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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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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2.
公司重整制度在我国最新的破产法中被引入,这意味着重整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重整的目的是拯救面临困境的企业,也是为了避免由于大公司的破产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当下,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的一大挑战。本文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评析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的相关保护机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重整立法。  相似文献   

3.
在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取决于整个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批准制度作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的重要制度之一,应发挥实质性作用。破产法修改背景下重构重整计划批准制度,应在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环节建立重整企业筛选制度,准确识别重整对象,给予普通债权人基础性保护;准确定位重整计划中正常批准程序和强制批准程序的关系,调整和确立重整计划的批准规则,以给予普通债权人更具实质意义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成为挽救困境企业最有力的破产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与实践经验,仍有一些法律规定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从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出发,指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应当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审查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要重视保护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组别中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重整计划执行主体特定情况下的调整以及重整计划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  相似文献   

5.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保存企业。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执行当代破产法的一大趋势,应体现并贯穿于公司重整制度自始至终的每一环节。  相似文献   

6.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重整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破产、保存企业。重视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执行当代破产法的一大趋势,应体现并贯穿于公司重整制度自始至终的每一环节。  相似文献   

7.
破产重整是对濒临破产的企业实施拯救并促使其得以复兴的特殊法律制度。债务人重整能否成功与重整机构的选任机制休戚相关。世界各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设计分为两类,即偏重债务人利益的模式与偏重债权人利益的模式。这两种模式不仅体现出了对债务人、债权人的不同态度,还体现了更深层面的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即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我国的破产立法应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8.
论个人重整     
个人重整是一些国家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之后关于个人破产的另一重要制度设计。破产清算制度强调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保护;破产和解制度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个人重整制度则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三种制度各有其存在价值。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和台湾地区关于个人重整制度的立法实践表明:清偿债务是个人重整制度的首要目标;自愿性是个人重整制度的基本特点;最低清偿水平是个人重整方案的基本要求;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是个人重整制度社会利益本位的集中体现;破产免责是债务人选择个人重整程序的重要动力。  相似文献   

9.
新<破产法>构建重整制度后,上市公司成为了适用该制度的主要主体.破产重整虽以社会利益为首位,但仍应对债权人的利益加以平衡保护.本文以新<破产法>实施以来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2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在买壳上市的模式下,债权人由于不能分享上市公司壳资源所带来的价值,其利益实际上是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对此,应该修改现有的债权人重整利益是否合理的评价机制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0.
2002年俄罗斯破产法完整地规定了"企业挽救制度",即重整制度(реорганизация)。在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调查制度(наблюдение)设置集中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念,对债权人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作为高度发达经济体兼我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荷兰的企业破产立法进程值得研究。以对破产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差异性为视角,企业破产法可以被分为“债权人友好型”与“债务人友好型”两大类型。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荷兰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型迟来了一个多世纪。这种政策惯性与该国特殊的信用体系、市场结构、重商文化密切相关。但随着全球不安定因素的增多,荷兰立法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重整制度的价值。《重整法案》的生效标志着荷兰企业破产法正式转型为债务人友好型。该法案创新性地构建出重整专家制度,并确立了“最大化灵活性原则”在重整程序中的核心地位。于我国而言,不仅可以借鉴荷兰企业破产法中某些具体的规则,还更应从荷兰的经验中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常态经济形势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2.
试论代位权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而赐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行使方式.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两种价值,从而保全债权.  相似文献   

13.
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合同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适当限制,是和解与重整制度利益冲突调整结果的必然要求;在对有担保债权优先性予以限制的同时,仍要对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实行优先保护,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赋予有担保债权人的相关表决权。  相似文献   

15.
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追求,使其可能难以接受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结果。为了保障重整目标的实现,我国立法应尽快完善,明确限制其担保权行使的具体范围,同时设定相应的补救条款,使其利益免受不公平的损失。如果债务人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则重整中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的地位,以保障破产重整顺利进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的实施才刚起步,效果尚需观察。传统清算等破产法律制度给人们造成的固有思维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立法价值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处理好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正确、恰当地把握利益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17.
1 企业整顿,也称公司重整,或称公司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公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公司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也称为破产保护制度。公司整顿制度首创于英国,称为公司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国(称公司重整)、日本(称为公司更生)等其他国家,逐渐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继和解制度之后防止大企业破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商品生产的历史从来就是竞争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为了解决竞争中失败者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债权人之间为各自利益的实现而竞相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形成的  相似文献   

18.
破产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经常发生的事。这是在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时,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调和资本家们,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人)之间利益的有效手段,以免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的不诚实、无能和不幸。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度保障的缺位使挽留关键职工成为企业重整实践中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共同面临的难题.在实体制度建构上,一方面将关键职工挽留计划作为破产重整薪酬制度外的商业化安排,并依此将职工挽留费用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款"其他债务",赋予其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确保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对挽留性质计划中企业高管的适用条件、金额进行限制.对激励性质计划应要求约定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全体无担保债权人获益.在程序制度建构上,确立以债权人会议为主,法院"听证+许可"为补充的决策体系,完善以主动披露为主,被动披露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关键职工挽留计划审查思路,法院可通过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多维度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0.
假执行是中国台湾地区为确保获得未确定的终局判决的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得以实现,防止败诉的债务人逃避责任、恶意上诉、拖延时间,而设立的一种暂定性权利保护手段.它有力地保护了上诉期间及二审阶段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又能保证不过分或任意地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是一种精密的制度设计.文中试图从理论层面对假执行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对该制度的利弊得失予以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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