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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林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5):66-71
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三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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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和片面帮助犯的界定与区分,是理论上旷日持久论证的焦点,也是司法适用中悬而未决的难点.间接正犯是间接的设定却直接的支配行为因果关系的流程,片面帮助犯是间接的辅助正犯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流程,虽然其性质略显不同,但二者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间接正犯实施犯罪时是利用他人作为纯粹的犯罪工具,没有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片面帮助犯是单方辅助他人实施侵犯法益的行为,与最终的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既定的规范障碍.间接正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本体区隔在于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支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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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是不作为共犯理论的关键问题,中外理论界学说林林总总、纷争不断,主观说有恶意说及利益说,客观说有形式要件说及行为支配说等。义务犯通过区分积极义务(即"团结义务")和消极义务(即"不得伤害他人"),将犯罪区分为义务犯和支配犯,二者正犯标准分别为义务违反和行为支配。义务犯通过消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实现了犯罪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再到机能论的跨越,对反思不作为共犯现有理论、实现刑法助力主流道德、推进社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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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既是认定不作为帮助犯成立与否的理论基础,也是不作为者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本依据,但是如何厘清共谋共同正犯与不作为帮助犯的界限基准,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不作为的帮助行为才能转化为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作为帮助犯的问题在德日历来是不作为共犯问题的核心,我们可以通过其研究的比较找出此争议问题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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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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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他人将要入室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捆住,致使他人轻松取得财物的,可能适用片面共犯、间接正犯和承继的共犯三种思路进行处理。囿于《刑法》第25条"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我们不能承认片面的共犯的概念。间接正犯,只限于幕后者对前台行为人存在优越的意思支配时,才能肯定幕后者的间接正犯地位。从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应全面否定承继的共犯的成立,承继者只应对其参与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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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型正犯作为正犯的类型之一,系刑法分则中的一类特殊犯罪。从法律效果上看,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的单独正犯并无差异,表现为"实行着手"的判断、基本构成、修正构成的问题。然而,通过对帮助型正犯的回溯性研究发现,其组成结构到正犯性论证直至生成路径,均与其他正犯类型有所不同。刑法的发展和演变,使得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得以空前增加,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愈发凸显。与此相对应的问题是对其范围的合理性探讨:谦抑性是反思的首要原则,却并非采行限制的态度,而规范内部的协调性与司法案例的实际考量,则分别体现了立法与实践的双重检视,以便进一步明了帮助型正犯范围扩张的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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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窝藏、包庇否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处罚不作为犯只能是例外,处罚的前提是负有作为义务,或者说不作为与作为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值性.窝藏、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能由不作为构成.事后知道是犯罪的人或者赃物而保持原有状态的,由于缺乏积极的作为,不构成犯罪.不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告发犯罪,以及在法庭上一言不发的,均不构成包庇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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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罪的保护法益并不完全依据个罪的构成要件确立,而是对个罪的构成要件具有矫正功能;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在高位随意抛掷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而危及公共安全,或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间接正犯或不作为犯.司法解释应当依据伤害标准、概率标准与行为标准确立"情节严重"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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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惊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40-43
以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在刑法的非难上是等价值的,这就是等值性问题的由来。等值性的性质研究经历了因果关系论、违法性论到目前占主流的构成要件论三个阶段,以构成要件论较有理论指导意义。等值性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日高义博教授的特别行为要素和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标准具有值得借鉴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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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依据利用他人犯罪的情形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拟对其中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即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及其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促进对间接正犯存在类型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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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的处罚模式引发了学界关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否突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共犯从属性原理的激烈争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模式之理论评价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正犯化说""量刑规则说"以及"不作为处罚说",但均存在不足,未能有效解释法条并指导实际办案。为了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应当倡导"综合性说"处罚模式,即分情况分别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原理:当被帮助人犯罪时,依被帮助人实施的罪名之共犯处罚;当被帮助人未犯罪时,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帮助行为才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坚持"综合性说"处罚模式的理论基础上,对"主体""明知""情节严重"等罪状要素进行了新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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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认识主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价值则是在人类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属性同主体的需要是否相一致、相符合的关系,二者作为主客体关系范畴,在概念中是互相渗透、相互作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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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起因性不作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不作为的基本形态.把握其外延的重点是要将它与迟延不作为、纯粹不作为加以界分;理解其内涵的关键在于明确其构成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先行行为的存在、特定危险状态的产生、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致生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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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按照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如何实现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之间的等价值,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学说起源的考察和对等价值性性质的认定及判断标准的分析探讨,认为等价值性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其在犯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应当从作为义务之外进行认定其性质。在对等价值性进行判断时,应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采用构成要件标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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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作为犯罪中,其行为次数的判断不但对定罪起决定作用,也会对量刑有很大影响;鉴于不作为的特殊性,除了适用与作为相同的认定规则外,还要考虑作为义务的个数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同时履行数个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的次数关系上,既要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要注意两者之间的竞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