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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3,(5)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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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43-46
正川人社发〔2014〕3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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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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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46-46
正川人社函〔2014〕73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