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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于可能产生重大跨界损害的国际河流或其他涉水开发项目,起源国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这已经构成一项习惯国际法义务。跨界环评关涉到起源国和受影响国的各种正当利益及其冲突,需要进行利益衡平,其理论基础是利益分析理论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在跨界水协议谈判和跨界环评实践中,为了应对国际河流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挑战、促进国际法义务的履行、预防国际争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我国需要实施预防性外交政策,致力于与共同沿岸国建构国家利益的衡平机制和程序。其中立法利益之间的衡平路径包括签订和实施国际协定、优化国内立法。信息利益之间的衡平主要是确认通知和信息提供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豁免情况。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的衡平方法包括:设定跨界环评的启动条件;就环评结果开展磋商;磋商结果没有法律约束力;开展项目实施后的跟踪评价;环评义务的有条件豁免;就受损利益获得救济等。  相似文献   

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日本在实施排放活动前负有海洋环评的义务。无论最终是否实施环评,日本都必须实施初步评估。对于是否满足环评启动标准,日本享有一定裁量权。一旦启动环评,日本应尽到勤勉义务,尽可能考虑影响海洋环境的因素,以便对排放活动的海洋环境影响作出全面评估。由于日本是发达国家,在评判其环评内容是否合格时,应采用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日本在实施环评后,要履行提送报告的义务。对于提送报告的内容,日本可基于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理由进行筛选,但其他国家与日本公众应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提送报告后,应其他国家请求,日本还负有与其进行协商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日本学刊》2021,(4):35-61
日本将巨量核污水排入海洋的计划可能危及全人类整体利益、相关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从而同时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上责任救济的相关规定。保障跨界损害的"国际和国内救济"是国际法委员会有关责任条款草案中的原则要求,也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条约的相关内容所确认。统筹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救济路径来分析日本核污水排海问题,有助于更全面地解读相关法律问题并考量应对方案。从国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来自诸多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定,而获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并不能证明日本履行了所有国际义务。从国内责任救济的角度看,日本行为存在触犯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并面临各国政府和国民进行国内追诉的可能性。不管是通过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寻求司法救济,均有其局限性,有必要结合法律、外交和舆情手段做好综合法治战略预案。  相似文献   

4.
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5.
跨国公司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数量大幅增长。跨国公司复杂的组织结构和特殊的国际法地位,使得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独具特点。虽然在针对跨国公司的气候变化诉讼中,以人权作为诉讼权利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人权法对健康环境权解释的局限性、诉讼可受理性争议、国际人权义务规范的不完善,以及跨国公司责任范围认定难、域外管辖权冲突、气候损害因果关系复杂等因素,导致以跨国公司为被告的气候变化诉讼面临诸多困境。完善针对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实体法规则,有助于明确跨国公司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推动法院追究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积极性以及气候损害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创新,有助于完善追溯跨国公司气候责任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   

6.
蒋帅 《日本研究》2013,(1):77-83
针对中日之间关于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的争端,本文提出了大陆架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第三种情形,即位于一国大陆架上但延伸至大陆架争议区域的油气田的共同开发。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考虑的,油气田所在的大陆架所属国不负有不单方面开采的禁止性义务,也不负有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义务。在与日本协商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开发时,中国应拒绝日本对中间线以西位于无争议的中国大陆架上的油气田进行共同开发的要求,除非双方都同意第三种情形的共同开发,并就此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7.
桐声 《日本学刊》2003,(6):69-81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学界的研究和条约法的实践表明,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是否存在位阶,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的含义、作用等问题,尚存较大分歧。由于国际法的体系化与碎片化、开放性与自足性并存,基于共同的价值和初步位阶基础,现存国际法是个发展中的不完备体系。"碎片化"损害了国际法的体系性,其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包括国际法本身的局限、执法者的缺失、国际关系的演变等。本文探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所具有的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国际法的体系性,这不失为减少"碎片化"的有效途径。但该方法尚存局限性,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仍难以撼动。  相似文献   

9.
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志刚 《浙江学刊》2013,(1):151-156
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是指国家对因其合法征地行为而给被征地农民造成之精神损害所进行的救济.在我国构建此种制度的理由,除了包括相应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外,还包括目前域外已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实行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先例等.农地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方案主要包括:坚持精神抚慰为主、自由平等协商和法官自由裁量等补偿原则;实行给付精神损害补偿金、尽可能复制生活环境和定期进行心理疏导等补偿方式;以被征土地的使用属性、使用年限、经济价值、被征地农民的文化适应难度和当地生活水平等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补偿金数额的参考因素.  相似文献   

10.
日本政府决定以排海方式处理福岛核事故核污染水进一步引发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复杂性并导致国际法救济一度陷入困境。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证立,可以参照准予临时措施的相关因素,诸如“紧迫性”因素、“金钱弥补”因素以及“真正风险”因素等。在证据证明标准视域下,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证立基本上可以遵循一般国际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但多元证明标准不能适应“无法弥补损害”识别的复杂性。通常而言,国际裁判机构通过完善和健全准予临时措施来构建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的国际法救济体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重要制度价值的激发和释放依赖于跨界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实践,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在防范跨界海洋环境“无法弥补损害”上具有模糊性。强化风险预防原则的可执行性的路径,应该注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体系解释和尝试探索准予临时措施的具体化路径。  相似文献   

11.
刘冬和  彭诗升 《探求》2009,(4):22-26
协商民主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其核心概念是公民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直接诉诸公共利益、强调政治参与、妥协包容和尊重少数等,在实践上与我国政治协商概念具有一致之处。借鉴协商民主理论,对于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具有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12.
当前,全球环境治理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正经历"多中心"的价值核变。就引发全球环境治理范式转换的外在致因而言,呈现国际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中强化环境公共规制的基本转向,涵盖国内与国际层面的环境政策联动、世界经济振兴与整体性生态环保的交叠融合,以及多层级治理权威的社会互构。而全球环境治理所依存的国际法内生秩序孕育着自身规范结构与实施机制的复合性演进。全球环境治理范式转换在治理实践中表现为多层级协商合作体系的雏形初现,并已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国际法领域展露出环保规制策略统筹互补的特征。一方面,主要依靠合作网络权威与法律导向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强调跨领域整合多样化、竞争性的治理工具。全球环境治理的范式变迁将有效促动国际司法控制与环境条约遵约管理的共融支持,为滋养国际环境法执行的民主正当性与环境效率的共向发展创造有机土壤。  相似文献   

13.
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问题是国际气候制度领域一个崭新的重要议题,它直接决定着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能力和程度。用法律手段保障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我国不断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当以全球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法律保障的国际法依据为基础,结合我国相关能力建设的基本国情及其法律保障的现状,尽快构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4.
国际人权公约与统一战线工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 ,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 ,国家就得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线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些要求 ,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 ,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 ,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 ,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 ,提高人权享受水平 ,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15.
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力度,积极履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义务成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远洋渔船涉外事件频发的现状下,我国应当加强对远洋渔船作业的管理,其中,赋予《渔业法》完全的域外效力是加强远洋渔船作业管理的有效途径。《渔业法》的完全域外效力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还具有法律、道义、经济、政治方面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能在切实维护我国负责任远洋渔业国家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渔业法》应确立自身的完全域外效力,参考《刑法》域外效力的相关规定,合理设计《渔业法》完全域外效力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6.
《求是学刊》2019,(1):161-171
19世纪国际法围绕"文明"主线展开叙述。甲午战争被同时期主流国际法学者描绘成是文明(日本)与野蛮(中国)的战争。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本积极发表国际法论著为自身行为辩护,其立场获得西方著名国际法学者的认可和支持,英国亦最终裁定由中方对此案负责;而中国则鲜有发布与此案有关的国际法研究。但经过对高升号事件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可知,日方立论并不成立,其击沉高升号且未对落水中国士兵施救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而英国最终裁定由中方负责也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日本为获"文明国家"认可所做的努力、英国的战略考量以及19世纪国际法自身的缺陷等都是英国最终转向日本的原因。高升号事件对国际法的发展以及20世纪国际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浅谈日本的战后赔偿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张健战败国向战胜国进行战争赔偿,这是战败国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也是战胜国天经地义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战争贩子,更应该如此。古往今来,因战败赔偿而使国家濒于灭亡者有之,因战败赔偿而使国土丧失者有...  相似文献   

18.
司丹 《学术交流》2012,(6):52-55
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是老年人赡养的两个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逐渐健全,老年人的物质赡养已基本能够实现,随之而来的是精神赡养问题的凸显。与物质赡养不同,精神赡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需要赡养义务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高度统一。一方面,赡养人需要道德约束,其内心的道德自觉决定了精神赡养履行时的质与量。另一方面,赡养人又需要法律强制,当其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或者其履行效果未到达最低标准时,就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精神赡养的实现。因此,在精神赡养过程中,如何确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边界,如何平衡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精神赡养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对任何行为正当性的考察都离不开对行为者以及行为本身的考察。同样,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的正当性也与企业自身身份的性质和企业活动本身的性质相关。根据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与企业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和特性相一致,也与企业生产活动作为实践活动的性质相一致。具体而言,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体现了人作为实践主体所应该具备的社会性这种本质属性以及反映这种本质属性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特性,也体现了企业生产活动作为实践活动是主体的人与客体的自然互为对象化的活动的本质。因此,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既是由企业的生产实践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由企业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作为实践主体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就是说,企业履行生态道德责任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和应然性。  相似文献   

20.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一旦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得到承担相应守约义务。我国即将加入的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内容最全面,也是最重要的人权公约。其对我国统一战略工作提出哪些要求,我们应该如何应如何应对这些要求,是我们贯彻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诸如自治权,一国两制,民族,宗教,结社等相关问题上,我们须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国际公约,中国国情与实施公约,守约与保留等关系,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治环境,逐步创设各种必要条件来信守签约诺言,提高人权享受水平,以驳斥西方反华势力的无端攻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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