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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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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张群岛的领土主权与主张群岛的海洋权利均涉及群岛认定,但两者所适用的法律分属于国际法的不同法律范畴,造成了群岛认定规则的碎片化。比较陆海两个视域中群岛的认定理论与实践可知,国家对群岛确立起主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将地理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礁地物与水域作为整体进行管控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使一系列岛礁地物与水域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历史的整体,陆海视域中的群岛认定规则实质性趋同。主张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应当明确树立起共用于主张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的群岛认定标准,并从新的角度认识南沙群岛地理上的整体性,重视南沙地块构成与南沙海槽在确定南沙群岛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2.
低潮高地能否被据为己有不是一个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问题。南沙群岛中的低潮高地的归属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菲律宾的第4项和第5项诉求应无管辖权,而且它所作的那些裁判本身也是错误的。仲裁庭无权裁判菲律宾的这两项诉求将对仲裁庭对本案其他事项的管辖权产生严重影响。  相似文献   

3.
通常,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仅将地图和其他图表资料作为补强证据,并不视为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权原.但是,如果地图成为解决领土边界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对另一方产生承认、默认或禁止反言之效果,充分体现当事国之间确定的意图,那么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的判定则具有不可反驳的推定作用,等同于法律权利.而且,与私人绘制的地图相比,一般来源于官方、相反利益方、第三方以及中立机构的地图证明价值较大.根据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比较规则,通过对中国、日本和第三方绘制的早期地图证明价值的分析,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无可辩驳的历史主权.  相似文献   

4.
论及日本在近代的领土扩张时,国内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日本通过武力对领土的强取豪夺上。然而,标榜"文明开化"的日本为扩张自身领土手段频出,除了诉诸武力外,还通过外交谈判来满足其领土野心,小笠原群岛正是日本通过外交手段获得的领土。无论是幕末至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英、美谈判确立了在小笠原群岛上的主权,还是"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对美谈判实现了小笠原群岛的"复归",日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了疆域的扩张。深入探讨日本外交中的小笠原问题,将有助于对日本近代以领土扩张为目的外交手段的认识。  相似文献   

5.
孙伶伶 《日本学刊》2004,(2):139-154
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7.
1895年之前,钓鱼岛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根本不是无主地,也从来不属于琉球国。甲午战争时,日本通过征服、割让,从中国窃取了钓鱼岛。"二战"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恢复对钓鱼岛的主权。美国在对琉球群岛施政期间,擅自扩大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其中,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美国将琉球群岛"施政权"归还日本时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粗暴侵犯。日本不能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施政而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相似文献   

8.
正日本并非南海域内国家,但曾有对南海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历史。20世纪30年代,伴随对印度支那的扩张,日本逐渐控制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于1938年将南沙群岛命名为"新南群岛",编入日据台湾领土,(1)此后占据南海诸岛直至"二战"战败投降。战后日本对南海政策的演变可划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战败至1970年代末的"出局旁观期",二是70年代末至冷战结束  相似文献   

9.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10.
"剩余主权"论是美国和日本在1971年签订《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的理论基础,美国据此将"琉球与大东群岛"区域交由日本"管理",日本称之为"冲绳归还"。"剩余主权"论从杜勒斯最早提出到《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中的演变,其内容不统一,理论也不完整,还存在与联合国托管制度不兼容等诸多法律障碍。鉴于"剩余主权"论本身的非法性与无效性,它不能成为日本拥有琉球主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蒋立峰 《日本学刊》2012,(5):32-48,157,158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际,钓鱼岛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日本必须把于1895年窃取的钓鱼岛群岛完整地归还中国。石原慎太郎和日本政府妄图通过"买岛"以彰显其"主权所有",这种"洗岛"阴谋必然破产。因钓鱼岛问题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中国果断应对已取得较好效果。今后中国应不断加强各种力量,掌握主动权,力争早日解决钓鱼岛问题,以使中日关系能够出现更大的跨越式发展。  相似文献   

12.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   

13.
尽管关于同盟和同盟承诺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见,但是"一国会在什么情况下介入盟国与第三方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事实上,同盟关系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同盟一方是否会介入盟国与第三方的领土主权争端。同盟介入争端的程度和意愿取决于三大因素:同盟条约的规定、介入争端的收益以及同盟牵连的风险。这也是美国在多次公开承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同时,拒绝将菲律宾主张的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纳入《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应过分夸大同盟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威慑作用,但是从其客观影响来看,美国出于自身利益介入东亚地区领土争端,只会激化问题,加剧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14.
"历史性巩固"作为一种领土权利取得的学说,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或者被一些学者视为确立领土主权的"辅助考虑因素"或"非独立的领土权利来源"。该理论强调在一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确立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渐进过程,通过侧重考察国家领土权利主张的公开性、主权宣示行为的充分性、当事国的利益、他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承认或默认、禁止反言等方面的证据,判断多重因素或"多重根据"产生的"累积效应"是否足以确立领土主权的分析径路,对于国际司法乃至国家行为实践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该理论在领土争端解决中注重多因素结合的分析方法方面的特色,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15.
《开罗宣言》是"二战"时期由中美英首脑共同具名颁布,并由苏联首脑认可的权威国际条约,该宣言认定台湾等由日本窃取的全部中国领土主权归还中国。中美英首脑签署,苏联随后加入的《波茨坦公告》庄严宣布执行《开罗宣言》。两份国际条约明确地规定了缔结国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给条约对象国日本规定了不可违背的必须条款。日本投降被盟国接受,是因为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所列的各项必须条款,这些构成了《开罗宣言》作为国际条约的完整法理证据链条。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其领土主权归属中国是不容置疑的。  相似文献   

16.
王胜  华涛 《太平洋学报》2014,(12):23-35
菲律宾条约界限是现代菲律宾国家领土形成的重要法理与历史依据,划定了菲律宾领土的基本范围。其前身是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提出的"巴黎和约线",后经三次局部变动,最终演变成菲律宾条约界限并固化,而不能再外扩至其他岛礁。条约界限正式构建了美属菲律宾的疆界,这一领土范围为独立后的菲律宾所继承。菲律宾宣称对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黄岩岛享有主权,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17.
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认知争议,是目前中日关系改善的一大障碍。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对日本具有较大影响。迄今美国在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上保持某种程度的"中立",但又把钓鱼岛管辖权说成属于日本。2010年以来美国多次表示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这使安倍内阁更加有恃无恐,局势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美国在钓鱼岛争议中偏袒日本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在甲午战争中曾偏袒日本;二战后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往往无视史实,重要决策大多建立在知识性错误基础之上;在钓鱼岛问题上美国主要从地缘政治与权力均衡角度考虑本国战略利益;美国至今仍把黄尾屿和赤尾屿作为射击靶场而不肯撒手;日美之间的相互利用也不容忽视。美国与其在钓鱼岛问题偏袒日本,导致日本采取更加强硬的姿态,不如加强中美对话,促进中日对话。中国也应更加重视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与宣介。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有效控制理论成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我国南海部分岛礁被邻国占领虽是事实,但这些国家无法依据有效控制理论取得其非法占领岛礁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且从未放弃或停止行使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争端国家的占领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针对争议岛屿的所谓"主权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应当在强化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相似文献   

19.
孙磊 《东西南北》2013,(10):18-19
“我们必须把它们夺回来” 马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英国则称其为“福克兰群岛”,位于阿根廷以东大约460公里的南大西洋海域,岛民不到2000人。 历史上,英阿两国针对马岛主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英国自1833年控制马岛,但阿根廷一直将马岛视为遭占领的领土。  相似文献   

20.
中美英反法西斯盟国在《开罗宣言》中对处置日本海外领地进行了原则规定,盟国的立场和态度充分体现在"三个所有"的规定上。处置日本海外领土中,琉球群岛的地位和定性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战后处置日本本土问题。西方国家对琉球群岛的立场是清晰的,即琉球群岛不是日本固有领土。《波茨坦公告》是《开罗宣言》处置日本的原则规定的逻辑发展,其对战后日本领土主权作出明确规定,即战后日本领土主权仅限于其本土四岛及盟国决定的临近小岛礁。将日本所有武装力量及附属民事机构从北纬30°线以南地区驱逐出去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文件的实施要求,也是日本战败的必然,由此北纬30°线成为战后中日海上岛屿领土的分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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