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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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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生老病死.人死后,就会发生继承.假如在被继承人(死者)、继承人或遗产所在地诸因素中其中之一涉及到外国,这就构成了涉外继承.众所周知,全世界有几千万华侨和华裔,遍布五大洲.有的国家的华人比例很高,如新加坡居民中有70%是华人,马来西亚华人占其总人口的37%.遍布全球的华侨,为定居国的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也积累了相当的财富,他们客居异域,但心系中华,与祖国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在另一方面,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外国人来华经商、旅游、求学和定居的也越来越多.从而,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案件将  相似文献   

2.
《小康生活》2005,(3):51-51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继承人的公民因犯罪获刑,除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否则法律并未因此剥夺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继承权人因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行使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   

3.
<正> 涉外继承,就是在继承法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外国因素(或叫外国成份)的继承,即或者被继承人是外国公民,或继承人中有外国公民,或可供继承的遗产部分或全部位于国外,或被继承人在外国死亡等。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的继承案件,就是国际私法中需要研究处理的涉外继承问题。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是一件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外国人在我国正当权利的保护问题。随着我国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们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有关涉外继承问题的案件也将日益增多,正确地处理好这些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这一制度。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为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核心,是代位人取代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似文献   

5.
限定继承制度与放弃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都有保护继承人的固有财产、不被用来强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作用。我国继承法对两种制度的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对继承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对遗产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没有做到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文章介绍了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现状,从引进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及时声明接受限定继承并制作遗产清册、设定遗产管理人等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评析与完善;介绍了我国放弃继承制度的现状,并从放弃继承的期限、方式和效力,放弃继承后对放弃的应继份的归属问题,关于放弃继承可否附条件或期限等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评析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所谓权利义务一致的遗产继承原则,其权利指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权,其义务主要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依此原则,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寡与有无应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有无相适应,并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继承债务。在处理财产继承关系时,应否坚持这一原则,我认为是应该肯定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在一个婚姻家庭关系中,就财产方面而言,享有继承权,就必须负有赡养、抚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包括扶养义务。因扶养是特殊情况,此略。下同。)只有履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继承习俗的影响,被继承人死后有数个继承人的,继承人一般并不立即要求分配遗产,往往一段时间后才进行分割。我国《继承法》并未规定继承人在这一期间的法律地位。对遗产分割前遗产的归属及各继承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解决共同继承纠纷,有利于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8.
代位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和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的不同,关于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5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新中  相似文献   

9.
继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制度的一个中心问题,与公民的财产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死者(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受死者生前财产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继承权,除依本人自愿和法律规定消失外,任何人不得侵犯。继承权的消失是相对继承权的享有而言的。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出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处分态度,我们可将继承权的消失分为积极的消失和消极的消失。  相似文献   

10.
<正> 研究近代泰国华人经济作业和历史资料,令人最感困惑的是有关华侨华人的人口数字。长期以来,海峡两岸传媒和海内外一般关心华侨情况人士,对泰国华侨华人数字所作的报导或估计并不相同,有的说有四百五十万人,有的说逾五百万人,有人甚至估高到一千万人。笔者学识有限,只想将手头搜集得到的近代泰国官方历年来公布的有关中国籍侨民统计数字,包括历年华侨移民数字、历年户口普查华侨人口数字、内务部华侨户籍登记数字、华侨归化泰籍数字、国内各府华侨人口分布概况以及三十年代泰国华族人口与华侨职业分类数字等,摘要篡辑,间或对某些问题,试作探讨,略陈管见,以供关心泰国侨情人士作为参考。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如何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为了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立法上有必要对遗产债务清偿作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遗产债务的范围应包括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继承费用、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遗产酌给债务、遗赠债务等。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我父母离婚后,父亲出国经商多年,前不久在国外去世。请问,我要继承父亲在国外的遗产,如何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读者:刘坤刘坤同志: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于国外,国内的子女也可以向国外的继承人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  相似文献   

13.
继承人旷缺是指继承人有无或生死不明的状态。为保障未知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继承人旷缺制度,并对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权利,以及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移交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网络时代中使得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其可以进行转让使得网络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构成网络个人用户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发生继承。但是仅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网络个人信息财产。  相似文献   

15.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相似文献   

16.
大多数学者认为继承制度中,遗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享有继承期待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继承既得权。对于继承权的性质,学者们有很多观点,大多认可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五大民事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之一。但没有给继承权作出明确的定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继承制度中不存在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前,遗产仍然归被继承人所有;继承权只是一种资格,而非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7.
涉外继承关系是指在继承关系中,主体(被继承人、继承人),客体(遗产)以及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死亡、宣告死亡或立遗嘱等),这三个要素其中只要有一个位于国外,就构成涉外继承关系。涉外继承关系可分为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关系,本文仅就涉外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由于各国继承法受本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宗教信仰、传统习惯,甚至是道德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继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上千差万别,使得涉外遗嘱继承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冲突。一、遗嘱继承的…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台湾海峡两岸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方面均采用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债务只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责任。其立法目的,无疑都在于公平的保护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至于其适用方面,规定得太过于简单。也正因如此简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已导致偏离该原则最初的立法主旨。现首先将简介我国台湾两岸地区关于遗产继承原则的选择过程,再以我国台湾地区做出的与限定继承原则配套的详细规定作对比,来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关于该原则的简单规定所产生出的问题,以期能对未来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9.
限定继承是我国继承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继承法采用了无条件的限定继承,法律只关注到继承人的利益却忽视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背于限定继承的宗旨。所以,有必要重构我国的限定继承接受制度,以完善我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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