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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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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作了比较;论述了标准条款和格式条款无效的具体规定;阐述了格式条款与标准条款对争议的解释原则和方法;对格式条款存在的不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文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关系入手 ,着重对格式条款的内涵、格式条款的无效和格式条款的撤销及变更进行了理论探讨 ,以期对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应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保护相对人利益是规制格式合同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合同法》第41条后段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显然,这一规定只考虑了在多数情况下非格式条款有利于相对人,而没有兼顾特殊情况下格式条款也有可能更有利于相对人的客观实际,因此,该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既然《合同法》已规定了“条款有疑义时为不利于使用人”的原则,则没有必要再做出第41条后段的规定,否则,有“添足”之嫌。  相似文献   

6.
本文根据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全面系统地探讨了格式条款的特点 ;分析了提供格式条款方应履行的提示、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论述了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仅用了第 39、 4 0、 4 1条三个条款来规定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 ,它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不够准确 ,既没有将格式条款最本质的特点规定在内 ,也没有就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与效力规则相区别 ,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便。因此 ,《合同法》的“格式条款”有必要作出相应的修订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是我国合同法中新规定的一种合同条款,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极容易造成不公平,因此,必须对其加以强制规定。文章对格式条款效力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格式条款效力规制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9.
格式条款自问世以来就被定罪为“契约杀手” ,认为其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 ,应加以严格的法律控制。本文通过对格式条款的法理分析 ,认为格式条款正是在契约自由的旗帜下发展起来的 ,其仍以合意为基础。并基于此 ,通过理论分析及针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提出我国应采取的法律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10.
在《合同法》出台前 ,有关格式合同的论著颇多 ,但《合同法》颁布后对此评述的文章则鲜见 ,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却并非尽善尽美。就此 ,本文着重分析了格式条款效力的三种情况 ,尤其是指出了对免责条款规定的不足 ,在肯定第 39条与第 4 0条矛盾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了完善方式 ,以期在未来民法典中对此内容的规定能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   

11.
格式合同(条款)的界定是对其进行特别规制的逻辑前提。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只有在形式上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特点,在实质上具有附从性的条款,才是格式条款。一方使用示范合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示范合同也有作为格式条款予以规制的可能。相关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应作检讨。  相似文献   

12.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13.
格式合同,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公用事业领域,尤其是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业……  相似文献   

14.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认定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无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者通常情形下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5.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认定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无效.所谓“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者通常情形下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40条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比针对个别磋商条款的效力规则保护更强,是因为格式条款不可商榷,对条款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作了一定限制,合意度不足,因而需要相应关照条款接受方,保障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趋于等价,即提升均衡度。格式条款效力规则仅适用于格式合同中的附随条款,核心给付条款则由显失公平规则调整。判断格式条款效力应着眼于合同整体,判断利益分配的均衡度,而非孤立地评判某个条款。格式条款效力判断因素至少包括设计条款目的的正当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类型、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商业惯例等等。  相似文献   

17.
格式条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市场日益自由化 ,因法制的不健全 ,以经济强力剥削弱者的现象日益增多 ,其中最明显的是以合法外衣而掩盖的部分格式条款合同。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新《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 ,讨论格式条款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范性质存在差异,但两者是从不同的层面来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第39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比第40条更为合理和科学,适用性更强,因而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将两者相结合来考量,避免草率地得出否定性结论。  相似文献   

19.
格式合同的产生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价值,但也严重威胁着合同的自由与公平,使契约自由和正义原则受到了限制,带来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概念不严密,内容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完善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天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一部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相似文献   

20.
格式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条款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而产生的,因具有高效性和不公平性的两面性,以及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背离而成为各国法律的规制对象。我国《合同法》主要从提供方的法定义务、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其内容尚有待于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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