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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某原为某公司技术部主任,公司曾派孙某出国培训半年,事先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孙某应为公司工作2年,如违约赔偿公司培训费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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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到某船厂应聘焊接岗位工作,经考核,2007年6月刘某等25名应聘人员与船厂、某职业中专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职业中专按照船厂船体焊接技术要求对刘某等25人进行技术培训,期限4个月。培训期间由职业中专进行日常管理,其他相关费用由刘某等自行承担,船厂按照1万元/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期满后,刘桌等进入船厂实习,实习期间,船厂支付部分生活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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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服务期协议争议处理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额外出资培训后,与其订立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此衡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获得劳动者付出的相应劳动,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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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刘某2010年9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10年的服务期和2万元违?约金。2012年4月1日,刘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并一直工作到4月30日。5月1日,刘某向公司提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负责人却说刘某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了两周的岗前培训,现刘某在公司刚工作一年零八个月,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应当先向公司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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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某企业在其招聘广告中要求劳动者承诺终身服务,涉及服务期规则的适用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存在对劳动者过度保护的倾向性,劳动者约束性条款数量较少。而服务期规则作为用人单位长期留用人才的唯一法律依托,存在着可设定服务期的事项范围过窄、违约金条款不具有应有惩罚性的问题。服务期规则的不健全把企业吸引和培育人才的手段引向异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现行服务期规则进行突破的裁判或未突破现行规则但裁判结果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况。针对现状,建议拓宽可设定服务期的事项范围、改进违约金规则使其具有惩罚性来保障企业人力资本投入上的合理利益,同时规定最长服务期限来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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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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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共发生培训共费用12000元。培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员工培训合同书》一份,该培训合同书第十一条内容为:“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为人民币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300%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张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先后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2015年6月15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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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劳动者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的用人单位是否承继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未达成协议时,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按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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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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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某以家里有事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之后,王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申请称,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导致其辞职的主要原因,只是因害怕写明原因后,公司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才将辞职原因写成家里有事,但甲公司侵犯其权益是事实,且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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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何某于2007年4月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何某的工资为每月8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继续在该物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9日,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过讨论,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何某2008年5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