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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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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法律制度均有其特有的立法价值取向(即目的、目标)与基本原则,要约收购制度亦然。总体而言,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乃要约收购立法的主要目的。相对于收购人来说,目标公司股东处于弱者地位。这一点可以说是对要约收购进行立法规制的主要原因所在,也可以解释目前的要约收购立法以规范收购人为主的事实。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要约收购立法来看,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即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与充分披露原则。  相似文献   

2.
要约收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要约收购立法有英、美两种模式.英国模式着重于股东平等.美国模式着重于充分信息披露.在承认和确定大多数股东法律地位和公司事务决定权的同时,注重对少数股东地位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战后各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中小股东信息闭塞、经验缺乏;国家缺乏美国式的全面司法审查制度.本文通过要约收购的国际比较,认为要约收购制度主要是着眼于避免歧视小股东,便于众多中小股东自主做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我国建立要约收购制度采用英国模式是合理的、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目前,要约收购立法有英、美两种模式。英国模式着重于股东平等。美国模式着重于充分信息披露。在承认和确定大多数股东法律地位和公司事务决定权的同时,注重对少数股东地位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战后各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中小股东信息闭塞、经验缺乏;国家缺乏美国式的全面司法审查制度。本文通过要约收购的国际比较,认为要约收购制度主要是着眼于避免歧视小股东,便于众多中小股东自主做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我国建立要约收购制度采用英国模式是合理的、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是一体两面的事物。反收购措施的产生、发展与敌意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法律价值看,收购制度更倾向于保护的法律价值是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效率为主;反收购制度更倾向于保护的法律价值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公平为主。从法律主体看,收购制度更倾向于保护收购方;反收购更倾向于保护被收购方,具体而言,反收购更倾向于保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敌意收购制度,保护合理的收购防御行为,有利于克服敌意收购的负面效应,保护市场公平。  相似文献   

5.
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反收购的决定权赋予了股东大会。但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控股股东完全可以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收购方的利益。为了防止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收购中滥用权利,维护私利,治本之计在于国有股的减持和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当务之急是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增加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和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收购人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对于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而言,股东处在弱势地位,因而需要在制度设计上给予特殊保护.时股东利益的保护需要通过规制收购人和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得以实现.本文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要约收购是国际上经常使用的一种收购方式 ,分为强制性和主动性要约收购制度两种。截止到 2 0 0 2年底 ,我国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强制性和主动性相结合的要约收购制度。 2 0 0 3年我国出现了四起要约收购案例 ,对上市公司收购模式的创新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 ,我国要约收购制度尚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真正实现对流通股要约收购的条件尚不成熟 ;强制要约对收购方存在较大风险 ;要约收购程序仍须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不论是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内部都存在控股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不同的利益诉求.相对于小股东来讲,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机率较高.因此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规则与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之间是息息相关的.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资本多数原则、表决权自由行使原则和有限责任理论的扬弃和修正.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基本要求是,当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应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实施对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有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平等优先价值的必然要求和体现。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规则、强制要约收购规则、禁止阻挠行动规则、按比例平均分配规则等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法律还应强化大股东的谨慎注意义务,确认和维护小股东的信息权和诉讼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还应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试论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虽然《证券法》已明文规定了要约收购制度,但在实践中从未发生过收购者因该制度而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造成实然与应然相距甚远的尴尬状况。对此,应该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要约收购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两岸要约收购制度在要约收购期限及要约撤销、竞争要约收购、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要约收购价格、被收购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保护等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大陆方面应当结合国情,借鉴台湾地区经验,通过鼓励竞争性要约收购、强化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职责、调整要约收购的定价方法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12.
强制要约制度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项重要的具体法律制度.其目的是在上市公司的控制股转移时维护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利益的衡平.然而,该制度也存在消极影响,即可能会提高收购的成本,从而减少收购的发生.对此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剖析其积极与消极效应,对完善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应坚持以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为前提和基础,充分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分别论述了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平等原则、充分信息披露原则、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确保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忠于股东利益原则.以上四项基本原则,既相互独立,同时又相互融合,共同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的各项具体制度中.  相似文献   

14.
虽然我国《证券法》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但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及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探讨如何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现代西方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主流学派认为,在由公司各种内外部控制机制构成的控制权市场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能发挥其主要作用,需要作为外部控制机制的收购才能形成最为有效的控制机制,因为通过公司间的收购能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利益。本文以这种理论为背景,研究在我国现阶段要约收购这一外部控制机制对目标公司股价产生的影响。通过对南钢股份被要约收购事件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要约收购能够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超常收益。但这种影响是相当短暂的,并会在随后的时间里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6.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中已产生很多问题。为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必须坚持股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充分披露原则、确保目标公司经营者忠于股东的利益原则等,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加强和完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试论完善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市公司收购中 ,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规定存在诸多缺陷 ,在现实中已产生很多问题。如何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完善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成为这里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传统的上市公司收购法主要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而忽视对垄断的限制 ,特别是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体现反垄断的目的。由于中国加入 WTO,迫切需要对垄断进行限制。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 ,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完善我国的企业并购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国有企业缺乏天然的利益主体而无法配置责任和利益 ,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效益低下。国有股权从上市公司中退出 ,是实现外资或民营在国有资产为主体的上市公司中配置责任和利益的有效手段。退出的途径是国有控股公司向其他主体转让股权。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有状态 ,应对现行收购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变“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为“选择性强制全面要约”;制定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结构特点的公司收购制度 ;对要约的豁免条件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20.
在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过程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实证研究发现,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相关议案被否决所显示出的治理冲突,将对公司股价产生更强烈的负面影响。由于公司治理与证券交易密切关联,议案被否决即意味着中小股东将遭受比议案通过时更多的经济损失。这使中小股东面对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议案,往往只能作出无奈的赞成决定。破解这种无奈,除了要促进中小股东集体行动和加强股东赋权外,还要进一步推动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弥补中小股东的损失。同时,要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促进中小股东依法正当行权,倒逼控股股东守信履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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