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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67 毫秒
1.
公司高管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界定,直接关系着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在各国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都是一个难题,在我国该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不仅立法上不尽完备,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套明确实用的判断标准。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宝贵经验的比较分析,进一步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找到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第一次明确了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判断却有着诸多不同认识,其中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向来被认为是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从外国立法例中的判断模式入手,借鉴公司治理中的客观标准界定判断标准的一般条件,再从商业判断规则的角度审视其基本内容,为我国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实际判断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者须承担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之抽象规定具有合理性,而勤勉义务则应采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与此同时,应突破传统的“一对一”式受托信义关系的简单思维,确立“一对多”式受托信义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公司经营者须承担中立义务。  相似文献   

4.
法律法规对国家出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主体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正当性在于该类主体在资本来源、公共职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公司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意味着在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内容中增加了合规管理,但不意味着董事对公司当然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合规管理的含义在中国的规范语境中已被固化为通过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在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下,董事应对公司中下层职员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事宜履行监督义务,该监督义务派生于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次级义务。除了被课以合规管理义务的特殊类型公司外,董事是否应通过合规管理即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形式履行监督义务,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应建立与建立何种合规管理体系属于董事的商业判断,除非从常识角度认为该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存在显著缺陷等情形,法院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判断应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5.
王华兵 《宿州学院学报》2011,26(10):26-28,32
通过对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研究,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有着较大的分歧。首先,由于立法部门没有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内涵,即没有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其次,相关的权力机关对此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能得到正确理解与运用。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首先,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制;其次,司法机关在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民商法倡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应公平合理地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相似文献   

6.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设置是对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原则性地规定了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但这一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学理上提出我国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应该包含两个规则:一是独立董事应该履行技能、注意、勤勉义务;二是应以严格的标准追究独立董事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 ,董事是公司的经营者 ,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发生分离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客观要求。而出资者的资产保值、增值并取得收益的程度是与经营者的经营才能及勤勉尽责的程度息息相关的。为了确保经营者诚信履行其受托之责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公司经营中的善管义务及衡量其履行善管义务的尺度  相似文献   

8.
独立董事的勤勉履职对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既要求积极主动性,也要求全面且切实。但从实证法角度,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任职条件不明确、选拔制度有瑕疵、激励制度不完善和惩戒制度原则化等问题,影响了独立董事勤勉职责的履行,进而导致独立董事因勤勉职责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争议。因此,细化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程序,明确且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完善薪酬制度及赔偿制度等,将有利于独立董事勤勉职责更好地履行。  相似文献   

9.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有义务履行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禁止凭借自身职务之便获取商业信息或者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否则将危害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并有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将危害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机会需要通过商业信息源、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来进行认定。我国新《公司法》第149条五款的规定不具有现实的司法操作性,因此应该对其细则进行补足,丰富法条内容从而建立公司机会制度。  相似文献   

10.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等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规合法、资产安全、财务等信息真实完整等目标的过程。出于促使企业合规合法经营、风险管理等的需要,应借鉴美国、日本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我国确立董事的内部控制义务。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在一定条件下对非自己原因直接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董事内部控制义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规章制度、依法合理设置公司内部机构及明确其职责、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适时修正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董事内部控制义务是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与内在化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
汶川震灾发生后,不同的企业做出了不同的社会责任的危机响应,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也受到普遍关注。跨国公司捐赠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问题:跨国公司不捐赠关系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约束力问题;以及跨国公司捐赠后涉及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和高管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问题。  相似文献   

12.
职务性是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我国《刑法》对公司高管职务行为的入罪标准作出了不同规定,正确界定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行为与公司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13.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之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控制股东违反注意义务,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于信托法上的信托受托人与信托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一直困扰者包括英美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董事的受信义务是否等同于信托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本人认为,董事的受信义务虽然类推自信托义务,但是已经与信托义务产生了巨大的差别。无论从公司和信托这两种制度的本质区别上,还是董事和信托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内涵和标准上,都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这也表明了董事受信义务是独立于信托义务的一种新的受信义务。在论及董事的法律地位时,文章分析了代理说、信托说和委任说的致命缺陷,得出董事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受信地位的这一符合逻辑的结论,澄清了理论界的一些误解。  相似文献   

15.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受信义务为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实践所通认,但在现
代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的受信义务。在封闭公
司中,少数股股东的投资、运作大多以信任为前提,多数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及少数股股东利益造成不当侵害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多数股股东的这种受信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制;同时,少数股股东在其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时也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受信义务。在对股东的受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时,过于苛刻和过于宽松都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制要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控制股东是对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东。第三人是指除控制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第三人权益。为防止控制股东控制权之滥用,须对控制股东课以法律义务。控制股东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即为其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谨慎义务。  相似文献   

17.
基金会理事制度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因而也就没有社团大会即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重要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机关。基于基金会机构的特殊性和理事的重要地位以及基金会目的的公益性,基金会的治理机制也必然不同于社团法人。各国和地区立法上对于理事的选任、权利和义务、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我国立法上的相关制度有较大的不足。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它立法对理事制度的规定应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对于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海事公约时,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状况,在缔结或者参加公约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合理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的矛盾,尽量避免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20.
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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