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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南海存在的南沙岛礁领土归属争议,利用和平方法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文分析了利用和平方法(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处理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基础和障碍,阐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制度,特别指出了遵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得出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无法利用法律方法解决的结论。最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海洋问题政策与法制等方面的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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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0月的"拉森"号事件以来,美国频繁派遣军舰擅闯我国南海岛礁邻近海域,开展其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我国南海的海洋权利和主张,严重侵犯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对近年来美舰擅闯行动进行数据统计、分类,归纳出美舰擅闯行动主要挑战的三类事项,即"军用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须获事先批准"、"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领海主张"。通过分析美舰挑战这三类事项的原因及意义,可得出这三类事项在短期内仍然是美舰擅闯行动挑战的重点,且该行动的挑战重心正转变为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并重。经过分析可以预判在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美舰针对我国南海岛礁邻近海域的擅闯行动不会停止。据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有效的对策应对美舰的擅闯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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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海域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大部分岛礁,掠夺自然资源。美国的介入和日本的“关注”使该地区的国际局势更为复杂,出现对中国不利的趋势。中国的对策在于,在强调“主权在华”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双边谈判及与相关国家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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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权角度来看,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是其自身实力增长和海外利益扩展的自然反应,目的在于维护海外利益和岛礁主权以及海洋主权权益。陆海复合体的地理现实与历史经验决定了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重点在于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有限海权,通过采取依靠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的多边主义路径,建设地区性防守型海权强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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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提及全球气候变化,但二者之间的联系却愈发紧密。这主要表现为全球气候变化所引发的海平面上升、海洋暖化或酸化等问题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和解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海平面上升是否会导致领海基线移动、岛礁法律地位变更,将对一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构成法律挑战。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造成潜在的威胁和破坏,如何通过规则重构的方式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碳排放、海洋暖化或酸化、大气污染跨界损害的有效规制是国际社会亟须关注的重要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能为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在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义务和可归因性的认定等方面,国际诉讼活动仍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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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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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习惯法上,任何得到国际社会公开或默示承认的权利都是合法权利。任何主权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的传统权利都应予以尊重。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应该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而其他国家的某些当前事实行为构成了对权利国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和最大威胁。历史性权利往往源于国际习惯法,并不依据现代成文国际条约法而获得,当然也不应根据后来新产生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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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条约界限是现代菲律宾国家领土形成的重要法理与历史依据,划定了菲律宾领土的基本范围。其前身是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提出的"巴黎和约线",后经三次局部变动,最终演变成菲律宾条约界限并固化,而不能再外扩至其他岛礁。条约界限正式构建了美属菲律宾的疆界,这一领土范围为独立后的菲律宾所继承。菲律宾宣称对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黄岩岛享有主权,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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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6)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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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1,(2)
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南公布的官方文件、越南学术界一些学者发表的论著抛出了所谓"黄沙""长沙"问题,试图寻找各种"历史证据",将"黄沙""长沙"与南海中的我国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相混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为其对我国西沙、南沙两群岛的主权声索提供学理支撑。针对越南制造的"黄沙""长沙"问题,我国学者发掘中国的史籍文献、越南的有限记载和西方其他相关的各种史料,反驳越南官方文件的观点和"历史典据",剖析越南学术界一些学者提出的论点和论据,从多种视角与分析方法展开深入研究,考证出越南史籍中零星记载的所谓"黄沙""长沙"是指越南中部至南部近海海域的一些岛屿和沙洲,有力地驳斥了越南关于"黄沙""长沙"的非理和非法主张,为捍卫我国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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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关于同盟和同盟承诺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见,但是"一国会在什么情况下介入盟国与第三方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事实上,同盟关系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同盟一方是否会介入盟国与第三方的领土主权争端。同盟介入争端的程度和意愿取决于三大因素:同盟条约的规定、介入争端的收益以及同盟牵连的风险。这也是美国在多次公开承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同时,拒绝将菲律宾主张的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纳入《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应过分夸大同盟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威慑作用,但是从其客观影响来看,美国出于自身利益介入东亚地区领土争端,只会激化问题,加剧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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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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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海疆版图演变与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海诸岛,主要是指处于南海之上的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历史上这些群岛,分别以"涨海崎头"、"磁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为名归入中国版图。但是到了清末民初,外国列强屡屡犯边,其中,日本和法国曾相继占领和控制了南海诸岛部分岛礁达40年之久。本研究从新近陆续查核到的历史地图证实,中国的海疆界线经历了一个从清末全面收缩到民国末年的部分恢复的过程。并指出,我国南海断续国界线主张与同期美国提出的大陆架主张、南美国家提出的200海里领海权主张一样,都是主权国家主张海洋边界的模式,因而理应得到国际法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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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0,(10)
近三十年来学术界有关南海历史权属的英文研究成果表明,以比尔·海顿、阮雅等为代表的部分欧美和东南亚学者通过大量著述掌握了解释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等的历史依据的话语权,但他们的研究歧见颇多、漏洞明显,混淆南海岛礁权属的历史真相,对我国南海权益维护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学者发表的关于这一议题的英文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在国际上未能积极有效地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历史学者应在南海研究中担负更多责任,通过推动历史学视域下南海岛屿主权归属研究框架的构建、中外文史料整理与翻译、中国史学研究成果的国际化等来促进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的规范化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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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0,(10)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