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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汪苏因病新亡,其上有爷爷奶奶和父母,下有妻子和儿子,还有一个亲妹妹。为遗产的继承问题,全家争吵得很历害,几乎动了粗。友人问我,上述各人谁能继承其遗产,各继承人继承时有先后顺序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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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海霞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1):118-125
本文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2010年七省区城乡家庭结构与代际关系调查数据,揭示了农村网络家庭中养老支持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当前农村网络家庭中子女家庭给予父母的养老支持水平较低,且重视经济支持,日常事务性支持与情感支持欠缺。因子女外出就业、结婚而形成的网络家庭中的亲代得到的养老支持显著高于因儿子分家而形成的网络家庭中的老年人;亲代与子代配偶相处得越好,亲代得到的养老支持越多。当前农村网络家庭中亲代家庭与子代家庭在代际支持上“分而不离”,但受居住距离的影响,加之家庭子女数减少,未来网络家庭的养老功能将趋于弱化。在居家养老仍为农村主要养老方式的现实下,为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水平,改变农村地区的养老模式,发展农村养老产业,实现农村养老资源多元化的同时,重视农村现代养老文化建设已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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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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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在农村的谭老汉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1、2002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分家后,两个儿子又分别生养了儿女。为了赡养老人、照料孩子,2003年,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谭老汉老两口与小两口达成了"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父亲照料好孙子;二儿子赡养母亲,母亲照料好孙女。两个儿子各自为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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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峰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222-226
农村家庭合法财产的分割包括“分家”和对“遗产”的处理两种形式。“分家”是农村生活中一种源远流长的活动,有其独特的规则和模式,历史地形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乡俗民约。同时,“分家”的含义往往扩大化,涵盖了“遗产分割”的概念和形式。本文从社会学法学的角度,运用访谈和参与实例的方法,以山西省平遥县段村镇段村为对象,对其家庭财产的分割规则、类型、仪式、程序、信条等进行了实证调查,以期理解“分家”这种乡俗民约的内涵,透视“现实中的法律”所反映的伦理、秩序和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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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迁移对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分工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用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2001-2003年"安徽省老年人生活福利状况跟踪调查数据",采用随机效应的Logistic模型,研究劳动力迁移对农村家庭养老性别分工的影响.发现,子女外出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性别分工模式,但是子女代际支持的性别差异正在缩小,女儿在家庭养老中的作用提高.外出女儿对老年父母增加经济支持的可能性更大,使子女对父母经济支持的性别分工差异缩小;外出儿子对老年父母增加生活照料的可能性更小,促使子女生活照料的性别分工差异缩小;而外出使女儿对老年父母增加情感支持的可能性更大,儿子和女儿在代际情感交流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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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庭的形态无疑与家庭继承制度有很大关系。在诸子均分家产的继承制度下,汉代形成了以个体小家庭为主的社会结构,也存在一定数量的与父母或未成年弟妹"同居"的家庭,已婚兄弟同居及数世同居的大家庭为数极少。争讼与让财是汉代家产继承中两种相对的现象。宗族亲戚和乡里在家产继承事务中起重要作用。在家庭财产继承关系上,公权力的干预让位给了乡里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汉代社会是一个乡里社会。在家庭继承关系上,汉代家庭女性虽具有一定的继承权,但女性的继承权还是受到限制。宗祧继承的观念对汉代家庭继承关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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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总斌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尽管先秦儒家经典强调"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但我国古代王朝在幼主继位时,长期实行的基本上仍是皇太后"称制",即掌握统治大权的制度。这是由于在家天下和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太后"称制"具有最关心巩固幼主君位这一无可替代的优越主观条件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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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家”文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亮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1):71-72,77
界定了中日两国"家"概念在姓名体制、血缘关系和家业继承等方面的差异,并简要地评述了中国儒学东传日本后产生的变异,指出其在推动日本"家"文化的形成以及在日本社会结构方式、家业继承和"忠孝"观念的形成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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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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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我国家族企业调整产权模式的推动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巍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0(6):60-62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征收遗产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目前,家族企业主是我国最富有的群体之一,在我国家族企业现有的继承管理特征条件下,开征遗产税会导致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时大量的财产外流,维护家族财产的企图会推动家族企业调整现有的财产集中在一人名下的产权模式,成立家庭财产委托机构,以家族合伙产权模式达到延期缴税保持财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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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两挑”是独生子女家庭在日常实践中为应对现实需求而形塑出的权变模式,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核心小家庭呈现出双系继嗣的制度幻象。然而户籍的分离和财产继承的身份边界将小夫妻割裂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并将孙代的姓氏与财产继承捆绑,进一步撕裂了小家庭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夫妻小家庭因利益、感情、现实等因素避重就轻地游走在两家之间,父代被置于劣势地位,家庭养老逐渐向“管好最后丧礼”的形式化孝道蜕变。由此来看,“一子两挑”的婚居实践确实改写了男性单系继嗣的家庭制度,但在变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隐忧,是否会转向双系继嗣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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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用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当时的家族伦理关系以及家庭财产关系,其中关于宁国府和荣国府二府在身份继承及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描写,实为清代继承制度的一个缩影。今天从法制的角度对之加以探讨,可以使我们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对完善我国现今的继承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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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均分”的继承传统常被认为是造成中国家族企业“富不过三代”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并不乏长寿家族商号。基于史料,通过从制度层面深入分析延续近两百年、实现家族内部数代传承的胡开文墨业案例,可知“分产不分业”的继承模式是胡氏家族商号实现数代传承的重要原因,这种传承模式是在资本诸子“均分”的前提下,商号的经营实行“不分”,实际上实现了家族商号的“单传”。这种传承模式在明清商人家族中并非个例,其形成有着制度和非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分产不分业”本质上在产权层面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进而促进了合伙制和聘用代理人等有利于传承的制度的形成,这是历史上中国家族企业现代性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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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为纲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8(2):43-47
分析全国人口普查原始数据可以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启动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分家模式发生明显的历史性变动,主要体现在兄弟分家和父子分家两方面:兄弟间的分家模式从"一次性分家"向"多次性分家"转变,兄弟结婚后越来越多地是结婚一个就分出去一个,而不是等所有兄弟都结婚之后再一次性分家;父子之间,原有的父亲选择与独子或者小儿子一起居住的模式也正在发生改变,父亲与所有儿子甚至是独子分家、形成空巢家庭在全国不少地区成为普遍趋势。分家模式的这两种变动趋势是农村家庭规模进一步小型化的直接推动因素。 相似文献