络服务系统对信息的鉴别功能,无疑是抑制此类犯罪不当公诉化发展趋势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2.
加强和完善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应当着眼于修改完善已有的刑法规定,使之更具严密性、合理性,以适应有效惩治网络犯罪的需要.同时应该把司法实践中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但具有合理性的解释性规定,上升为刑法规范.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讨论进一步增加惩治网络犯罪的新立法,才具有现实意义.制定新的刑法规范,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必要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但应当进行整合,防止罪名过多,防止出现漏洞;对于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应该遵循已有立法的规定方式,根据其目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来处罚,而没有必要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于由单位实施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视为自然人犯罪,直接处罚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宜作为单位犯罪来规定.  相似文献   

13.
遮面服饰是一种具有宗教极端思想色彩的宗教服饰。强迫妇女穿着遮面服饰不仅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且还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威胁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能对此种行为予以有效打击。立法机关应借鉴法国《禁止在公共场所穿着遮面服饰法案》的规定,修改刑事立法以有效打击此种行为。  相似文献   

14.
考察目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20个样本案例可知,该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犯罪手段网络化,司法规制范围模糊化与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特点。为此,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科学界定本罪意涵,匡正刑法规制范围,改善打击着力点,统一裁判尺度。对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件的司法处理,应坚持严格控制与妥善处理并重的司法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基本违法事实审查判断行政去魅的基本立场。具体的制裁思路是: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犯罪化的定性,应围绕本罪保护目的展开,重点惩治"有效宣扬"行为;定量限制应贯彻比例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缓刑的实质判断关键在于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量,除个别情形外,原则上以适用缓刑为主;手机、电脑等网络信息工具有多种用途,原则上不予没收。虽然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固然要突出其预防性打击的特点,但也要恪守刑法惩治犯罪的法治底线,使处罚范围和力度符合公众预期,切忌"过度反应"。  相似文献   

15.
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特殊主体犯罪,其主体能力的差别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强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情节犯的目的,在于正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及是否构成数罪的探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关系日益密切,双方加强了各方面的互通与协作,双方对跨区域犯罪亦加大了共同打击力度。鉴于洗钱罪的特殊性,使其必然成为两岸共同打击的重要犯罪。对于该罪,两岸在刑事立法上存在差异。本文在对两岸洗钱罪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立法完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适用分歧。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性刑事犯罪,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对其加大打击力度,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对该罪的认识。本文就其主要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   

19.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20.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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