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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其基本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四种。应对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以进一步完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与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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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也应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加以确定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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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法轻视和缺乏私法保护,使证券民事责任体系的建立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法上最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对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归责原则,有必要从法理上一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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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 ,被看作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有效的法律手段 ,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理应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中国具有“重公轻私”的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不完善性及现阶段具有的体制性缺陷 ,使得这一问题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同时 ,诸如红光实业、银广夏等股市大案的发生 ,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本文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比较、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作了分析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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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被看作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理应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中国具有"重公轻私"的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不完善性及现阶段具有的体制性缺陷,使得这一问题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同时,诸如红光实业、银广夏等股市大案的发生,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关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本文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比较、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作了分析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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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因果关系、归则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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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奕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4):34-37,43
因果关系是决定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裁判结果的核心因素之一,而侵权责任则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基点。对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可借鉴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采取推定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从而使投资者跨越求偿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碍。应引入”重大性”标准作为确定因果关系的因素,允许被告以信息并非重大信息抗辩;在确定法律因果关系时,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剔除,最终确定信息披露者的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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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有利于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实现机制进行评析和探讨 ,并提出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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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侵害广大消费者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缺乏规定,学术界对此争论不一。从法理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名人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代言时,应与广告主、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有轻过失时,应承担10%的按份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信赖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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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与系统性偏袒之矫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在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系统性偏袒均严重地阻碍投资者诉权的行使.集团诉讼有助于克服这种系统性偏袒,使原告和被告真正实现平等.同时,集团诉讼制度的引入,可以诱使上市公司选择不造假或虚假程度较低的策略,更为有效地遏制证券市场上造假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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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拟从虚假广告及其代言人的基本概念人手,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剖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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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中最为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文对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行评析和探讨,并提出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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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9-11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将会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准确和公正。对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进行法律规制意义重大。借鉴世界各国对虚假陈述法律规制的经验,规制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院的准确裁判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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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律师证券业务的监管性以及专家职责性,律师应该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律师承担此责任的规则原则应是过错推定,在一些情况下,律师可以免除责任。支付赔偿金作为其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主,而赔偿金的主要来源,则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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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的专业人士职责性及其社会责任的存在,是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律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专业人士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般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认定的层面,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引入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结构;在律师过错的认定上,应将"勤勉尽职义务"视为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直接负责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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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