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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在当前中国的法制框架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无法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对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面临诸多困境。适当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经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管辖及审理方式等的制度设计,是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我国环境信息的公开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方面。这种政府主导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模式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存在明显不足,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完善。未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应以公众参与为本位,除了健全和落实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外,还要注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以及环境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经三年多,但仍存在制度不完善、公开力度不足、公民参与能力不够等问题。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建设,逐步拓展信息公开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基础上的公民有序参与,是当前我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步入网络时代后,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在这个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最大限度开放政府信息,方便公众自由获取、使用和分享.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不适应这一进程的情况,如门户网站建设水平低,重复建设,信息发布效果差;政府信息管理水平低,纸质化保存甚至成为制约公开的因素;公开范围也还比较有限,不但对政府信息的范围界定比较狭窄,限制申请人的资格,而且还往往会对信息用途作出审查干预.这些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身的不足,也是其无法适应网络时代发展的表现,应当逐一解决完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步确立了一定的雏形,然而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其仍然暴露出种种问题和缺陷.文章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渊源、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三个方面分别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合理设计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顺利推进提供些许帮助.  相似文献   

6.
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府廉政建设,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也是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关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着政府信息公开的阻力较大、公开的内容有限、公开的渠道较窄、缺乏制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应树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加大政府机构的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相似文献   

7.
2008年5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颁布.《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实施五年来,省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本文比较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指数、组织机构建设、制度规范与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绩效情况和政民互动情况.相应的对策建议:深化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及重点信息公开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与流程.  相似文献   

8.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实现公民环境参与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以立法的方式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多数国家在信息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与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有待于完善。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对国家考试信息是否豁免公开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所采理由各不相同。究其根本,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和理念上的墨守成规造成了国家考试信息公开的困境。对此,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框架下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当然在目前相关法规未修订的情况下,应对答卷等国家考试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还应提高行政机关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民主权宪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有效途径。政府信息公开起源于北欧,相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亚洲地区获得迅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至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然存在公开"难"、申请"难"和诉讼"难"等问题,我们应该从观念更新、制度配套和法律保障三个方面来大力推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11.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构筑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发布、接收和告示的信息渠道,以保证立法活动正常进行,并将法律适时公布于众,使民众知晓,充分发挥法律治理国家的职能。在法律制定方面,宋政府广泛征集意见,集思广益,注意收集法律反馈信息,减少立法失误,提高立法效率。宋法律制定后,统一由进奏院递送传达,采取榜示公告的形式公布于众。宋在大赦诏书的颁布、大赦仪式,法律的接收登录和编集保管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法律信息畅通无阻。这对于完善宋代法制,强化专制主义统治,无疑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康雍乾时期的奏折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傅礼白 《文史哲》2002,(2):20-26
奏折制度产生于康熙时期,在雍正时期受到高度重视,得到充分发展,乾隆时期则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奏折从公开到秘密、从非正式文书到正式上行文书的演变过程是奏折制度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奏折制度具有信息收集、谘询、协商、沟通、监控、指导命令等新功能。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强化信息收集能力的一个政治产物。奏折制度蕴涵着理性决策的因素,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加强国家的政务决策能力和政治控制能力。但由于它是为君主服务的,因而也带有君主制度固有的一些弊端。  相似文献   

13.
沈开举 《河南社会科学》2012,20(4):6-10,107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间内,信息公开与民主制度并无关联,因为"精英民主"模式通常与保密文化密切相关,它既不鼓励公民参与,也不希望公民知悉政府的信息。直到参与式民主在近几十年取得主流话语权,信息公开才与公共参与一道成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而且未来必将有助于民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叶林  林一 《河北学刊》2007,27(6):181-185
公司信息是公司的最重要财产。公司信息报告与保密制度是弥合信息保密与公开关系、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公司法基础制度。在实证层面上,公司信息传递呈现了从经理—董事—股东—债权人的结构,应当按照有限公开、平等公开、分类公开原则,构造完善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以全面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信息报告,既是约束公司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5.
论明代密疏的保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剑 《文史哲》2004,(6):74-78
密疏是明代臣民上呈给皇帝的一种秘密上行文书。与普通题奏本相比,它有直达御前开拆,皇帝亲批而不需内阁票拟,亦不假他人之手高度保密等特点。保密是密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明代的君臣都有很强的保密意识,明代对密疏的保密,从密疏的誊录、进呈到最后的批出,都有严格的保密措施,正是这些措施确保了明代密疏的保密。  相似文献   

16.
政府应急信息协调能力是应急信息真实有效的重要保障.然而,应急信息包含的客观和主观成分却分别面临着信息孤岛和价值干预的双重挑战.信息孤岛现象在政府和社会主体中都有所呈现;价值干预则主要表现为应急信息协调过程中的本位主义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境定义的泛政治化.为消解这双重障碍,提升政府应急信息协调能力,必须建立标准统一、结构优良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科学高效的信息分析与多主体决策机制.  相似文献   

17.
杨丹  陈晓妆 《云梦学刊》2010,31(4):152-156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与新闻媒体都有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与媒体的相处现状不尽如人意,政府向媒体提供信息不充足,甚至隐瞒、扭曲事实,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缺失、社会公信力下降,这些都造成了政府与媒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何构建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和谐关系?一是政府要以民为本,主动搭建与媒体合作的平台,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提高政府官员的媒介素养,服务媒体,引导媒体健康发展;二是新闻媒体要通过矫治新闻职业道德缺失、创新政府新闻报道形式等手段不断完善自我,架起政府与公众互动的桥梁。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不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强化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有助于防止行政腐败,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透明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实证的角度出发,以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为研究对象,分析地方政府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成效及其存在问题,可以得知,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必要前提。  相似文献   

19.
从本质上讲,政府预算信息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公共产品,其产权属于社会公众所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客体有三个层次:基本信息、基础信息和基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重强调公开的是政府预算基本信息。客观地说,国家秘密和政府预算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依法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就成为影响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关键因素。推动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事业继续发展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二是改革修订国家秘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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