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或者增设高利放贷罪,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确保适用法律统一,实现类案同判。同时,依法惩治因民间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效防治高利放贷。  相似文献   

2.
非法经营罪的现行立法因其有"兜底条款"而被认为是立法技术的一个成功体现.但是,"口袋罪"又让非法经营罪的现行立法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应然价值面前显现出缺陷.现已进入非法经营罪规制范围的行为类型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从而使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和司法更加精准到位.  相似文献   

3.
食盐问题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因此现行刑法将非法经营食盐行为规定为犯罪。但该罪的成立前提即食盐专营制度本身就不尽合理,而规定该罪的主要目的又在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而非维护市场秩序,因此,为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客观规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关系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即应对非法经营食盐行为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4.
发放高利贷行为严重损害借款人的财产权,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且容易成为其他刑事犯罪的诱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现行刑法框架之下,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发放高利贷行为符合本罪罪质的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合理性。对于应受刑罚处罚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认定要基于放贷主体、对象、借款利率、次数、金额、催债手段、是否以此为业等因素综合考虑,刑法在此的介入要适度,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发放高利贷问题时要统一思路,做到同案同判,以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包括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等立法性文件。上述文件明确列举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行为方式;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的可能性;非法经营罪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口袋罪。  相似文献   

6.
网络刷单炒信被司法定性为非法经营,但却值得商榷。首先,非法经营罪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防止国家特许经营制度被侵犯,与刷单炒信侵犯的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大相径庭;其次,网络刷单炒信虽违反“国家规定”,但是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其虽然属于“违法经营”,但因为不存在相对应的合法经营而不属于“非法经营”;最后,司法定性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刷单炒信社会危害性巨大,并且是在舆论压力之下无奈的司法犯罪化。因而,司法者应当有气度容忍社会不公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非曲直判断舆论风气而维护司法独立,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并响应刑法谦抑性,当为司法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7.
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解释的扩张,已经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其旨趣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反垄断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甚至会撼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废除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8.
面对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趋向,应当首先对其中心词“经营”通过整个法规范体系的实质要求来限定其为中性,以达致其保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然后对其所“非”之“法”进行具体引用,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于“空白罪状”.但是此处前置之“法”显然不足以呼应信息时代罪情的发展,这倒逼着司法解释以解释法律之名,行类推“国家规定”至准“国家规定”之实.通过立法解释等最高立法机关的“决定”适当提升部分部门规章的“规格”,补足刑法罪刑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是复原刑法目标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和谐共生”关系的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9.
买卖"代扣分",受到刑事追究 丽丽从事"驾驶证代扣分"中介活动,短短数月,共联系"驾驶证代扣分"业务三十余起,从中获利近二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解释方法的桂冠当属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应以目的解释最终决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罪刑式规范条文具有特定的保护法益内容,对各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符合该罪的法益保护目的。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遵循一定方法,确定各罪的法益内容。如诬告陷害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次要法益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特定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务中曾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实际上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并未侵犯该罪保护法益,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57-166
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如何入罪,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准确界定高利贷行为内涵的基础上,针对普通高利贷和暴利贷两种不同类型,从形式层面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违法性判断,从实质层面进行公平、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评价和选择,以寻求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正当根据。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系1997年刑法典新增设之罪,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极为典型。本文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探讨本罪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高利贷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刑法中的高利贷是指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而放贷,并以暴力催收来降低放贷风险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其犯罪性和可罚性并非基于放贷本身,而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引发暴力催收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是为了预防暴力催收犯罪而提前惩罚放贷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高利贷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与高利转贷罪相比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对于不以暴力催收为后盾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相似文献   

15.
郑飞  贾楠 《理论界》2009,(8):83-86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然而围绕该罪的争论始终没有结束.本罪罪名的确定存在着范畴认识不清的困惑,应定为"背信处分财产罪".本罪可以由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也可以由监事、独立董事等监管人员实施,还可以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在犯罪的认定上,应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义务可比性、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可比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结果可比性多项参照数据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6.
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司法犯罪化现象越来越普遍,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是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比较固定化的司法定性,但无论从技术的运行特征来看,还是从行为的违法性来分析,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很难与现行刑法中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吻合。事实上,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原游戏程序的修改,从而增进游戏功能和效率的行为,而慎重适用刑法规范调整网络游戏外挂现象,既能最大限度实现非刑法制度的规范价值,又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保障性规范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是因为修正前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存在设罪模式滞后、行政处罚前置失当与刑事责任配置过轻等明显的立法缺陷,难以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大程度上放纵了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行为的不法分子.为消解这些立法窘境,《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了本罪的设罪模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正了行为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结果犯向行为犯的华丽转身,契合了“严而不厉”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向.并且修订后的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即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准确把握以及本罪在司法适用时与相关罪名的界分与竞合.  相似文献   

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四个要件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虽然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20.
<正> 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打击经济领域和政治文化领域中危害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毫不动摇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一项重要保证。”为此,有必要搞清楚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的含义、范围、本质、特点及其产生的根源等问题。(一) 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是指利用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攫取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它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读职罪中的有关罪行。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指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