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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正确。在诉讼中,证据并不就是事实。而事实并不是人。证据作为在诉讼中证明待证事实的根据,必须有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去收集并向裁判者举示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中的证据与事实,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是事实的载体,“人证与物证”是证据的存在形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并不是证据,而是证据中蕴含的证据事实。证据并不就是事实,但证据必须蕴含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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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设备展现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可在诉讼中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电子证据的构成内容以及表现形式决定了不应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之列;同时,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也不利于在诉讼中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应有作用。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以电子化的方式记载了人说的话及当时的情形、对物的动态展示及将文书内容声音化及图像化,并不存在与传统证据相并列的独立的特质,不应被定位为新的证据类型,而与书证的特质较为相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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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传统概念入手,逐步揭示出事实-证据事实-证据的不同之
处,并将证据与事实之间联系的中介—事实信息引入证据概念,从而揭示证据的本质不是事实,而是事实信息的信宿。人们只有通过对证据中蕴含的事实信息的认识,才能发现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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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证明原理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1):22-26
法庭上对网络证据进行调查时,举证一方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举证证明,把网络证据中的信息当庭转换为感官可以感知的表现形式,以供法庭获取。通过对网络证据的调查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案件事实有关,必须进行分析、提炼和加工,萃取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形成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证明,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调查、分析网络证据得到的证据事实,依据经验规则来推断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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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任何证明活动都有一定的证明原则作指导.在中国封建社会"以情折狱"原则是司法官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判决案件时所遵循的准则.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有关于"以情折狱"原则的直接或者间接提法,而且历代封建王朝所适用的对案件进行证明的方式,也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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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笔者 认 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就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被告人 和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 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①,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之不利法律后果。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之要求。我国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 我 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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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初步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手机短信证据效力是指它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手机短信具有信息保密性和内容准确性等特点 ,它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面形式 ,并符合证据原件规则的要求 ,目前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已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在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是明确的。为保障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在实践中应恢复手机卡实名制 ,并应加强对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和加快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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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