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6 毫秒
1.
近来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法定刑过轻,且与强奸罪等存在冲突,应当废除该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正立项调研该罪的存废问题。事实上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目的在于积极保护处于特定情形之下的幼女,但不能据此将本罪视为严格责任犯罪。行为人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应按照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处理;行为人被欺骗而误认为嫖宿对象不是幼女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是幼女而嫖宿,则构成嫖宿幼女罪。因此嫖宿幼女罪是过失犯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亦不存在立法冲突。将嫖宿幼女罪界定为过失犯罪,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与刑法谦抑性精神并不抵牾。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最富争议之处在于其刑罚配置。相对强奸罪而言,该罪没有设置无期徒刑、死刑,因而给人以刑罚力度不够之感而受到强烈的批判。如细究之,该罪与强奸罪本来就存在构成要件的差异,并且,该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可以在设定的刑罚区间内得到相应的匹配。因此,嫖宿幼女罪并不需要通过法条竞合等解释来适用强奸罪之加重犯的刑罚,其现行刑罚配置完全能够在罪刑均衡的评判下获得解释论上的足够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而单独设罪,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立法意图的操作困境,使得在对嫖宿幼女罪的定性、量刑、打击预防力度等方面都出现了司法层面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对该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其与强奸罪的关系,从而论证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可取的做法是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从而在刑法上给予幼女身心健康以最大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相似文献   

5.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有的认为应定强奸罪,有的认为应定奸淫幼女罪.后一段时间,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定奸淫幼女罪似乎已成定论,但问题远没有解决.例如,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什么关系?既有强奸妇女的行为又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定罪?如果两个罪名都定,那么是一罪还是数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强奸幼女如何准确表述罪名,是否定强奸幼女罪等.  相似文献   

7.
从习水8.15案看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刑法适用的角度看存在废止嫖宿幼女罪的必要性,从客体方面上看,嫖宿幼女罪并未能够有效保护其所要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从客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在违背幼女意志的认定上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从主观方面看,嫖宿幼女罪事实上人为排除了因嫖宿行为人主观心态转化所导致的犯罪转化。  相似文献   

8.
嫖宿幼女罪自设立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备受瞩目,不仅因为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关注的幼女的身心健康,更是因为,它设立的不合理之处使得嫖宿幼女案件没有做出得到社会所认可的合适的处罚判决。每一次媒体曝光嫖宿幼女案,都会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质疑,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可以被看作立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进步的结果。当然,嫖宿幼女罪设立的不合理决定了它终将被废除。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后,嫖宿幼女的行为将如何定性,这将再次引起法学界的激烈探讨。  相似文献   

9.
由于行为不够独立,法定刑畸轻畸重,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遭到了怀疑。行为竞合理论认为,嫖宿幼女的行为也是奸淫幼女行为的一种,一方面,其将嫖宿幼女行为的加重情形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能较好地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规则也要服从罪刑均衡的要求,不可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0]4号文件把奸淫幼女罪划归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对刑法十七条中的“强奸罪”作了扩大解释,使法定的强奸罪扩大到了奸淫幼女罪,这就与罪刑法定原则 有了冲突。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与其他相近罪名存在重叠现象,法定刑设置不甚合理,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争议,并引起嫖宿幼女罪存与废的讨论。我国刑法中有必要保留嫖宿幼女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应当依赖立法完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2.
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论争,保留论者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论证理由不够充分,因为该罪名在立法目的、条文设置、司法实践与效益对比诸方面均存在缺陷,并且无法通过解释论进行解决。从短期来看,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立法修改时,司法上应该废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将相关行为纳入相关犯罪条目进行规制;从长期着眼,应该坚持平等保护幼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刑事政策,彻底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  相似文献   

13.
明确以数额较小财物为目标实施盗窃而误盗数额较大财物,但实际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对象偏离,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犯罪故意。对象偏离不是客观要件错误,不影响行为故意的成立;而对象错误可能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从而成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犯罪故意是指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一方面,犯罪故意在行为人的行为中,而不只是在行为人的头脑里。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故意的表达过程与实现过程。对故意犯罪而言,主客观相统一,正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15.
牵连犯、吸收犯均是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处判一罪形态概念.牵连犯应界定为行为人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又必然构成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应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处断的犯罪形态.两类犯罪形态的区分以罪质数为准.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分别是准确认定牵连犯和吸收犯两类犯罪形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罪刑关系上,学界长期以来强调罪对于刑的制约作用,而忽视了刑对于罪的决定作用。刑罚对犯罪的成立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刑罚反制。刑罚反制的根据在于刑罚具有相对于犯罪的独立性、刑罚与犯罪具有相互依存性、刑罚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具有复杂性以及刑罚目的对手段具有制约性。刑罚反制不仅体现在刑法观念中,而且体现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