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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被认为对许多问题是一种澄清,而邓晓芒对伯林的批判重新混淆了本已澄清的问题。邓晓芒不同意两种自由的割裂,批判为所欲为的消极自由。可是,伯林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非要为不受限制的自由辩护,而是要说明两种自由的混淆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伯林的自由观并无根本问题,问题在于他的多元主义,而邓晓芒在多元主义上的分析更是混乱,本文力图给予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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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被认为对许多问题是一种澄清,而邓晓芒对伯林的批判重新混淆了本已澄清的问题.邓晓芒不同意两种自由的割裂,批判为所欲为的消极自由.可是,伯林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非要为不受限制的自由辩护,而是要说明两种自由的混淆会导致严重的问题.伯林的自由观并无根本问题,问题在于他的多元主义,而邓晓芒在多元主义上的分析更是混乱,本文力图给予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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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通过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揭示了自由的四种悖论,并且通过分析指出导致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一元论的价值和文化论,认为平衡和协调两种自由、采纳多元主义的价值和文化观是解决自由悖论的关键。但是伯林并没有清楚地阐明平衡两种自由的合理策略,他所阐述的多元主义的价值和文化观也是不完善的,至少伯林的自由观需要一个商谈的政治学和伦理学作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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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伯林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价值多元主义。文章沿着伯林的思想轨迹对他的自由思想展开了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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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中,伯林的被误读与被误解现象主要有四种。第一,消极自由被误解为不做什么的自由。而实际上,消极自由不是不做什么的自由,而是没有外在的人为障碍状态。第二,积极自由被错误地等同于古代人的自由。然而,伯林的积极自由并不一定就是古代人的自由,而古代人的自由则必定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第三,多元主义被误读为相对主义。但是,在伯林看来,相对主义的核心特征是主观性与不可理解性,而多元主义的核心特征却是客观性与可理解性。第四,多元主义被误认为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尽管伯林早年认为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然而,晚年却认为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没有逻辑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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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佛泉的自由观念经历了一个从积极自由观到消极自由观的转变.1930年代,身处民族危亡的时代背景中,张佛泉批评古典自由主义所持的消极自由观即个人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领域”,会加深个人与国家之间的鸿沟,因而他援引新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观,力图调和二者的关系.但他很快就注意到积极自由观可能导致的“以自由之名行奴役之实”的危险,转而主张消极自由观,并与新儒家发生了激烈论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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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并在此基础上从自由主义演化的角度,对当代自由主义的分野——积极自由主义和消极自由主义及其两个基本概念“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作了比较充分的挖掘和探讨,从自由主义的实践意义到其学理特征,得出全文的基本观点: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基本前提,积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终级目标,消极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权利为基本价值取向,积极自由主义则以消极自由主义的普适性的核心价值观为前提,谨慎地、理性地、渐进地追求积极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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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金纳早期著作中批判了持消极自由观的当代理论家,并试图发掘出替代性的共和主义传统.但他的共和主义自由理论存在着缺陷,而且他也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这一理论与其他消极自由理论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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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于2005年在《社会科学论坛》第10期(上)发表《伯林自由观批判》一文。学者周枫以《为伯林自由观辩护》为文,在该刊2006年第5期(上)对本文作者上文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本文即是作者对周枫的批评的回应。作者指出了周枫在一系列问题上对自己对伯林的误解、误读,从而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在批判伯林自由观过程中所提出的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自由的异化、自由与理性的关系、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等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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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曾于2005年在<社会科学论坛>第10期(上)发表<伯林自由观批判>一文.学者周枫以<为伯林自由观辩护>为文,在该刊2006年第5期(上)对本文作者上文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本文即是作者对周枫的批评的回应.作者指出了周枫在一系列问题上对自己对伯林的误解、误读,从而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在批判伯林自由观过程中所提出的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自由的异化、自由与理性的关系、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等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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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明确提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但其内容早在密尔那里就得到全面而又中肯的贯彻。密尔将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集于一身,很好地展示了自由与幸福之间的统一关系:广义自由和广义幸福是一回事,而狭义自由是狭义幸福的先决条件或实现手段。密尔的不伤害原则为区分公权和私权、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尽管它本身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或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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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自由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理念,各国都通过立法对个体自由予以确认,并通过抽象的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然而,自18世纪以来法治秩序下的个体自由也遭到了不同学派的批评,他们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人尽管在法律的照看下拥有越来越多的自由,但同时现代社会制度又造成了人的全面异化。现代社会的法律与自由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尝试从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划分这一角度来梳理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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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连增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3):100-104,106
私人领域的边界由个人的所有物所划定。对个人而言,私人领域不能被任何手段所消除。自由体现为个人对其所有物的支配,这种支配包括两种形式:玩摩式支配和构造式支配,前者体现为“消极自由”,后者体现为“积极自由”。需要加以维护的只能是积极自由,而消极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有所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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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自由的价值、自由的限制、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等角度 ,对 2 0世纪 4 0年代自由主义学人的自由观予以梳理廓清 ,为我们完整理解中国自由主义及其中间道路的社会理想提供某种哲学意义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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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和谐的实现与个人自由的获得是相互排斥的。通过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对和谐社会的向往总是与个人自由的确认密切相关。社会和谐与个人自由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而是具有深刻积极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