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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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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恢复性司法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漏,从回顾性思路转向前瞻性思路,把注意力从如何惩罚或康复犯罪人转移到如何更好地恢复被害人和社区,是一种超越传统刑事司法的新解纷方式。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是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不可取代的主体地位。刑事司法关系也不再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对抗的直线型联系,而形成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互相依托的三角形关系。恢复性司法是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蓬勃发展的产物,给刑事司法改革带来社会和谐的希望。  相似文献   

2.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需要给予报应的针对国家的行为,犯罪必须接受惩罚,惩罚表达了社会对犯罪的谴责和对正义的追求,并且也可以用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企图破坏社会规范的人。支配传统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是报应性和惩罚性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崭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害人及其亲友、整个社区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最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就是所谓“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或“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恢复性司法运动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则开始扩大至成年人犯罪,并且由最初仅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财产性犯罪向现在的严重犯罪甚至暴力性犯罪扩展。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3.
目前,中国学术界对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的研究存在某种“断裂”倾向。实际上,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这两种制度原本就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共性与契合:一是具有共通的理论基础,体现了相同的价值理念;二是都体现了对刑事诉讼中个体权益的关注,顺应了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三是辩诉交易是刑事和解的体现,刑事和解又是辩诉交易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因此,应当从理论上实现两者的对接,从弥合与互补的角度,审视二者的辩证关系,并将它们作为构建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4.
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推崇恢复性司法的呼声很高,认为恢复性司法注重被害人法益和感受,着力于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疗伤和社区秩序的恢复,适合当今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趋势,其所代表的恢复正义理念将取代或正在取代传统刑罚模式所隐喻的报应性正义,甚至国内刑事政策所提倡的刑事和解即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实践,并收效良好.但恢复性司法所树立的理念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并不完全融合,国内的刑事和解制度也不同于恢复性司法,因而恢复性司法至多承担传统刑罚模式的补充,并不如人想象的那么完美.  相似文献   

5.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中一项具有特色的制度,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渊源、发展以及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探讨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和缺陷,提出我国若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应限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法官的正式审查并确认辩诉协议的效力;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应参与辩诉交易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宽恕,对构建恢复性司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宽恕能够消除愤恨,让生活得以继续。宽恕能够使被害人理性地对待犯罪人,与犯罪人重建一种新型的、建设性的关系。宽恕是刑事和解的基础,恢复性司法倡导合情、合理、合法的纠纷解决规则,迈向理性的和解。  相似文献   

7.
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方,他们的权益保障程度是衡量一国刑事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尺。我们应该着力探讨恢复性司法中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被害人为中心,从关系的角度深入发掘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恢复性司法的互动关系以避免受害人恶逆变。  相似文献   

8.
国内对恢复性司法制度及其理念,尚存有各种不同观点。同时,我国学者目前对该项制度的理解本身存在着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个人权利对国家公权的挑战、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仅在于将社会秩序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强调恢复性司法就意味着排斥刑事司法裁判权等误区。出于对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对犯罪人有利改造以及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之考虑,我国迫切需要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以解决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与无奈。恢复性司法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为中心,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其制度应与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并行,亦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的刑事和解不是西方舶来品 对于在我国兴起的刑事和解,有学者指出,"时下我国刑事和解的兴起,固然与借鉴西方的司法和解理念、制度如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等有关系,但刑事和解的兴起主要不是西方经验,而是东方经验."还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实验,刑事和解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的制度探索."笔者赞同这种说法,从我国刑事和解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过程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和解是司法实践中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上的改革,而不是西方舶来品.  相似文献   

10.
司法改革逐步迈入深水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员额制等诸项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要求优化有限司法资源的配置、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辩诉交易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参照,正式被纳入司法改革的探索范畴。研究辩诉交易之中国适用实际上是在探讨一种法律制度的移植,必然要考虑中国的现实语境。辩诉交易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中虽有观念、制度、法律层面的水土不服之处,但也不乏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相契合的生命力。我国所移植的辩诉交易更多的应是一种程序理念而非一种制度设计。对不起诉、刑事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简易程序等源自本土的辩诉交易有益实践进行整合、梳理与拓展更能克服制度碰撞产生的"排异现象",促进不同法律传统交融、培育适应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本土资源整合之后所形成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仅仅是静态层面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的运行尚需要二元递进式的程序设计、证据开示、沉默权、律师参与等制度保障作有效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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