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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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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理论上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顺位效力和完全效力.《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保全效力,但该条规定不合理、过于简略,无法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通过解释保全效力、运用顺位效力、借鉴完全效力并解释《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第1款之规定,可解决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中的司法疑难问题.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具有特殊性,常发生非因预告登记权人过错导致预告登记无法转为本登记的情况,应基于预告登记僵局破解、利益衡量和预告登记本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之功能,赋予预告登记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改采相对无效规则,规定顺位效力、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若相关规则保持不变,可限缩解释保全效力,以目的解释增加顺位效力,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完全效力和优先受偿效力,以此解决预告登记效力规则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稳定、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重要社会价值。本文就预告登记的特征、性质、效力进行了分析,并从预告登记的立法完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和程序、登记效力等方面来探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4.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入手,阐析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内涵及基本特征,论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提出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等,明确了学习和研究不动产预告登记,对于预防"一房二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商品房"一房二卖",保障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效力的界定尤为重要.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 条对预告登记做了相应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本来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其理解时应当符合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的范围为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保存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物权法生效后,应妥善处理预告登记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中间处分行为对物权效力的影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对于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制度还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修正.根据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以提高效率,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以保障效易安全;采用合适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主义,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建立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市场处于初建阶段,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文章在借鉴国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如何建立我国的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意在从制度上杜绝房地产商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切实保证购房者取得其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干预告登记的规定,分析预告登记的特征、性质、适用范围、效力,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借鉴实践经验,指出了预告登记应该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不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应当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效力、登记前引入公证程序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所采纳,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并没有这项制度。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对如何在我国建立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浅析《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经预告登记后的这种物权变动请求权不是一种物权,仍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本文以此法条为依据,分析了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问题,认为在解决预告登记请求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冲突问题上,应该加强开发商资质认证和监管,抬高开发商入市门槛,加大开发商的责任,由其出资建立行业性建设工程风险防范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房屋未建成功建筑商垫付的工程款和退还预购人的预购款,同时预购人办理预告登记也应交付一定比例房屋预购款,预交款也应专项立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以利于开发商资金周转,弥合各方需求。  相似文献   

16.
保全性裁判抵押权是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创立的一种新型抵押权形态,它既是一种保全措施,又是一种担保物权。保全性裁判抵押权不但能够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能够对债务人起到威慑作用,这种抵押权在法国很受欢迎。我国司法机关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中广泛使用查封措施,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不动产查封在办理登记后已经享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鉴于在查封登记的不动产上实际上存在一个没有抵押权名义的抵押权,因此建议我国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借鉴保全性裁判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环节之间存在“时间差”,为房屋双重买卖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在房屋双重买卖中,三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交易环节来看,我国房屋双重买卖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基于“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公示制度是解决此类纠纷,平衡各买受人间利益的根本法律手段。因此,一是有必要澄清来自“公示对抗主义”的曲解,承认“物权行为”并吸收“分离原则”,充实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二是通过比较“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优劣,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立“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而对其登记效力未予明确 ,部门规章规定又与之不一致 ,造成司法审判结果的不一致。本文从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法律制度入手 ,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法理依据 ,指出应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原则 ,废止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共有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预告登记制度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明确下来,但学界对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构成要件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必要在借鉴大陆法系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中,吸纳各国相关制度之合理因素,对这一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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