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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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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重整是一种融合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的机制,是在当事人庭外重组谈判基础上借助司法重整程序保护的制度改进方案.其目的在于克服庭外重组和传统重整的弊端,巩固庭外重组协议的效力,并减少重整的成本和提高重整效率.为此目的,预重整的功能应是"程序衔接"和"效率促进".预重整既不同于纯粹庭外重组也不同于传统破产重整,而是一种"混合"型程序.它兼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强制,故具有私人与国家干预的双重属性,但以私人属性为主.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并出台了自己的规则,呈现出"中国式的预重整"特点,在肯定其积极作用同时,在预重整的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等基本问题上也需反思,以期为我国破产法修改中确立统一的预重整规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韩国通合倒产法债务人重整程序中设立了调查人制度,调查人的主要职能是在法院的授权下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重整原因以及重整程序是否应继续进行等展开调查.为确保调查的客观性,法院对调查人的资格、调查内容、调查报告的提交日期以及对调查人的监督等事项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为了有效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倡导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基于域外发展趋势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等国际文件对困境企业拯救二元机制的规定,结合中国语境下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的实践情况,通过揭示法庭外债务重组无法避免的“钳制”问题和有限约束的“效力”问题,分析法庭外债务重组和法庭内重整相通规则与内在关系,明确了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的背景、原因和基础。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合理衔接还需要对衔接程序和衔接制度做出立法安排,主要包括预重整路径选择和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衔接主体和衔接效力等制度的设计。构建法庭外债务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合理衔接机制,不仅可以提高对困境企业拯救的司法效率,也为正在进行的中国破产法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5.
丁燕 《东方论坛》2021,(4):12-20
预重整制度融合了庭外债务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其核心内容之一为预重整融资,预重整融资债权的有效保障事关重整程序的成功与否.从立法价值维度分析,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侧重保障预重整融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融资信贷市场更富有活力与弹性.剖析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适用的两大核心规则包括确认为预重整融资债权提供的新担保有效且不能被撤销;明确赋予预重整融资债权以优先性.为回应我国信贷市场对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度移植国外立法例,以两大核心规则构建作为切入点,提出完善我国预重整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6.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7.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重建、重整。根据我国国有企业重整的特点,今后重整方式初步设计为完善《企业破产法》中关于企业重整的规定,建立“困难国有企业重组、重整基金”,建立“国有企业重整管理机构”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债务重组  相似文献   

8.
我国企业预重整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呈现启动节点多样性、效力扩张性等特点。预重整程序效力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具有参照正式破产程序规则的倾向。然而,预重整并非我国法定的破产程序,其本质上不具有解决破产分配与债务清理的功能,其不应被赋予集中管辖、诉讼中止、执行中止的效力。宜将企业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时间点作为破产临界期的追溯时间点,赋予预重整程序的启动具有破产撤销权时间起算点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因平台企业主体和债权人主体认识存在误区且缺乏互信、重整程序模式较为呆板而难以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将预重整制度引入平台企业领域,并结合平台企业的特殊性,从赋予多方主体程序启动权、界定预重整制度与邻近概念的关系、尊重私人意愿的同时尊重审判执行活动、确立禁反言原则并完善救济程序等方面对预重整制度进行改造,从而构建适用于平台企业的预重整制度,凸显其连接破产重整程序的桥梁纽带功能。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11.
在阐析企业财务重整的涵义及意义的基础上,对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两种方式作了比较完整的论述。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财务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加重债权人经济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等。从加强财务重整法规制度建设,加大管理力度,开展财务重整审计,保护相关者利益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制度可从三大方面进行完善:在审查适用时,应当把限定重整的适用范围和 "有重建的希望或价值" 增加为重整申请的审查标准;在适用重整过程中,应增加债权人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在现有基础上细化对"债权人分组"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重整计划的"通过标准";在监督方面,鉴于我国破产案件的一审终审制,应建立明确规定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共同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4.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15.
论个人重整     
个人重整是一些国家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之后关于个人破产的另一重要制度设计。破产清算制度强调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重整制度则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三种制度各有其存在价值。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关于个人重整制度的立法实践表明:清偿债务是个人重整制度的首要目标;自愿性是个人重整制度的基本特点;最低清偿水平是个人重整方案的基本要求;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是个人重整制度社会利益本位的集中体现;破产免责是债务人选择个人重整程序的重要动力。  相似文献   

16.
重整制度是以恢复债务人正常经营进而避免其破产为目的的制度,以阻止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前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包括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衡,在重整制度中有必要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重整计划这一环节包括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从这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7.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制度价值落实的关键期间。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相关债务为共益债务,但学界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生债务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共益债务或普通破产债权的不同裁判。重整计划是法律规范性与契约自治性交互影响的产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虽不属于重整期间,但仍处于重整程序之中。基于债务人经营活动维系和民事相对人信赖利益保障的考虑,应当将新生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此外,为消解因债务人道德风险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综合运用民事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制度,并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8.
公司重整制度在我国最新的破产法中被引入,这意味着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重整的目的是拯救面临困境的企业,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大公司的破产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当下,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的一大挑战。本文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评析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保护机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重整立法。  相似文献   

19.
作为高度发达经济体兼我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荷兰的企业破产立法进程值得研究。以对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性为视角,企业破产法可以被分为“债权人友好型”与“债务人友好型”两大类型。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荷兰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这种政策惯性与该国特殊的信用体系、市场结构、重商文化密切相关。但随着全球不安定因素的增多,荷兰立法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重整制度的价值。《重整法案》的生效标志着荷兰企业破产法正式转型为债务人友好型。该法案创新性地构建出重整专家制度,并确立了“最大化灵活性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于我国而言,不仅可以借鉴荷兰企业破产法中某些具体的规则,还更应从荷兰的经验中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常态经济形势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20.
依《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发生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之情事,其处置路径过于僵化,即仅限于消极式的终止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人权益之维护缺乏必要的救济。另外,混淆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因与破产原因,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上述立法模式不尽妥当,实有修正检讨之必要,应当对“不能执行”或“不执行”予以界定,视情形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体化的处理。其可能的处置方式包括:更换执行主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变更重整计划、强制执行、撤销重整计划、程序转换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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