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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9 毫秒
1.
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的建设背景下,裁判文书显示出“司法索引”的功能定位,其改革孕育了裁判文书司法索引的萌芽形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进阶,实质上引发了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裁判文书实现了从“被索引”到“索引化”的转变,司法索引功能定位形成;“要素索引”形态的出现,标志着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成熟。以知识为中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开启了裁判知识改革,裁判文书司法索引迎来从“要素索引”到“知识索引”的形态突破。为实现裁判文书司法索引形态的突破,需要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改革,深推人民法院裁判数据改革,深耕人民法院裁判知识改革。  相似文献   

2.
从法律适用的理论来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一个规则与法官共同作用的结果。裁判形成的基本框架为司法三段论模型,但实际上裁判的形成过程却具有多层的复杂结构。法律适用的理论脉络打开了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形式推理和非单调推理的思路。然而,基于数据和算法的人工智能无论从小前提的形成、大前提的建构,还是裁判结论的获致,都无法像法官一样思考。因此,人工智能在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意义十分有限,它在目前仅能为法官裁判提供辅助功能,并在未来对司法的介入亦不应呈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3.
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的根本缘由是,法官能够在司法案件中进行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本质上是人类基于特定价值偏好做出的决策,带有主观性。基于模拟大脑运作的机制、深度学习理论以及计算机对人类心理状态的阅读,人工智能能够处理价值问题,并通过属性特征、属性值以及最终形成特征向量的过程使得价值数据化,形成价值数据集。针对个案的不断测试,以及基于已有案件的不断数据整合,人工智能可以将法律价值设定成算法程式,不断通过决策树实现价值的选择。人工智能对价值判断的分析过程,本身就是智能技术的进步过程,也是司法人工智能不断发展和前进的阶梯所在。  相似文献   

4.
当前,以智能证据审核、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和偏离度预警等为典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不断深化.在显著提升审判质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同时,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深度渗透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主导地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回应,在司法智能化建设...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建设,大数据收集及智能化信息处理在法庭裁判中的运用也逐步发展.智能裁判需仰赖大量数据采集及使用,其中包含了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工智能在后台数据进行学习、分析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并由此引发新的问题——隐私风险和算法歧视风险.需要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联合对个人信息进行保障,并重视人本身在科技运用中的价值,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能.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建设,大数据收集及智能化信息处理在法庭裁判中的运用也逐步发展.智能裁判需仰赖大量数据采集及使用,其中包含了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工智能在后台数据进行学习、分析的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并由此引发新的问题——隐私风险和算法歧视风险.需要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联合对个人信息进行保障,并重视人本身在科技运用中的价值,使人工智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能.  相似文献   

7.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参与数字政府建设,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技术驱动,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功用,与其相对于既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技术跃迁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与生成能力跃迁、文本生成能力跃迁和知识更新能力跃迁,是与数字政府建设联系最为紧密的技术跃迁,对数字技术参与政府内部工作、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均有重大功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于建设人文数字政府,直接目标在于实现效率数字政府,长期目标在于建成智慧数字政府。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可行路径在于实现权利保障优位、效率与责任并行和安全与发展均衡。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广阔前景和风险问题,要加快我国自主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的应用培育。  相似文献   

8.
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法理价值基础。现阶段我国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为裁判理由阐释不清、说理不充分,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审理过程,认定事实缺乏逻辑性,对证据缺乏分析。裁判文书改革应当树立公正、公开、高效和规范的价值理念,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增强裁判理由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保护是时代数字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背景下,司法保障的关键是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与审判效率之间的协调。法律本体模型是连接法律知识和人工智能裁判之间的桥梁,是法律知识的计算机化,是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的底层逻辑。因此,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解构,在此基础上,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实现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知识的组织和表示。挖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本体模型在司法保障中的应用场景,从法律咨询的可靠度、量刑辅助的准确度和类案推荐的相关度等三方面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公正。  相似文献   

10.
从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到案件的人工智能裁判反映了智能司法模式的形成路径。司法活动的信息化只是传统"粗放式"司法向"精细式"司法的转型;司法裁判的智能辅助是现阶段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定位;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实质性改变则应表现在强司法人工智能。假使如此,智能司法模式将呈现数字案件、在线审判、模拟裁判、同问题同判、虚拟法院、极速司法、法官中心的未来图景。对于司法人工智能及其作用下的智能司法模式,带有怀疑和实用色彩的保守主义立场的局限性明显;相比之下,可以提倡更具理论预见性和包容性的乐观主义立场。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渗透到司法领域,在司法裁判中承担证据审查、风险评估、裁量参考等任务,司法决策由此呈现出算法化的发展趋向。司法在与技术的结合中进一步提高了效能,表现为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司法裁量的统一。然而,算法本身也存在着技术局限性,可能引发代码规则难以保障论辩参与、算法黑箱难以解释裁判合理性、群组正义难以回应权利优先性等深层问题。为助力智慧司法的平稳运行,需要立足技术赋权理念,推进司法领域的算法公开透明,加强智能辅助系统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裁判中的类案同判因其在维护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法的统一性等方面极为重要的意义,逐渐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根据以类比推理的论证方法为主导、演绎推理为补充检验的论证思路,兼顾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这两个司法裁判中的构成性义务,以待决案例和先例中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为基础,进行相似性判断,以尊重“法”的权威性为前提,针对个案进行“法”的价值判断,最终形成类案同判的证成标准和逻辑。目前学界对类案同判的证成标准尚存在诸多争议,需要通过健全大数据时代的裁判思维,完善类案检索等制度,全面推进智慧司法建设等有效途径来保障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自2022年起,以ChatGPT和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发展,人工智能进入了“大模型”时代。作为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进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也引发了人的主体性的丧失、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道德地位的模糊等伦理问题,会威胁到人类的幸福生活。以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问题为起点、以挖掘其产生的原因为依据,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和培育正确的主体意识等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4.
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是事关民族复兴、国家主权、文化建设的核心范畴。在当今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内嵌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伴随着交互深度与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展,裹挟了众多具有新特点的意识形态风险。清晰明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前提。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内容生成的首要功能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层进行渗透;依靠交互对话的产品形态对意识形态的话语方式产生影响;利用多维应用的功能属性对社会生活实践领域展开强势介入,促使当下意识形态斗争态势风云诡谲,变化万千。理性审视和精准识别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关键。从意识形态引领角度出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深蕴的资本逻辑解构社会成员已形成的认知和价值,借由"技术-资本"双重优势导致意识形态面临引领乏力风险;从意识形态话语维度审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人机协同"话语生产新模式削弱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深度,多元的生成式话语输送淡化话语权威,导致意识形态话语减蚀风险;从意识形态管理层面反思,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信息传播新范式消解意识形态管理的主导权,及其对人的强化宰制,导致意识形态管理弱化风险。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掌握先进技术基础上诱发了一系列辐射广泛、渗透全面、不易掌控的意识形态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成为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无法回避的新课题。首先,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防范工作,推进打造人机和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其次,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话语途径,在讲好中国故事的话语基础上破解西方话语的现代困境;最后,积极倡导全球治理并贡献中国方案,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原则,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格局,促使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代文明面前彰显光明的未来前景。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16.
情理兼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在传统司法中情理具有法源意义,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不具有裁判依据效力。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环节,法官的情理考量皆可作为裁判理由以建构裁判规范。诉诸情理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必要途径,积极修辞是情理表达尤其是激发情感认同的特殊修辞策略。裁判文书修辞诉诸美好持久的感情比诉诸短暂丑陋的感情更为可取。情理表达的修辞策略需与特定案件的性质、修辞目的相适应,情理考量的结果应与现行法实现规范融贯。在裁判规范的建构与表达过程中,情理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了规范性转化,推进了“合情合理”裁判的产生。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但人工智能司法在运行中仍面临内生、外来的困境和质疑。人工智能司法开发技术的功能障碍、类案类判技术尚未发挥其应然功能、算法黑箱与法律决策透明性的天然冲突、人工智能不是“人”等窘境是人工智能司法运行中需直面的难题。要素式审判是指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抽取出该类案件的共同事实要素,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略式审理方法。引入要素式审判方法有助于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的压力、提升类案类判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以及心证公开的程度、增加“人情味”,从而提升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运行的效能。  相似文献   

18.
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是指人们通过刑事诉讼就案件事实能够得到相对稳定的裁判结论并对该法律后果具有可预见性.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所在,刑事裁判的确定性及其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裁判的确定性应当作为刑事裁判的重要属性,予以探讨.如今法官虽然不再像传统自由主义法学所要求的那样过于机械地执行法律,对事实和法律的确认可能并不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确定性,在承认司法推理中的主观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克服司法过程的任性与恣意,实现刑事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应当成为我们需要的研究的课题.本文对影响刑事裁判确定性的三个主要因素裁剪事实、弹性规范、刑法不典型进行了评?并对实现刑事裁判的确定性提出了三条进路:法律解释的互动、理性程序设计、建立示范案例库.  相似文献   

19.
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典型代表,是由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实验室OpenAI研发并推出的一款基于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的大型语言模型,该应用一经问世便风靡全球,掀起一场广泛且深刻的大讨论。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向有感情和通用人工智能的发展目标迈出了一大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被认为正在重塑着人和人类社会,人类在享受新技术带来的便利时,也将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突出地表现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人的异化,重塑人的交往、人的思维和人的劳动。信息时代人的异化问题的研究,需要从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规定出发,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深入分析人的异化现象,并为应对人工智能引发的危机寻找突破口。人的本质具有三重内涵,即交往、思维和劳动,交往是人的本质的独特体现,思维是人的本质的现实表现,劳动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随着认知技术与神经科学的迅猛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其独特的模拟能力,表现出对马克思所描述人的本质的异化的确证,即人的创造物威胁着人的主体性发展。包括:人-机交往、数据化交往、数字化生存引发的人的交往异化;人机结合、依赖智能、机器生产带来"超越"的人、"弱化"的人、"虚无"的人;人与物、人自身的劳动异化等。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人的异化危机,亟须价值理性在智能时代的回归与复兴,亟须正确认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价值与限度,亟须重视对人的生命的终极关怀,因此深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人的异化的反思,一是要重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即认识到人工智能不过是人类的"新工具"、认识到"新工具"的与众不同、用好人工智能这个"新工具";二是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价值与限度,即必须回归人类自我价值审视、实现人工智能自我价值塑造、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限度;三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应然归旨,即构建可控的、安全的、可靠的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20.
简化裁判文书体例和说理是提升诉讼效率、适应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前,通用的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式样单一、内容繁杂冗长,已无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效司法的需要,难以与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匹配,束缚了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诉讼效率,需要从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出发,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在加强说理和法治宣传的同时,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简化,创新裁判文书的式样,拓展无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当事人司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渠道,做到程序规范、格式简化、说理透彻、处理得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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