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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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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教学中的特定案例,认为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停顿状态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含义及其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一、设立死刑被告人责任能力鉴定程序的必要性 1、刑事责任能力是确定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要件。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条还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刑法上,被告人在特定个罪中针对特定事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宏观上体现了国家针对特定法益趋于严厉的刑事政策选择和保护,微观上通过明确特定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得以实施,这在持有型犯罪的刑事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从证明角度来看,要真正体现持有犯需要的周延特定法益保护、严密刑事法网和严格刑事责任的刑事政策功能定位,只能由被告人证明持有特定物品行为并不会对特定法益造成可能的侵害结果,这是被告人在该类犯罪中要承担客观证明责任的刑法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提示国家刑事政策风向的技术性装置.  相似文献   

4.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再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考察了严格责任的涵义,将严格责任界定为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犯罪所必需的主观罪过,即使被告人具有不可避免的合理错误,被告人的行为仍得定罪,以此区别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严格责任。通过对英美国家适用严格责任的具体情况的考察,笔者认为真正适用严格责任定罪的是极其例外的情况,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行为更加类似于民事侵权行为。从本质上看,对不具有主观罪过的行为人适用刑事责任是不必要的,是反人性的,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对被告人韩磊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其关键应看被告人能否明知杀人对象是"女婴"。由于欠缺共同故意杀人犯罪成立的主观与客观要件,法院对摔婴案中两名被告人做出不认定共同故意杀人的判决。对被告人韩磊的数罪并罚主要是附加刑的并罚,而对被告人李明的数罪并罚则主要是主刑的并罚。由于被告人韩磊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未得到被害者家人的谅解,因而法院对被告人韩磊做出死刑判决,这是比较准确、恰当的刑罚结果。  相似文献   

6.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相似文献   

7.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诉讼中,物价鉴定起着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证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重的双重作用,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适用法律条款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本文拟从物价鉴定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9.
犯罪论体系不仅是法官定罪的工具,更是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共同使用的话语工具。相比于国外的犯罪论体系而言,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赋予被告人(辩方)的"话语权"较控方明显薄弱,从而形成了控方的"话语垄断"。因此,要回应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消解控方的话语垄断。犯罪论体系的变革必须考虑犯罪论体系的"去政治化",重视被告人(辩方)的需求,赋予其更充分的"话语工具",切实保障被告人(辩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辩护权利。  相似文献   

10.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以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或者数个被告人的犯罪虽有关联性但不宜进行合并审理的案件,将其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运用另外一个或者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的一项刑事审判制度。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分案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一份起诉书(自诉状)指控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导致出现功能障碍、程序牵连、诉权制约等弊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分案审理的条件,对提起公诉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间的若干犯罪行为,采取制作数份判决的方式实现分案审理。对自诉案件,可说服自诉人按照法院建议提起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11.
辩护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它是国家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而刑事被告人究竟在哪个诉  相似文献   

12.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并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以抽象危险犯和目的犯为视角,提出“目的支配下的实际控制说”;代购行为和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不等于总体上收大于支,而在于是否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好处。  相似文献   

13.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便出于牟利目的,事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宜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大量采取推定方式,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给被告人充分反证的机会。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发育方面的不成熟性,和社会对其教育、改造的重大责任,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如重视司法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特别保护,以及庭前审查的特别方式,等等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的法庭交流权指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相互交流的权利。实践中,被告人法庭交流权的缺失影响有效辩护的实现,亦不利于庭审效果。赋予被告人法庭交流权可以促进有效辩护、消减法庭冲突、实现主观程序正义。因此,当被告人出现行为偏差或者意见分歧等情形时,应当许可被告人与辩护人通过及时交流或者休庭交流的方式进行沟通。同时,法庭交流权不得滥用,应当尊重法官诉讼指挥权、注重沟通效率、遵循特定伦理规范。为保障法庭交流权落到实处,可通过合理布局被告人法庭席位、完善休庭规则、畅通法院临时羁押室的会见渠道、建立侵犯法庭交流权的救济机制四个方面来实现。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在追究贪污腐败犯罪大环境下得以确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从应然意义上既包括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也包括公诉人缺席审判程序,现有立法对前者作出了规定。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涉及案件关系、被告人辩护权行使、救济程序设置等问题。现有立法在形式上看似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具有不利影响,带来了诉讼风险,但深入研究可知缺席审判并未对被告人权利造成影响,具有确立的必要性。我国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要明确缺席审判程序,从缺席审判的送达程序、执行方式和预防冤假错案等角度,对其进行全面完善。  相似文献   

17.
赵智诚连续几次站在控方席上沉着应战,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及相关规章制度,摆出充足而环环相扣的证据,以大量加拿大劳工法律专业知识和术语,指出被告人具有种族歧视的主观心态和客观不尊重华人的行为,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18.
论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凡属于免予起诉的对象,都应该是触犯刑法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罪的人.适用免予起诉的被诉人虽已构成犯罪,但从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所具有的情节看,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免予起诉是由检察机关在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后根据被告人又具有的某些情节综合考虑后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处理方…  相似文献   

19.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相似文献   

20.
定罪三段论是指以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事实的断定为小前提,并把小前提所断定的行为事实与罪名定义相对照,从而对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作出法律评断的推理形式。这个法律评断是定罪三段论的结论。其内容是认定被告人在被控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某罪。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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